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限内,甲方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乙方负责赔偿: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甲方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细分为:
1、每次事故每人人身赔偿限额15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万元。
贺州市区范围内,属于被保险人管理范畴的道路、桥梁、市政工程建设工地、供水管、污水管、污水收集池、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及用电等污水处理配套设施、排水管、供水管道井口、排水管道井口、污水管道井口、雨水井口、市政燃气井口、环卫设施、生活垃圾中转站、路灯设施(含交通信号灯)、公厕、停车场、配电设施、行道树、公共绿地植物及相关设施、市政公共广告设施及公共场所中除市政广告外的其他宣传构筑物、灵峰广场和贺州广场及城区公园的市政、园林及公共绿地设施、政务方面的广告牌。
一、1.位于下列地点的苗圃属于被保险人管理范畴: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厦岛村;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莲塘村新田垌(莲塘供电所斜对面);贺州市光明大道交潇贺大道西北角(厦良村委党群服务中心旁)。
2.下列地点也属于被保险人管理范畴:位于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新燕村九牛寨的贺州市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园,包括园内的贺州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贺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贺州市大件垃圾破碎厂、飞灰填埋场、贺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贺州市污泥处理厂、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及调节池、莲塘镇新燕村环卫停车场、贺州市莲塘镇罗桥佛子冲垃圾填埋场、江南污水处理厂(莲塘镇古柏村)、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淤泥堆场及暂存场(莲塘镇上寺村)。
A、关于交通信号灯,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管理的交通信号灯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B、被保险人管理的苗圃、城区公园、广场、道路、绿化、路灯设施设备及市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园,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e.广场、公园、公共绿地、苗圃和园林设施(包括路灯、景观灯、凉亭、木栈道、摄像头、电线、电箱、围栏、蓄水池、园林机械、防雷等设施、游乐设施及体育设施)。
f.路灯设施设备(含配电箱、井盖、路灯杆、路灯线)漏电触电、路灯杆倒伏、井盖破损、路灯线掉落、路灯灯头高空坠落等因素致伤亡或致损。
C、合同期内,经相关程序验收,逐步移交给市城市管理局管护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应设立全国统一服务专线电话和本地服务专线电话,为本项目提供服务专门窗口和不少于2 人专人负责以及 1 辆服务车辆,满足本地化服务要求。
十三、报价文件投送地址:贺州市城市管理局二楼办公室(贺州市南环路羊角山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