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是城市夜间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市民出行安全,也体现了一座城市的精细化管理水平。近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合肥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民对城市生活品质、城市环境美化要求越来越高,而城市景观照明作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城市夜经济,提高市民夜生活其作用和意义也更加显现。
据介绍,截至2023年年底,合肥市现有路灯32.53万盏(不含在建和未移交项目),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装灯率达到100%,城市公共区域基本不存在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现象。该市景观照明设施为100.87万余盏,路灯、景观灯的亮灯率在99%以上、设施完好率在98%以上,高于住建部相关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肥市现有路灯年用电量3亿度,年电费1.73亿元,LED节能路灯仅占14.56%,亟需推进路灯节能改造,同时推广应用各种照明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如终端控制、单灯控制、LED节能路灯、综合杆等)。与此同时,如何解决光干扰、光污染等问题,加强城市暗夜区规划及保护,也越来越被市民关注。
为此,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办法》,要求城市照明管理应遵循尊重自然、安全适用、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和建管并重的原则。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功能照明,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大力推动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使用智能控制、可再生能源利用、储能等先进的照明节能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办法》指出,合肥市各级政府应对高耗能低效城市照明设施的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照明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其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人过街设施、步道;穿越市区的重要公路;高速公路主线出入口;城市公共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等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繁华商业街、特色商业街、景观河道、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城市主要出入口沿线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大型桥梁、城市高架桥等市政设施;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宜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按照要求,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需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结构安全;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
与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配套建设的照明设施,应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城市道路应当合理安排植物配型,乔木和路灯杆不得在同一轴线上,减少植物自然生长对城市照明的影响;确需种植乔木的,乔木中心与路灯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
记者注意到,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一米以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占用、迁移拆除或者损坏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城市照明是城市夜间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市民出行安全,也体现了一座城市的精细化管理水平。近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合肥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民对城市生活品质、城市环境美化要求越来越高,而城市景观照明作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城市夜经济,提高市民夜生活其作用和意义也更加显现。
据介绍,截至2023年年底,合肥市现有路灯32.53万盏(不含在建和未移交项目),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装灯率达到100%,城市公共区域基本不存在有路无灯、有灯不亮的现象。该市景观照明设施为100.87万余盏,路灯、景观灯的亮灯率在99%以上、设施完好率在98%以上,高于住建部相关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肥市现有路灯年用电量3亿度,年电费1.73亿元,LED节能路灯仅占14.56%,亟需推进路灯节能改造,同时推广应用各种照明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如终端控制、单灯控制、LED节能路灯、综合杆等)。与此同时,如何解决光干扰、光污染等问题,加强城市暗夜区规划及保护,也越来越被市民关注。
为此,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办法》,要求城市照明管理应遵循尊重自然、安全适用、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和建管并重的原则。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功能照明,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大力推动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使用智能控制、可再生能源利用、储能等先进的照明节能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办法》指出,合肥市各级政府应对高耗能低效城市照明设施的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照明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其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人过街设施、步道;穿越市区的重要公路;高速公路主线出入口;城市公共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等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繁华商业街、特色商业街、景观河道、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城市主要出入口沿线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大型桥梁、城市高架桥等市政设施;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宜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按照要求,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需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结构安全;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
与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配套建设的照明设施,应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城市道路应当合理安排植物配型,乔木和路灯杆不得在同一轴线上,减少植物自然生长对城市照明的影响;确需种植乔木的,乔木中心与路灯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
记者注意到,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一米以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占用、迁移拆除或者损坏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