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所递交的材料进行核验;
四、联席会审议:市国土局会同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绿总指、市园林局、市文物局、市环保局、市规划院等联合对入市交易土地的规划、建设、交通、文物、环保等方面进行联合审议;
五、申领规划条件: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联席会审议结果向市规划委申领规划条件;
六、市政方案咨询及土地评估: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根据规划意见书完成市政方案咨询和土地评估;
八、编制方案: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规划、底价审核等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以及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
九、方案报批: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将方案报市国土局土地市场处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十、签订土地入市交易协议:同意入市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土地入市交易协议;
十三、签订出让合同及补偿协议: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与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并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十四、支付费用:竞得人按出让合同及补偿协议的规定向市国土局及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支付相关款项。
二、主管部门批件。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权益关系人)对土地入市交易的批准文件(或同意交易证明),其中在京中央单位需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同意文件,军队单位需提交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武警总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该宗地的情况说明(包括:宗地位置四至范围、宗地权属介绍、地上物情况说明及宗地现状照片若干张);
一、(内容)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主要包括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工作方案、开发进度、投资方案等内容。
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分析: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农用地(含耕地)、建设用地(宅基地)、未利用土地的数量和分布图,并提交土地勘测成果报告;(国有地除外)
地上物现状调查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在1:500地形图上进行房屋现状调查统计;基础设施调查统计(含地下管线);树木、古树、文物调查统计;
三、(工作方案)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方案分为征地工作方案、拆迁工作方案、市政建设工作方案和土地供应方案。
经集体 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关于土地征用的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除外)、青苗补偿费;也可以是包含上述费用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包干使用的总费用和平均每亩补偿费的金额;
土地征用补偿费应当按利用现状是否存在房屋拆迁,分别计算土地征用补偿费,并说明土地征用补偿费总金额和平均每亩补偿费的金额;
乡、镇政府出具的意见,包括由谁负责劳动力安置工作、需要的费用和有关土地征用其它需要解决问题的说明;
拆迁工作适用政策的说明,是否回迁,区位补偿价格的确定及其依据,奖励政策;
需要进行回迁的,应当编制回迁房建设方案:包括回迁房建设的规划意见、回迁房建设的周期、回迁房建设的建设单位的选择、回迁房的销售价格、不购买回迁房居民的补偿等;
乡、镇政府已经组织过本行政区拆迁工作的,说明拆迁政策实施细则,以利于拆迁工作的连续性;
开发区域内主要的用地单位已经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以附协议,以利于拆迁成本的准确测算;
市政基础设施的补偿(含地下管线地形图上标注各类基础设施,结合规划的市政方案,区分拆、改、移的不同情况,可以在市政实施方案中明确;
其它地上附着物,如树木、园林花卉、坟墓等,应当在1:500地形图上标注,可以在土地征用补偿的包干费用中包含,也可以按拆迁对待,但是不能重复补偿;
结合拆迁政策和被拆迁房屋面积,测算拆迁成本,加上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可以按10%的不可预见费匡算拆迁工作总成本;
市政咨询的成果:包括上水、排水、中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道路的规划方案或者咨询方案;
已经与市自来水、电力公司、燃气集团等单位进行了关于市政投资协商的,可以附投资的方案;
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在开发范围内,同时为本区域与区域外服务的,可以附集资费收取方案;
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在本开发区域外,本区域开发需要使用的,应当专题说明建设方案,包括由谁负责建设、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费用分摊情况;
市政实施方案应当结合现状与规划情况制定,存在多方案的,应进行选优,确实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提出调整意见,供规划主管部门参考;
重大基础设施与开发区相邻或者穿越开发区域的,应当说明相互间的关系,已经发现问题的,应当与相关建设单位进行协调,说明协调的情况;
按照市政先行的原则,计算与市政建设实施有关的拆迁费用(按1:500道路条图计算),征地费用和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配合要求;
综合上述,测算市政建设费用和市政建设相关的费用。(分摊、集资、拆迁、征地补偿)。
合理确定一级开发各项工作的顺序和工作周期。预测每项工作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充分考虑各项工作内在的顺序、制约关系,编排顺序;
拆迁工作、征地工作按法定顺序罗列工作,市政工作进度计划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竣工交用顺序分专业罗列各项工作顺序;
进度计划编排的起始时间为0,以月为单位编制,一级开发企业完成授权工作之日对应进度计划0点;
1、属于审批类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提供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2、属于核准类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已取得有效的规划意见书的,以规划意见书代替);
3、属于备案类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申请单位性质、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等;
2、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用地位置、项目投资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3、拟选址情况。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和布局,是否位于本区保留的开发区(园区)等;
4、拟用地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总建筑规模和占用耕地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
三、申请人提交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除制式表格外,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附图可以用A3纸扩印或与原图大小相同),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
五、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成本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土地一级开发核准的请示、市联席会通过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意见、环保局出具的环评批复、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注:以上材料经区发改委审核后报市发改委核准)
土地一级开发核准的请示、市联席会通过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意见、环保局出具的环评批复、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机构编制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四)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需表述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性质及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一份;
(五)经市测绘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1/500或1/2000(远郊地区可使用1/1000或1/10000)地形图一份,位于远郊区城镇范围以外的机要项目须提交地形图5份,并用铅笔画出新征(占)用地范围;
