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下发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二中学新建教学楼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请示》(扎建报〔2024〕11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经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确定由你局委托扎赉特旗房地产事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请你局按照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组织实施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在具体征收工作中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动员工作。
附件:1.《关于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二中学新建教学楼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扎赉特旗音德尔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扎政办字〔2020〕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印发了《关于实施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二中学新建教学楼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扎政字〔2024〕第78号),确定对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二中学新建教学楼项目选址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此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音德尔第二中学新建教学楼项目区域内(原音德尔第二中学菜地以东、音德尔第二中学以南、音德尔第二中学以西、8户居民区南侧巷道以北)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房屋征收部门: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实施单位:扎赉特旗房地产事业服务中心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音德尔第二中学新建教学楼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方案》附后)。
五、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通知期限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六、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旗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旗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旗发改委、自然资源等部门批准,实施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二中学新建教学楼项目。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扎赉特旗音德尔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扎政办发〔2020〕第47号)等有关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旗音德尔地区房屋征收市场价格实际,现就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二中学新建教学楼项目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东至:音德尔第二中学南至:8户居民区南侧巷道西至:原音德尔第二中学菜地北至:音德尔第二中学
拟征收范围内占地面积约0.47万平方米,共涉及征收8户住宅性质的房屋,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共计约904.4平方米,其中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约150.8平方米,无产权房屋建筑面积约753.6平方米(其中:公转私房屋429.63平方米,认定为住宅房屋96.21平方米,认定为违建房屋227.76平方米)。
具体各户情况详见调查结果公示表。各户情况如与公示表中明细不符,请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旗政府党政大楼东侧水渠西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与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上述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活动,具体被征收人以接到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下发的房屋征收通知为准。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住宅回迁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能够完成搬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及结构为基础,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同时,按照签订协议书的顺序在被征收房屋原址就近新建楼房(拟用原音德尔第二中学菜地位置新建5号楼作为安置房源,详见规划设计平面图)进行安置,并依次选择楼层和楼号,按照如下标准结算,即:
1.由平房调换至小高层(9层)住宅的,按照房屋不同结构以同等建筑面积1:1.3至1:1.5比例调换,即:土木1:1.3;包砖等其他结构1:1.35;砖木平顶1:1.4;砖木尖顶1:1.45;混合结构1:1.5;
2.对选择回迁到小高层6层以下(含6层)的,同等调换面积内不需交纳差价款;对选择回迁到6层以上的,同等调换面积内应当按照相应楼层的不同缴纳楼层差价款;
3.被征收人实际调换楼房面积大于原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后该地段新建商品房相应楼层市场销售优惠价格交纳楼房差价款,即:小高层:二、三、四、五、六层3300元/平方米;七层3550元/平方米;八层、九层3600元/平方米(简装修,标准附后);
4.被征收房屋原址就近新建楼房户型面积约为108㎡、120㎡、124㎡、136㎡、146㎡、156㎡,被征收人实际调换楼房面积少于原征收房屋面积部分,在结算返还系数后,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相应价格标准给予补偿。
(一)对划拨性质和出让性质国有土地,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评估作价,确定补偿金额。
(二)对于院落较大并且无违法建筑的,按照空地面积大小,给予以下金额奖励(空地面积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扣减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林地树木等涉及补偿的附属物占地面积后所剩面积):空地面积250平方米(含)以下的奖励5000元;25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的奖励10000元;500平方米以上750平方米(含)以下的奖励15000元;75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奖励20000元。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应当由旗无产权房屋联合认定小组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未登记无产权房屋性质认定结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三)自建自住未取得产权证的住宅房屋,经旗无产权房屋联合认定小组认定,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并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按有产权证标准给予补偿或安置:
第一项建于第二次土地调查前的房屋(时间为2009年6月1日前,以国土部门提供的“城镇房屋地籍调查图”为准);
第二项房屋四周独立墙体独立开启门窗的,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24厘米,室内有厨房,有取暖、照明设施,内部装修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内墙粉刷、有顶棚),房屋成新达到完好;
第三项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社区、音德尔第二中学核实后,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处房产,并且房屋坐落位置与居住人持有的独立居民户口标注的地址相一致并形成独立家庭;在镇内再没有其他住房的。
经旗无产权房屋联合认定小组认定,被征收房屋只满足上述第一项标准但达不到第二项标准的,按照附属物相应类别标准给予作价补偿;房屋满足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却达不到第三项标准的,按照同类有产权住宅房屋价格的80%给予货币补偿或按照1:1比例产权调换;房屋完全满足上述三项标准的,按照有产权证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原音德尔第二中学“公转私”性质无产权房屋,经音德尔第二中学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可按照有产权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同一院落内与主体房屋同年同建同一结构相连且相通的门斗、道厦没有取得产权证满足上述第1项的,按照同类有产权住宅房屋价格的80%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或按照1:1比例产权调换。
无产权证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做好无产权房屋的认定及补偿、安置工作,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房屋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3.音德尔第二中学出具的“公转私”性质无产权房屋相关证明材料;4.被征收范围内邻居证言材料;5.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无产权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应当保证提供证明材料和房屋状况的真实性。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补偿或安置的,一经发现,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
(四)用作库房、车库等性质房屋及附属物(包括无产权证附属房屋,果树等)补偿费标准,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五)2009年6月1日以前被征收人自行翻建的房屋,按实际测绘面积新的房屋结构标准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2009年6月1日以后私搭乱建的简易棚、无证房屋等不予补偿,无偿自行拆除,但在规定期限内能够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工作按期签订协议的,可参照我旗音德尔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违法建筑处理办法,按照违建房屋补助方案给予适当补助。
《扎赉特旗音德尔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扎政办发〔2020〕第47号)规定: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享受文件规定优惠政策。
(二)因继承、析产、离婚等原因分割财产及买卖房屋,该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以原产权人登记为准,按照一户一照补偿。
(三)有产权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产权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需查阅房产档案,如批小建大或批大建小的以实际面积为准;维修改变房屋结构的(包砖)按原有面积新结构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实际房屋已经灭失且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不予补偿,除特殊情况,房屋灭失申请重建没有批准的或批准没有实施的,经核实情况,因客观原因造成的给予区位价补偿,否则不应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证标注的性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
(一)住宅性质房屋每户补偿1500元,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两次搬迁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不能够提供周转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标注的性质和面积,按照住宅6元/平方米/月标准预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
安置多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安置小高层(13层以下,含13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在实现房屋产权调换时,按照实际过渡期结算发生的临时安置费,实行多退少补(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过渡期限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在超过规定期限部分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三)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后,能够按照搬迁通知书的要求,在领取补偿款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前15天通知)提前完成搬迁的,每提前搬迁一天奖励1000元(以房屋腾空交接为准),最高奖励10000元。
(四)征收范围内的8户房屋分为1个小组,在评估报告书送达后15日内小组成员都能够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整体搬迁的,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户奖励10000元。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到指定地点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有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旗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各被征收户需自行过渡,在签订协议书后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征收工作进展情况,提前做好搬迁准备。
旗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旗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被征收人对向征收部门提供的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承担提供虚假证照的法律后果。
本方案仅限用于扎赉特旗音德尔第二中学新建教学楼项目,不作为实施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标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