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园林绿化费由城市绿化赔偿费和城市绿化补偿费两个子项组成,为更好地发挥园林绿化费的政策作用,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城市绿化补偿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绿化补偿费开征前置条件。取消只有省级(含)以上园林城市才能开征城市绿化补偿费的限制,在全省县级(含)以上城市统一开征。
二、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执收主体为县级(含)以上城市的园林主管部门,收费对象、资金用途等相关事项仍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在新的收费标准印发之前,各县级(含)以上城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现行有关标准即本城市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的两倍确定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并报上一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四、此次城市绿化补偿费政策调整后,各县级(含)以上城市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