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宁德市蕉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宁德市蕉城区八都溪北片区基础配套设施一期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用于宁德市蕉城区八都溪北片区基础配套设施一期建设项目(市政工程),位于八都镇水际村、屿头村及仁厚村。
拟征收八都镇水际村集体土地0.0481公顷。其中:园地0.0271公顷、草地0.021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0.0481公顷未承包到户,其中:园地0.0271公顷、草地0.021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水际村集体经济组织)。
拟征收八都镇屿头村集体土地1.3401公顷。其中:耕地0.1863公顷、林地0.1976公顷、草地0.195公顷、农村道路0.0873公顷、田坎0.0247公顷、坑塘水面0.5795公顷,河流水面0.0568公顷,内陆滩涂0.0129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1.3401公顷未承包到户,其中:耕地0.1863公顷、林地0.1976公顷、草地0.195公顷、农村道路0.0873公顷、田坎0.0247公顷、坑塘水面0.5795公顷,河流水面0.0568公顷,内陆滩涂0.0129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屿头村集体经济组织)。
拟征收八都镇仁厚村集体土地0.1265公顷。其中:耕地0.1261公顷、草地0.0004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0.1265公顷未承包到户,其中:耕地0.1261公顷、草地0.0004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仁厚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宁区政规〔2023〕5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八都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4.5万元/公顷,地类调节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1.0、坑塘水面1.0、农村道路1.0、田坎1.0、林地0.55、草地0.55,河流水面0.25,内陆滩涂0.25。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文〔2024〕15号)执行。不涉及房屋拆迁。
2.本次征地未承包到户,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宁区政文〔2012〕124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宁区政文〔2012〕124号)等规定执行。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八都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八都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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