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加强附属绿地的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居住区(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绿地、学校、医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周边场地的附属绿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行政审批、批后监管和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四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附属绿地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做好规划区内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审批、行业监督管理、评优评先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附属绿地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规划区内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省、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活动。各单位和居住区要积极参加创建活动,提高绿化建管水平和档次。
第六条 县园林绿化部门对附属绿地植物病虫害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绿地、学校、医院、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周边场地的附属绿地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确保植物生长茂盛、修剪整齐,园林设施整洁无损。
第八条 附属绿地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防治的要求加强对植物病虫害防治。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及时向县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及时做好消杀、除治工作。
第九条 附属绿地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25%;
(一)方案审查。建设工程申报规划许可时,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审查要对项目绿地指标、设计方案、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绿化指标达不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同时报送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批后监管。经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批后监管:
1.加强施工质量监管,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性质的施工行为。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如确需变更绿地用途的须向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2.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之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限期督促完成。
3.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须经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5.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三)竣工验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绿化验收,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到现场配合。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接到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后,要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验收。主要查看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和能否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长子县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第十一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
(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
(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
第十二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社区、小区物业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大对附属绿地绿化的巡查力度,定期对附属绿地绿化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养护管理好、在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达到标准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养护管理差、未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养护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绿化建设或者未达到绿化建设标准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
第十四条 凡未按制度进行配套绿化建设、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地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开发、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五)在绿地内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私搭乱建、乱停车辆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损毁附属绿地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对附属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由园林绿化部门会同城管执法、社区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涉及建设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社区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的,由园林绿化部门会同城管执法、社区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做好植物病虫害消杀、除治工作的,由县园林绿化中心、社区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