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导则》的通知 温市规〔2018〕109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88号)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温州市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民用建筑类)...............16

  1.1为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和规划行政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导则,以明确温州市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深度和具体要求。

  1.2本导则适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方案设计。公园、广场等工程方案设计可参照本导则中的相关条款执行。凡报送市(区)规划部门进行方案审查的工程设计,应执行本编制导则的相关规定。本导则适用于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各县(市)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3本导则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浙江省和温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4当规划条件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其要求。

  每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包括内容: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和分析图纸。分为《设计方案(要件)》和《设计方案》两册,按以下要求组织编排成册。

  《设计方案(要件)》包括总平面图和其他作为许可要件的图纸。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设计方案(要件)》作为许可内容盖章存档,并作为建设项目后续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核实的主要依据,其中总平面图作为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1)封面:应写明项目名称、设计阶段、编制单位、编制时间,并注明“要件”。

  (2)扉页:应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审核人)、项目总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及设计人员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盖公章。

  (5)总平面蓝图,并注明“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后附相应的经济技术指标表。

  (6)设计图纸,应含彩色总平面图、彩色立面图(主景观面)、建筑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和建筑剖面图等图纸。

  (7)彩色鸟瞰图,城市重点区域内的重要工程项目和其他对城市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需提供彩色鸟瞰效果图。

  (2)扉页:应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审核人)、项目总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及设计人员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盖公章。

  (6)分析图纸(能表达建筑方案设计构思与特点、建筑景观风貌特征、城市设计分析、分项面积计算分析、日照分析等内容)。

  (7)其他材料(如规划条件、审查意见〈纪要〉及对应修改说明、设计诚信承诺书等)。

  1设计方案修改完成经确认后,建设单位需提供三份完整的方案设计文件和电子光盘交市(区)规划部门存档。

  2除总平面蓝图外,文本应采用A3图幅的软皮封面装订(地下室平面图根据可视性适度放大)。总平面图(工程证附图)及《设计方案(要件)》需设计单位盖出图章和建筑师注册章确认。

  3分析图纸及效果图的电子文件应使用JPG格式,设计图纸的电子文件应使用CAD格式(总平面蓝图、建筑物平立剖面图、分析图的CAD图形文件编制格式),文字说明应使用DOC格式。电子文件的文件名应使用中文名称。

  方案设计文件应保证其标注名称正确、绘图比例合适、内容表达清晰,字体标注清楚,图纸打印清晰,图纸相互对应。其他未尽事宜,参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总图制图标准》(国标GB/T50103-2001)、《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国标GB/T50001-2001)和《建筑制图标准》(国标GB/T50104-2001)执行。

  1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包含并不限于规划条件、规划红线图、项目立项批文、审查纪要(若有)等政府部门许可文件。

  2简述工程概况,包含区域位置、总建筑面积、建筑类别、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和设计标准(包括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项目总投资、项目分期建设情况及依据等内容。

  3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包含并不限于《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温市规〔2017〕127号)、《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或其他容积率计算规定、《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温州市区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及规划管理规定》(温市规〔2017〕83号)、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16)等规范标准。

  4设计基础资料,包含并不限于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抗震设防烈度等内容。

  应包含总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各分项建筑面积(应分别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地下部分建筑面积需分别列出人防面积、消防设施面积(不包含分摊面积,非兼容人防部分)、停车面积(含分摊面积,非兼容人防部分)、其他功能面积(含分摊面积,非兼容人防部分),建筑基底总面积、绿地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分地上、地下,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泊位,分公共停车、配套停车,配套停车还应区分不同功能的配套),以及主要建筑或核心建筑的层数、屋面高度和总高度等项指标。根据不同的建筑功能,还应表述能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不同面积等级类型住宅的套数,旅馆建筑中的客房数和床位数,医院建筑中的门诊人次和病床数,学校建筑的学位数等指标;当工程项目另有相应的设计规范或标准时,技术经济指标应按其规定执行。

  1概述场地状况及周边环境:四邻现状及规划的城市道路(性质和等级)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等。

  3概述基地的交通组织,明确基地出入口、场地内拟建道路、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停车场和停车位布置。

  4概述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功能、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设计标高和设计高度,以及基地的竖向设计,注明基地内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2形体和景观设计。建筑与城市空间关系、建筑群体和单体的空间处理、立面造型和环境营造、环境分析(如日照、通风、采光)、立面主要材质色彩等内容。

  3总体建筑的功能布局和内部交通组织,各建筑单体的建筑层高说明,每层不同功能建筑的面积、高度说明;如采用通高设计的,附加相关说明。

  4建筑防火设计,包括总体消防设计和建筑单体消防设计(如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计等相关内容)。

  6当建筑在声学、建筑光学、建筑安全防护与维护、电磁波屏蔽以及人防地下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应作相应说明。

  简述建筑电气系统设计(如供电电源、负荷计算、变配电房设置、防雷接地与安全防护等内容)、给排水设计(如水源、给水量、室内外给水系统、室内外排水系统等)、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

  下列专篇应纳入方案设计,由各职能部门一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纳入设计方案的审查纪要和批复,后续在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环节予以落实。

  1民用建筑节能专篇。提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意见,由住建部门进行审查,不再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不再对民用建筑单独进行节能评估。

  2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当项目须安装配式建筑建设时,应有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简述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由住建部门进行审查,详细设计与说明在后续施工图设计中予以落实。