开发项目中交通影响评价流程为:开发企业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开发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交至市规划委,规划委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转到市交通委。由市交通委组织市规划委、市公安交管局、市运输局、市路政局、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市规划院等相关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议,并将评价意见函告市规划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开发项目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应级别进行行政审批。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1)建设项目概况: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介绍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水平;产品、原料、燃料及总用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环保措施;并进行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等;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自然环境调查;社会环境调查;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地面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地下水现状(背景)调查;土壤及农作物现状调查;环境噪声现状(背景)调查;评价区人体健康及地方病调查;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调查等;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地面水和地下水);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对人体健康影响分析;振动及电磁波的环境影响分析;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废水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对废渣处理及处置的可行性分析;对噪声、振动等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对绿化措施的评价和建议、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等;
(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等;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应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提出对各排放口的监测方案或计划,并提出配置监测设备和人员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评价区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设项目对评价区的影响、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的主要结论和建议等内容,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点原则,综合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布局等是否可行;
(8)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9)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具体的防护距离根据环评文件的结论确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新建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洗衣业、加油站、机动车修理业容易发生废气、噪声、异味扰民的项目时,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应征得项目周围居民同意。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如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推荐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4、含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放射性相关内容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专篇,如按照推荐标准中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5、以电磁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96)和《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98)的规定编写。
(1)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
(9)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报告表、登记表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其导出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2)新建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开发区,做到合理布局,在现有的住宅区内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
(3)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其具体的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2)如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超标,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
(4)临近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机场等情形时,应符合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防噪声距离,并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2)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3)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3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
(4)垃圾卫生填埋厂应当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5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
(2)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3)废水排放须进入市政管网,不得进入雨水管线或使用其他非正常方式排水;
(4)不准使用室外音响。室内音响和高噪声设备须有减噪措施,达到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
(3)不得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新建加油站,在地下水源防护区改建加油站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
(4)地下罐区、输油管线须严格按照防渗、防漏、有监控装置的要求设计施工,地上设施须按京环气字[2000]11号文的要求,使用密闭式卸油、加油设备;
(5)新建加油站用地范围应与居民住宅保持2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如防护距离不足20米,须征得居民的同意。
(2)排水应进入市政管线,废油、废液须有专门容器回收,不得随意排放,维修车间地面须有防渗漏措施。洗车须使用循环水;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内市政排水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不得新办机动车修理业;
(3)喷漆及烘干须在专门喷漆室内进行,喷漆室内须安装净化装置,废气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居民稠密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喷漆及烘干设施。
(3)干洗须使用环保型干洗溶剂。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洗衣、烘干机使用低噪声设备,符合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
1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3)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应在辐射活动终结后办理退役手续,实施退役。退役完成后,放可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或所在位置敏感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环保法规定,可以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具体情况,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科学结论或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电子格式须与链接中的格式一致);
(2)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 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的要求。
3、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各1份及扫描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可只提交建设项目情况说明)
4、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为1/2000或1/500图纸,要能够反映建设项目周围关系,并要求按A4(竖向)装订,同时应提供CAD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以提交示意图)
5、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需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须提供扫描文件);
6、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除提供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在项目中的位置,本身的平面布置(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间和放射性废物间)及分区情况;
4、新建项目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改扩建项目、退役项目提交许可证复印件。退役项目另附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先网上提交材料,经确认后将书面材料报送市环保局全程代理窗口,再经受理、初审、审核、复审、审定程序,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自发出后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其许可条件重新申报,时间为10工作日。
行政许可自发出后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则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其许可条件、时间和程序重新申报。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能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的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监理的,已按规定完成;
