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双修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湖南省农村双改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15号)和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18年至2020年在全省城市(包括县城,下同)进一步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双修),特制定三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城市双修作为解决城市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手段、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以及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举措,以治理城市病为主要目标,着力补齐城市短板,着力提升城市品质,着力塑造城市特色,努力打造充满活力、富有魅力、极具吸引力的现代化城市,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

  1.省级统筹、市县为主。省级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评估、奖惩激励;市县负责方案制定、项目实施、资金筹措,完成目标任务。

  2.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根据当地生态状况、环境质量、发展阶段、建设实际,从群众最需要、现实最迫切的突出问题入手,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强化工作成效。

  3.精准施策、科学推进。坚持“一城一策”,科学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全面实施政策清单和项目清单制度,量力而行,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避免边修复边修补边破坏。

  (三)总体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省城市病得到有效缓解,城市功能基本完善,生态空间有效保护,景观风貌显著改观,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城市发展方式基本实现由速度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由外延扩张型向内涵集约型转变。

  1.主要目标。到2020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设区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5%以内,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其中,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市县(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和望城区)实行建成区生活污水全截污、全处理、全达标,黑臭水体治理全覆盖。

  (1)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污水处理厂新建或扩建。建成区水体达不到地表水四类标准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按照一级A排放标准建设;洞庭湖、东江湖等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周边区域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按照一级A排放标准提标改造。

  (2)加快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建设和改造。新建管网严格执行雨污分流,老城区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强排水管网疏浚维护,到2020年,设区的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3)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完善区域纳污体系规划,加强源头治理,通过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到2018年底,长沙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达到“长制久清”;到2020年底,设区的市和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市县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4)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鼓励资源化利用。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同步配套污泥处理设施,加快对现有不达标的污泥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单位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1.主要目标。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1)加快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按照省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进度。

  (2)完善垃圾收运体系。加快垃圾转运站建设,合理配备收运车辆,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提高收集效率,扩大收集范围。到2020年底前实现密闭化收运、日产日清。

  (3)加大存量垃圾治理力度。以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区域为重点,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进行整治;对正在使用且存在二次污染或排放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提质改造;对库容已饱和的存量垃圾场进行封场治理。

  (4)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到2020年,完成3个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试点城市建设任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回收再生利用体系。

  (5)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合理确定垃圾分类范围、类别、要求、方法及收运方式,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体系。率先推进公共机构和试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单位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1.主要目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道路通行能力大幅提高。

  (1)提高路网密度和道路通达性。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综合交通、轨道线网、慢行系统和公共停车等专项规划,合理分配路权。有计划地打通建成区“断头路”和疏通“堵点”。加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和完好率。推动党政机关大院率先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推进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建设和改造,完善升级行人过街设施和道路无障碍设施,采取立体交通改造等方式疏通道路拥堵节点,力争实现主干道长距离连续流。

  (2)推进慢行系统建设。加强步行道、自行车道和机非隔离带等建设,大力推广林荫路建设,逐步形成连接顺畅、安全通达的慢行系统,鼓励和规范共享自行车,提高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

  (3)大力发展停车设施。科学制定全省停车配建标准。加强立体停车设施研发。加强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新建停车场全部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足额配备无障碍停车位。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1.主要目标。到2020年,设市城市完成建成区违法建筑拆除任务,县城完成建成区60%的违法建筑拆除任务,新增违法建筑“零增长”。

  2.主要任务。设市城市严格落实《湖南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五年行动方案》,如期完成工作任务。2018年6月底前,完成县城建成区违法建筑调查认定,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2018年至2020年,县城每年拆除应拆违法建筑比例分别不低于20%、40%和60%。加大控违力度,逐步将控违范围扩大至城乡结合部,从2018年起建成区原则上不新增违法建筑,设市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城分别于2018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开展卫星遥感监测。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1.主要目标。到2020年,省级及以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分别不少于20个、50个和1000个,历史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

