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明确了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资源,其所有权属政府。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运营权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全额上缴财政;利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空间或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并按收入总额的50%的比例给予业主经济补偿;以协议方式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空间或其他载体以及产权人利用自有建筑物、设施、场地、空间为本单位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该区域户外广告招标或拍卖平均价格的30%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此外,发布公益广告的,可免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