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市监处罚〔2023〕03号),涉及泰州万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接群众举报和海陵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案件,当事人在销售汇鸿景云花园小区商品房过程中存在虚构庭院等虚假宣传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汇鸿景云花园项目售楼处放置的“汇鸿·景雲”沙盘模型中,将1至9号楼四周空地分割为相对独立的区域。“汇鸿·景云”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h_317259cf677f)发布的云隐平墅(平墅·G)装修示意图中,将入户花园及过道设计改建为房间。2022年11月8日,我局立案调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销售人员等进行调查询问,调取了折页图(楼书)、“汇鸿·景云”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总平面布置图、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等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在汇鸿景云花园项目销售过程中,通过沙盘模型、楼书、微信公众号、样板房、销售员讲解等方式对外宣传项目情况,其中叠加住宅的售楼处沙盘模型中将公共绿地进行围合,形成院落形状;楼书(折页图)中有“五独叠墅:独门(1层),独院(1层),独立车位,独立地下室,独立电梯”内容,且下叠住宅“君域”楼书(折页图)的装修建议图中在室外公共绿化部分显示有“沙发、假山、鱼池、葡萄架、树木、石材路面”等元素;“汇鸿·景云”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h_317259cf677f)中对叠墅宣传有“‘五独’叠墅,静观天地 云逸叠墅建筑面积约172-195㎡,纯6层设计,层高约3.3米,石材立面;每一户都独享大门、庭院、车位、电梯、地下室,生活从容且私密。”等内容。高层住宅(项目11号楼)配套的“云著”G平墅楼书(折页图)中有“建筑面积约222㎡,4房2厅4卫(改造后5房2厅4卫)”等内容,装修建议图中将入户花园和公共过道设计成房间;“汇鸿·景云”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h_317259cf677f)发布的平墅·G装修示意图将入户花园和公共过道设计成房间;11号楼高层住宅样板房参照装修示意图,改建了入户花园和公共过道新增加一间房间。当事人上述宣传的叠加住宅院落应为公共绿地,11号楼高层住宅改建房间应为入户花园和公共过道,故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房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泰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房地产项目开发委托管理合同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取得汇鸿景云项目相关许可和销售叠加住宅、平墅住宅等商品房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江苏之首道广告有限公司的汇鸿景云户型折页图及零星销售物料采购合同书、江苏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上海大峡谷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模型制作合同、上海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印刷楼书(折页图)、制作沙盘模型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一份、1号楼不动产测量报告(实测)部分复印件、5号楼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1-9号楼叠加住宅楼层平面图、“叠墅景观区分区设计”图纸,执法人员自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的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宣传的“独院”为公共绿地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11号楼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11号楼不动产测量报告(实测)复印件、11号楼楼层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宣传可新增为房间的位置为入户花园和公共过道的事实。
6.《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售楼处沙盘模型照片,微信公众号截图,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时发放的君域、君玺、君望楼书(折页图)、云著楼书(折页图)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将公共绿地宣传为独享庭院和将入户花园和公共过道宣传为可改造为卧室的事实。
2023年3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泰市监罚告〔202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汇鸿景云花园商品房过程中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在从轻幅度内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泰州市任一银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款项。(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98,行号:5,备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