  2.主要任务。2018年,建立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编制省级保护发展规划。加快制定并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城市型风景名胜区规划。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挂牌建档、修缮修复和合理利用。强化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建筑、历史建筑、城市型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的新建建筑管控。严肃查处破坏历史文化保护的典型案件。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牵头,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等单位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1.主要目标。到2020年,设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7%和12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70%;全省建成各类绿道3000公里;基本完成城市夜景照明工程。

  (1)按照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入园”的要求,均衡布局和建设公园绿地,加快老旧公园提质改造。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公园、雨水花园等海绵绿地。到2020年,完成建成区主要河道、湖道的绿化和主要道路、广场、街头绿道的补植补栽。

  (2)加强生态景观廊道建设。加快城乡休闲游憩型绿道网络建设。鼓励沿公路和河湖水系打造生态绿廊。2018年,制定城市绿道规划技术指引,编制城市绿道专项规划。2020年,全省建成城际绿道、城市绿道、社区绿道等各类绿道3000公里,建成长株潭城市群城际绿道网1号线)完善城市夜景照明体系。推进绿色照明及信息化建设。加强重要建构筑物、滨水区域等重要景观节点以及主要道路的景观照明塑造。2018年,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2020年,完成功能照明节能改造,实施重要节点亮化工程,完成重点地区夜景照明改造。

  (4)开展空气净化工程。2018年完成建成区餐饮油烟、建筑和垃圾扬尘的摸底和确定,科学制定净化方案。加快推进“气化湖南”工程建设,促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利用,2018年全面完成“气化湖南工程”计划任务。加强城市道路保洁,提高机扫率。到2020年,有效控制建成区空气污染源,建立预防惩治长效机制。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两型委、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1.主要目标。到2020年,完成重点地段、主要街道的立面整治,完成建成区内的广告标牌清理规范,老旧小区环境品质和公共服务有效提升,城市个性和特色得到彰显。

  (1)加强城市设计。加强总体城市设计,强化整体风貌塑造,保护山水格局,彰显湖湘文化特色。启动城市中心地区、综合交通枢纽、滨水地区、历史文化街区、特色街道、城市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的规划提升,强化城市色彩、建筑界面、生态景观界面和天际线的统筹协调,提升城市品味。2018年,制定出台全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和编制技术导则;2020年,完成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区域城市设计。

  (2)拓展公共空间。加强街头广场、社区公园建设,整治街道空间。强化滨水、临山、沿街和广场、公园、街头绿地等重要空间节点的建设管控。完善城市家具、城市标识,推进公共环境设施艺术化。开展建构筑物立面和广告牌匾专项整治。推行共用杆柱。2018年,完成重要街道立面整治规划、城市建成区广告标牌专项规划。

  (3)有序推进老旧城区改造。鼓励采取小规模、渐进式更新改造老旧城区,避免大拆大建,保护城市传统格局、空间肌理、空间尺度和建筑风貌,保留城市记忆。以“三增三控”(增加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公共设施,控制改造开发强度、建筑密度、人口密度)规划理念为指导,开展棚户区、城中村、农民安置区、危旧住宅、老旧小区、老旧厂房等的综合整治,提升宜居水平,建设绿色社区。定期组织开展老旧住宅安全排查整治,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对C、D级危房依法采取加固、停用、拆除等措施,确保房屋住用安全。鼓励老旧建筑改造再利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建筑加装电梯和实施节能改造,支持优先将老旧厂房用于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养老和创意等产业。2018至2020年,设区的市和吉首市新开工的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房项目中,装配式建筑占新开工建筑面积比例应分别达到15%、20%和30%以上,且达到节能环保要求。

  (4)强化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研究建立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技术标准体系。2018年,设区的市编制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2020年,基本建立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规划管控机制。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人防办等单位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1.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消除建成区废弃地、污染土地的安全隐患,基本实现废弃地再利用。