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它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对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以上材料均需提交4份)。
3、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4、项目工程树位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树位、树种、规格、占用绿地的面积;
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树木移植和砍伐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绿化面积总况;申请树种、规格、数量、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产权业主单位意见(盖章);
4、项目工程树位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树位、树种、规格、占用绿地的面积。
4、项目工程占用绿地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占用绿地的面积及准确位置。
1、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架空线路建设申请表》:建设单位的全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报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起止点位置、路径长度、线缆长度、线缆数量、线缆容量、电杆数量、附属设施名称及数量)、计划开工时间、工期;临时架空线的使用天数、拆除时间。
2、拟建架空线路的设计图纸,须由专业部门绘制,内容包括:在1:500地形图上绘制架空线的带有道路横断面的线路断面图;图中须表明拟建线路与周围现有各种架空线、搭挂线缆建设单位须提交与电杆权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维护协议。
1、临时设施占道申请(包括:占用道路位置、范围、性质、时间、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占道原因等);
3、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和规划平面图(1:500蓝图或复印件);
三、区国土分局按国家及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编制用地报批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四、区国土分局将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审批材料组织齐全经区政府同意上报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缴纳有关税费并落实征地补偿费依据:市政府令148号;京国土房管政(2003)716号
六、市国土局下发市政府用地批复。市国土局在用地单位缴齐各种税费和征地补偿费后将市政府用地批复下发给区政府。
七、区政府收到市政府用地批复后,在10日内将批复内容在被征地的村委会所在地进行公告。
八、用地单位持用地批复和相关材料在全部支付征地补偿费后向市国土局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注:办理农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本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北京市拆迁信息网上激活项目帐号,建设单位获取项目帐号后登陆填报系统,进行网上负责项目材料填报,两级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发布信息。按网上审批的程序进行网上审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按网上审批的要求进行网上审批。在北京市拆迁信息网上激活项目帐号,建设单位获取项目帐号后登陆填报系统,进行网上负责项目材料填报,两级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发布信息。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登记。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材料。拆迁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委托评估合同和受托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1、企业法人身份证、驾驶证或户口本;2、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预先核准名称通知单;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写的符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的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软盘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的要求。
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各1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可只提交建设项目情况说明);
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为1/2000或1/500图纸,要能够反映建设项目周围关系,并要求按A4(竖向)装订;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以提交示意图);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项目类别: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项目由区发改委、区建委核准。所需材料: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核准请示;土地挂牌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意见书;环评批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办理时限:项目申请报告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
一、招标方案的内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二)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经验的有关材料;
(五)项目单位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还应当说明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招标方案核准程序:本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材料,也可以单独申报。
四、招标方案核准时限:项目单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项目单位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同时申报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完成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初审工作的同时,完成招标方案的核准或初审工作。
项目类别:危改用房、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小于1.0的低密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市建委核准。
办理条件:已取得发改委立项和符合规划部门规划意见的建设项目,必须修建人防工程或异地建设。
八、费用情况:本项目收费。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房)字[2001]422号文件,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按规定应当修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限制或其他客观因素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按规定交纳人防异地建设费。)
(三)建设单位用地申请(须表述取得用地的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文件;
(四)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相关文件;
(七)由提供规划申报用图的测绘部门,按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1:500或1:2000地形图5份(机要项目4份,用地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单位个数增加相应份数的地形图);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三)《规划意见书(选址)》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复印件,以及 《规划意见书件(选址)》中注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交的有关文件;
(五)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意见书(选址)》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及附图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的要求绘制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按A4规格(竖向)装订成册)1套,另再附相同设计总平面图5份(建设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的单位个数增加图纸份数);
(施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
(六)需要办理竣工档案登记的,须提交《城市建设工程办理竣工档案登记表》;
(七)招投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投标登记表》复印件,依法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已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的不须提交);
