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薛建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城市生态公园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鼓励在屋顶、桥梁、护坡、隧道口、崖壁、挡墙等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近日,我省出台《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从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城市绿化作出明确规定,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城市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城市绿化设施,包括绿地中的管理建筑和构筑物、景观建筑和构筑物、景观小品、硬质铺装及坐椅、灯具、指示牌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办法》明确,城市绿化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均衡、方便可达、功能完善、全龄友好的原则,与文化、商业、体育、休闲、娱乐等功能设施相融合,明确绿化目标、控制原则、范围、布局、功能、指标、绿地面积、树种规划,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叶植物、宿根花卉植物、冠大荫浓乡土乔木的运用,着力打造特色林荫道路和城市花境,提高绿化、彩化、香化、美化、功能化水平。鼓励在屋顶、桥梁、护坡、隧道口、崖壁、挡墙以及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等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30%;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例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15%。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开放单位、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和城市公园夜间开放。支持城市绿化工程增加适合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功能设施,拓展公共功能、开放共享。
《办法》还提出,城市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出让,不得抵押。禁止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因突发事件确需移植、砍伐城市绿地内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或者临时占用。每砍伐1株树木,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不少于15株胸径8厘米以上的同种类或者同价值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