  2.主要任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对工业污染地、垃圾简易填埋场、废弃工程等废弃地、污染土地进行修复,消除安全隐患,并进行科学规划和利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现状调查和治理方案制定。

  3.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1.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完成建成区受损山体的修复,恢复山体自然形态和生态功能,建立保护长效机制。

  (1)加快受损山体修复。核查因城市建设而受损山体的情况,采取除险加固、修坡整形、补植复绿等措施进行修复,严防次生灾害;采取填方种植、修建护坡等措施,对矿产采空区、尾矿库区等进行修复,消除安全隐患,鼓励通过建设城市公园等方式加以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修复范围扩大至城市规划区。

  (2)健全山体保护机制。在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中尊重地形、依山就势,尽量减少对山体的破坏。将补植复绿纳入工程概算,并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2018年,建立受保护山体名录,明确山体的名称、位置和边界,受保护山体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劈山造城等破坏性活动。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单位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1.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完成“数字城管”建设,城市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有较大提升。

  2.主要任务。全面推进“数字城管”。加强城市综合信息管理的系统整合和平台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成城市综合管理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并投入运营。健全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市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网信办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省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加强对城市双修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作好牵头、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分解和落实相关任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双修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将城市双修工作排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当地的实施方案及政策清单、项目清单,落实工作条件和保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文物局等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文物局等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绩效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整合统筹相关政策、项目和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中,对城市双修工作开展先进地区给予奖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城市双修项目创新信贷模式和产品。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和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城市双修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网信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18年至2020年进一步加强农村房屋改造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以下简称农村双改),特制定三年行动计划。

  1.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尊重村民主体地位,尊重群众意愿,引导村民主动参与农村双改,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发展程度差异,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注重实际效果。鼓励各地进行符合实际的探索和制度创新,推动村镇建设特色发展。

  3.规划引领,科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协同性,全面实施政策清单和项目清单制度,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大力推动人文、绿色和智慧村镇建设。

  4.问题导向,项目推动。紧扣村镇建设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找准问题症结,加快实施一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缩小城乡基础设施差距,补齐农村建设短板。

  实施十大工程,落实管理责任,力争到2020年建设100个特色小镇、1000个传统村落、1200处乡镇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设施、10万户特色民居,改造45万户危房,农村面貌和人居环境明显提升,实现“五个全面”,即:全面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全面改造现有存量危房,全面完成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目标,全面建立特色小镇和传统村落合理发展机制,全面加强基层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

  1.主要目标。到2020年所有村镇编制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率达到50%以上。

  2.主要任务。推进“多规合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注重融入文化、旅游元素,因地制宜,分类制定镇(乡)规划、村庄规划。组织编制特色小镇、传统村落、重点镇污水、县域农村生活垃圾等专项规划设计。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同步加强批后监管。

  1.主要目标。到2020年实现洞庭湖等重点区域和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全省农村厕所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

  2.主要任务。突出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快推进湘、资、沅、澧四水流域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设(改造)500处以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长沙、常德、岳阳、益阳四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开展洞庭湖环湖沿河村镇黑臭水体治理。加强已建成设施运行和管理,逐步将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各类人工湿地纳入有效监管。推动农村改厕和粪污治理,全面完成农村厕所污水治理任务。加大农村污水治理适宜技术研究和设施研发,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县域统筹治理。落实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1.主要目标。到2020年所有乡镇、90%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基本完成较大规模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漂浮垃圾整治。

  2.主要任务。与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相衔接,加快实施“农村垃圾五年专项治理”和“洞庭湖河湖沿岸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建设(改造)700处以上乡镇垃圾收转设施。推广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建立低值垃圾资源回收体系。禁止直接焚烧和露天堆放垃圾,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各类处理设施。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河道水面漂浮垃圾清理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岛”、“垃圾围村”、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和“垃圾围坝”。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建设,加强生活垃圾环保处理技术研究和设施研发,鼓励和支持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妇联、省爱卫办、省文明办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1.主要目标。到2020年完成45万户以上现有存量危房改造,解决农村贫困户安全居住问题。

