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省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湘编办发〔2011〕16号),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87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决定自2012年7月30日至10月20日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省卫生厅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方式。续展及换证工作采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愿申请,所在市州安全监管局受理初审,省安全监管局核准的方式进行。审核工作原则上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的相关要求开展。
(一)申请。符合续展换证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局提出续展换证申请并按要求(见附件1)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州安全监管局对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由材料接收者和申报者双方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核换证材料接收单》(见附件3)签字并加盖印章,一份交申请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接收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的内容。
(三)初审。市州安全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申报材料基本要求》(附件1)进行形式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纠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签署“审查合格,建议换证”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四)决定。省安全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初审意见》(附件5)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审核结论为“审核合格”的,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登记备案,同时换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的证书。
本次续展及换证不改变原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检测业务范围、业务等级,但不包括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理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业务范围。
原资质已到期或在2013年3月31日前到期的,经审核合格,换发的资质证书其有效期一律至2013年3月31日;原资质在2013年3月31日以后到期的,换证后有效期不变。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受理初审时间根据省局总体安排自行确定,上报省局时间安排如下:
8月5日至8月15日,长沙、株洲、岳阳、益阳、常德、衡阳、张家界市和湘西自治州及资质在2013年3月31日前到期的;9月5日至9月15日,湘潭、娄底、郴州、邵阳、永州、怀化市。
(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此次资质续展及换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实提供材料,按时申报。
(二)通过审核换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将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省安全监管局将向社会公告。未按要求续展及换证的,其资质自动作废。
(三)此次续展及换证工作结束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加强自身建设,今后年度评估检查和资质续展工作将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开展。
联系人:杨万军;联系电话;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51号(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邮编:410007;电子邮箱:
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设立时间、机构类型、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人员概况(人员总数、职称情况、学历情况)、工作场所概况(办公面积、实验室面积等)、主要业务内容等。
申请单位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1)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岗位、工作年限、资质证书号等,见下表:
注:“岗位”包括:检测技术负责人、评价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评价、检测、质量控制、卫生工程人员等;“工作年限”指从事本专业或本岗位的时间。
(1)首次获证以来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总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包括内审、管理评审、质量控制等);
9.凡要求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上述提交材料应按照先后顺序用抽杆文件夹装好,一并提交。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一栏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或放射防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按照《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湘安监职业〔2012〕36号)的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