  3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按照《温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简述海绵城市的主要措施、雨水收集系统的设计、地块综合径流系统以及径流总量的控制等内容。

  4场地标高论证专篇。复杂地形应提供场地标高专题论证,在符合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详细说明标高论证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并明确场地设计标高。

  5日照分析报告。凡涉及有日照要求建筑物的建设项目,对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拟建或已建建筑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1应将审查意见(纪要)纳入方案设计的最终成果,并针对审查意见进行逐条回复说明。

  2场地的范围(标注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标明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及建筑退让线等各类城市空间控制线,其中道路红线需标注定位坐标和宽度、转弯半径)。

  3场地内及周边环境的反映:相邻的城市道路(宽度、标高)、建筑物(性质、层数、高度、耐火等级)、用地性质等,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及其保护区范围及建设控制线范围(若有),现有地形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4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相邻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及建筑物外轮廓总尺寸,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之间的距离,标注基地出入口及对应位置城市道路的标高。

  5场地的消防出入口、拟建的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消防回车场、消防救援窗口等消防设计内容。

  6场地出入口方位、出入口尺寸以及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场地内部交通流线、建筑主出入口。

  7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层数、建筑高度、设计标高以及主要道路、广场的设计标高。

  (1)应提供体现项目周边环境的远景鸟瞰。重点区域建设项目的鸟瞰图不应少于1个角度。

  (2)效果图应真实反映周围城市环境,真实反映建筑的材质和色彩,表现以白天、晴天为主的环境效果。

  提供主要建筑的主景观面的彩色立面图。应索引标注建筑外墙、坡屋面等主要部位建筑用色色样,并注明色样编号(色样编号统一采用《常用建筑色》国标02J503-1);除规划条件中对外墙材料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其余项目不用标注外墙材料。

  1应按规范要求注明所有封闭、半封闭空间(如雨棚、露台等)、管道井、采光井等功能名称。住宅建筑应注明套型内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卫生间、阳台、飘窗、设备平台等空间。商业、办公类项目应注明公共走廊、公共出入通道、卫生间、茶水间、阳台、飘窗、设备平台等空间。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其三层以上(不含第三层)每分割单元应注明套内建筑面积。

  1应表达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部件的可见部分,如门窗(消防救援窗)、幕墙、雨篷、檐口(女儿墙)、屋顶、平台、栏杆、坡道、台阶和主要装饰线

  分析图纸一般应包含:功能布局分析图、建筑密度计算分析图、绿地率计算分析图、交通组织分析图、停车泊位计算分析图、消防设计分析图、公共配套设施分析图(粗体部分为必备图纸);套型面积计算分析图(针对有面积计算限制条件的项目);日照分析图(自身及周边地块有日照要求的项目)。分析图的底图应与方案设计要件图纸相一致。

  基本要素:功能分区、建筑类型(如居住、商业等)、建筑退让线、地下室轮廓线、建筑间距等。

  基本要素:地面绿地、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绿化、屋顶绿化、园林铺装(含园路)、景观水体等。

  基本要素:人行流线、机动车流线、客运或货运流线,人行出入口、车行出入口、消防应急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机动车地面临时停车位、公共自行车停车位、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三角视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弧线,周边公共交通站点和人流集聚点。

  基本要素:公共停车位、商业停车位、住宅停车位、人防停车位、机械停车位、微型停车位、小型停车位、非机动车车位、无障碍停车位、汽车坡道。

  基本要素: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消防控制室、消防人行通道、消防应急出入口、车行出入口、疏散楼梯及消防电梯入口、消防间距。

  基本要素: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如公共空间、社区服务用房、教育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养老助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自身配套设施(如物业用房、配电房、监控兼消控室、弱电用房、发电机房、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生活水泵房、公共游泳池、室内外活动场地及体育设施)。

  基本要素:应表达规划条件中明确需独立审核建筑部分的平面标注图,如阳台、设备平台、通高设计部分、飘窗、中空、内凹部分,无加倍计容的建筑功能,如会议室、中庭、门厅餐厅等、架空层等内容,并标注尺寸和面积,同时增加套型建筑面积计算表。

  基本要素:根据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16)要求的日照分析图纸。

  后续施工图设计中,下列情况属于设计内容正常深化完善,无需调整总平面图、许可要件图纸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消防、人防等设计要求或其他规范规定要求引起的建筑外轮廓尺寸微调(不涉及日照影响变化)和内部平面布局调整(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程的规定);在保持建筑整体使用功能不变及功能相互兼容的前提下,建筑内部局部功能调整;在不改变外立面整体效果的前提下,对建筑立面细部、色彩的局部微调。

  因绿化设计的要求,在不涉及总绿地面积减少和总平景观风貌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对绿化景观的绿地边界、植物配置、园路铺装、小品设计等进行细化完善。

  方案修改除6.2条所列情况外,因外部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方案设计的,规定如下:

  _辆、配套停车_辆(应区分不同功能的配比)。地下室无障碍停车位_辆、普通充电桩车位_辆、快速充电桩车位_辆。

  2.根据不同的建筑功能,还应表述能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不同面积等级类型住宅的套数,旅馆建筑中的客房数和床位数,医院建筑中的门诊人次和病床数,学校建筑的学位数等指标;当工程项目另有相应的设计规范或标准时,技术经济指标应按其规定执行。

  本建设单位和设计公司如违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