  2.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全省脱贫攻坚工作大局,重点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全面推行C级危房加固改造,大力实施差异化补助,兜底解决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实现“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1.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规范农村建房管理体系,农村建房得到有效监管。建成和改造10万户以上具有湖湘风貌特色的农民住房。开展50个以上农村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

  2.主要任务。推进湖湘特色民居建设,推广特色民居建设通用图集应用,加强农村房屋风貌管控,引导村民理性建房、科学建房和适度集中居住,彰显湘西、湘南、湘北民居特色,留住乡愁记忆。建立健全规范农村建房管理机制,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农房抗震设防和节能环保建设,引导村民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建设绿色民居。推广装配式建筑农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1.主要目标。到2020年村庄路灯配置比例和气化水平大幅提升,70%以上建制村达到绿色村庄建设标准,道路硬化的自然村比例达到80%以上。

  2.主要任务。提高有路灯的建制村比例,有条件的村庄在主要出入口、主干道和公共活动空间合理设置路灯,鼓励推广太阳能路灯;推动农村清洁能源和燃气下乡;推进村庄绿化,引导各地选用本地乡土树种,在村庄周边、庭院宅旁、村内道路河渠两侧栽植树木;积极开展绿色村庄创建。加强村内道路硬化,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电力公司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1.主要目标。到2020年所有乡镇和5000个以上村庄达到基本整治要求。

  2.主要任务。编制农村公共空间整治技术导则,指导集镇和村庄公共空间整治。集镇重点整治乱搭乱建、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靠、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等现象,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村庄集中清理乱堆乱放,拆除废旧棚房,落实农村建房“一户一宅”和“建新拆旧”政策,推动农村闲置房屋处置利用。引导集镇和村庄适度建设小广场等公共活动场所,满足群众生活需求。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1.主要目标。到2020年特色小镇培育发展机制全面形成,培育建设100个全国和湖南特色小镇。

  2.主要任务。出台支持特色小镇培育发展政策。建立和公布全省特色小镇名录和预备名录,继续开展中国特色小镇申报,加快推动湖南特色小镇创建。实施达标命名制和培育制,加强动态监管。全面加强特色小镇设施建设、风貌提升和小城镇管理,突出湖湘特色。在有条件的建制镇开展产城融合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试点。争取住房城乡建设部特色小镇金融支持试点。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1.主要目标。到2020年传统村落保护机制全面形成,纳入各级保护名录的传统村落数量达到1000个左右,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得到有效保护。

  2.主要任务。继续开展资源调查,不断完善档案系统。建立和公布全省传统村落名录,组织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申报,建立省级地方传统村落名录。积极申报国家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推动保护发展项目的实施。严格审批传统村落项目,严格按规划建房。涉及在传统村落中的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之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推动传统村落合理有序发展乡村旅游、特色旅游。开展濒危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行动和传统村落监测。开展传统民居、古树名木普查和挂牌保护。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制度。建立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目录,组织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完成已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旅发委、省林业厅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1.主要目标。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制度,完善农村建房监管验收体制,构建农村建房技术支撑体系,发挥农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

  2.主要任务。加强建筑工匠管理和服务,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免费开展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工匠技术水平。探索建立农村建房建筑工匠验收制度和公示制度。研究制定农村建筑工匠激励政策。

  3.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建立省农村双改推进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定期研究解决农村双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双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形成领导有力、指导有序、督促到位的工作推动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双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快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分工明确的部门协调推动机制,明确责任,整合政策,加大投入,全力推进农村双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制定村规民约,广泛发动村民参与。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以奖代补、整合资金等方式,加大对农村双改资金投入,并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设施建设、运营处理和维护以及正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面推动社会资本进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和机制。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公共设施、农民住宅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试点,盘活村集体和农民资产。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督查室,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