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征收方无法就补偿安置事宜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政府一般会单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若您觉得补偿决定书的内容非常不合理,当然可以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法院会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入手去审查案件事实并做出判决,被征收人作为原告,要做的就是以各种证据充分证明该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要么是实体不合法,要么是程序不合法。

  首先,要看该补偿决定在做出及送达方面是否依照程序。其次,要看补偿决定前的一系列程序是否合法,法律几乎对征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要求。跟补偿有关的前程序主要是评估环节,比如,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报告的内容、有没有分户报告、有没有依法送达等等,如果上述任一程序不合法,其做出的补偿决定也会存在问题。

  1.作出主体不适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现实会出现征收的实施单位如街道办等直接做出补偿决定的情况,这肯定是违法的,必然能撤销。因此,收到补偿决定首先就要明确做出机关。

  2.补偿决定的内容不合法。即使做出的主体合法,其内容不合法也不行。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实行全面补偿,不能遗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等的计算不全面,遗漏了地窖、院落、树木等财产,那么,该补偿决定的内容肯定不合法。最重要的是,被征收人有没有得到合理补偿。例如,政府不能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不能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选择产权置换的也应该达到1:1的比例,并且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应当与之前大体一致。

  中辽律师提醒您,以上只是常见的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的情况,您可以结合自家情况大致参照。当您遇到类似情况却拿不准主意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