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物价的变化,2020年印发并执行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9号)已不能适应实际征地工作。因此合理制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于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利,推进征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以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辖区实际情况,对原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更新调整,并重新印发实施。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果树类补偿标准;绿化乔木、景观树迁移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较好地涵盖了市辖区征地过程中涉及的补偿类型。

  (一)农作物青苗类。主要涵盖市辖区常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如水稻、黄豆、马铃薯、花生、芹菜等24类(种)农作物,基于2020-2022年农作物年均产量与农作物价格平均水平,结合民意调查,确定补偿标准。

  (二)地上建(构)筑物。针对生产用房、棚舍、围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共计15类45项建(构)筑物内容,主要按照重置价格确定,按原有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累加建筑材料、运输等费用。本轮标准对棚舍类补偿进行了补充,并新增了水塔、桥梁、鱼塘等补偿标准。

  (三)果树类。主要涉及柑橙、柚子、桃、李、板栗、梨、柿子、枇杷、杨梅、葡萄、竹类等品种。充分考虑实际种植情况、物价情况和人工费用等,提高挂果树补偿标准,未挂果树补偿标准与上轮标准持平。

  (四)绿化乔木、景观树以及坟墓迁移补偿主要考虑迁移过程中人工费用,对补偿标准有所提高。

  《通知》规定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适用于我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6月30日印发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9号)同时废止。《通知》印发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本标准在大量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有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基于农用地现状地物实际种植情况,对市辖区常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共24类(种)进行补偿标准测算,较上一轮补偿标准更为细致,能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他类别补偿标准较上一轮提高5—7%。

  (一)国有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可参照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二)标准所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种类为桂林市市辖区常见类别和规格,在实际执行中,个别补偿类别或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类别,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法严格按程序给予相应补偿。

  相关文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