(八)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须提交地名命名(建筑物名称核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复印件1份;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其中包含下列内容:利用新、改、扩建地下工程开办旅馆、商店等消防安全审查;新、改、扩建生产、储存化学易燃物品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批;新、改、扩建摄制场所防火设计审批;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消防设计审批;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消防设计审批;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审核。)
3、建筑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建筑(含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储罐、技改项目和化工装置);
6、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以上五项标准的工程项目,由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对当地消防机构审核情况进行技术复核后,再行发文。
(二)上述情况之外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2)有建设单位如实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3)全套正式蓝图装订成册,装入城乡建设档案馆的标准图盒,送审的正式蓝图应能表述清晰无误,且需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经审查符合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消防设计(专篇)以文字形式表述清楚,内容符合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1)如实填报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2)装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装修改造所在层面的原始平面图必须标出装修部位;
(3)改变或新增的消防设计方案(属于国外或委托国外设计的图纸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其他法律程序要求;
(5)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修改造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书;
(6)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切实可行,用火用电制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许可时限:一般工程8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6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10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16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向招标办提交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和委托合同。
(一)招标人在办理招标登记后,应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方式核准文件办理招标方式备案;
(二)不需要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应按市政府63号令规定提交招标方式备案表;
(三)符合法定可直接发包条件的工程,持有关证明材料可办理直接发包登记手续。
(一)公开招标的应提交不少于7家的投标企业参加投标,并附带招标单位对各报名单位的资格预审全过程的记录和所组成专家人名单及招标方的意见。
(二)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向招标办提交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不少于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人可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各项主要活动的时间地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报价所需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等。
(三)对于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不全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对招标文件中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以及在完备性和明确性方面存在缺陷的提出纠正,由招标人进行修改后再进行备案。
(一)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开标室进行。招标人组织开标时,应携带签收的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有效证件、标底(设有标底的)等文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开标日之前接收投标文件,也可以在开标当日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中心接收投标文件。开标在招标办监督下进行。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及投标人有效证件、标底(设有标底的)、投标文件副本(包括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开标记录复印件等资料由招标办核对无误后留存。
(二)开标结束后,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进行评标,评标室由交易中心事先安排。对于规模大或技术复杂的工程,经招标办同意,招标人也可以组织在其他地点进行评标(须有招标办监管人员在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招标人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提交资格后审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以及中标通知书。但前述已提交或办理备案的文件,不再重复提交。招标人在提交书面报告的同时,在交易中心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在公示时限内,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招标办确认后,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 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合同备案人员携带以下资料向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以及变更、解除合同,均应及时向招标办备案。
一、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和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二、建设单位确认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付款计划
三、建设工程施工影响相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社会人员安全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由施工企业编制防护措施方案,送交建设单位确认的手续。
四、施工企业制定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包括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五、建设单位做出的不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承诺。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经济适用房项目提交《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已交清全部出让金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及地价款交纳情况核实函);经济适用房项目提交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
八、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一由开户银行出具按照申请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
十二属于绿化隔离地区内的项目提供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内的证明文件(原件)
十四、管理网上填写了按地名办批复的项目名称的,要提交地名办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包括:图纸目录、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等各1份);
(三)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复印件(送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地率验收)。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二、告知内容、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将验收结果和总平面图抄送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包括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宾馆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室内娱乐场所工程竣工验收;新、改、扩建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四)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五)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五)申报表上填写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
(六)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以上材料均需提交4份)。
(三)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
三、开发项目竣工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和验收资料30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综合论证规划设计审批方案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分期投入使用。凡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禁止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