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合理指导和引导风景名胜区发展,加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提供依据,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重要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是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深化与细化,是对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和利用措施的具体安排与实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布局,对功能区域单元(景区或其它功能分区),确定各类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景点分布、风景特征、资源保护与利用、游赏组织及设施配置等内容,并相应作出具体的定性、定位和定规模的控制性综合安排,为保护和利用提供管理依据。

  风景名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既要有保护与控制的规定性要求,又要有主要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内容的具体安排。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对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地段及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功能组成内容和用地总平面布置方案,作出主要节点、主要建筑单体设计方案,为下一层次项目建设提供依据。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共同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共同编制。

  第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经县市、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逐级组织审查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经县市、市州人民政府逐级组织审查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后的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是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修改涉及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等重大事项的,应按程序先修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修改,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涉及布局、开发强度、保护规定、主要基础设施等内容的修改,还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成果向社会公示,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作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报批材料。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并将10套正式成果报请加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章,作为存档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成果文件应满足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评估,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邀请有关专家组织现场调查、出具审查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应根据评估情况和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后,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丙级规划设计单位或者甲级园林设计资质的单位可承担一定规模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第十九条省外规划设计单位来湖南省行政范围内从事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应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登记验证。

  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督查工作。

  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性质、容量、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利用强度等内容应列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一)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款方式书写,直接表述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性要求,力求简明扼要,利于执行与监管。

  (三)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规划原则、规划范围、性质定位、发展目标、游客容量等内容。

  规划范围、性质、目标、容量等是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应充分研究和解读总体规划对本规划区域的控制性规定和具体要求,承上启下。当景区外部条件或内在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发展要求作适当的调整与完善。

  (四)布局分区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内容,以风景名胜资源的空间分布、景观特色及周边环境为基础,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布局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和文化设施,划定各功能用地。

  (五)功能用地主要包括游览欣赏对象比较集中的风景游赏用地,直接为游人服务的游览设施用地及交通与工程用地,其他用地如居民社会用地、林地、园地等,应确定其使用性质、范围、规模及其他规定要求。

  (六)保护培育应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类或分级保护区域,落实具体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要加强对当地历史文化、民族文化、传统习俗等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以便更好地展示与传承。

  根据布局分区,明确划定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针对不同区域地块,从保护培育要求、土地利用方式、功能设施配置和建设的规模、布局、体量、高度、色彩、风格等方面来控制开发利用强度。

  (七)景观与生态环境规划应保护景观本体及其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山水、地形、植物、建筑、小品等景物素材,因地因景制宜,处理好主景、次景、配景及周边环境之间的关系,突出典型景观。确定重要景点的组成要素、景观特征、空间关系、人文意趣及游赏方式,列出景点规划一览表。

  (八)游赏组织要根据景观特征和游赏主题,确定景点解说、游赏项目、时间和空间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等内容,分析并预测游客规模,精心组织主要游线和专项游线,合理安排游览行程。

  (九)根据环境容量、游客规模和游赏组织要求,配置相应功能、内容及规模的旅游设施和文化设施。主要服务设施项目如游客中心、宾馆、餐厅、茶室、商店、博物馆、表演场、游憩亭廊等,要定性、定位、定量,并对下一步的总平面布置及主要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提出要求。

  (十)基础工程设施规划一般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邮电通讯、供电能源、环境卫生、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内容。

  1、道路交通规划包括外部交通联系和内部道路、水上交通及停车场地、游船码头等内容。

  2、给水排水规划包括给水排水方式、给水量测算、水源地选择与配套设施、污水量测算及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

  6、综合防灾规划包括防火、防洪、防地质灾害、防动植物病虫害等以及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助等内容。

  (十一)居民社会调控规划主要对规划区域内的居民点提出发展、控制、搬迁的调控要求及措施,包括人口规模与分布、生产活动与管理、村庄整治与建设等内容。

  (十二)近期建设项目规划是指在本规划区域范围内,对景观环境、游赏活动、景区管理等影响较大且有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要列表建立项目库,表明其性质、内容、位置、规模、投资匡算、规划设计条件及其他要求,对重大建设项目要作出总平面布置意向图。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的比例一般为1:1000~1:2000,主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的比例一般为1:500~1:1000。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要在规划文本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现状分析,对规划中确定的原则、性质、目标、容量、要求、措施等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三)规划涉及的重要基础资料、统计数据、附图等,可作为基础资料汇编纳入规划说明书中。

  (四)规划涉及的重大专题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审批文件等,可作为附件纳入规划说明书中。

  (五)可以将规划背景、编制过程、规划中需要把握的重大问题等以前言或者后记予以说明。

  (九)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位、绿地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的比例一般为1:500~1:2000,主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的比例一般为1:500~1:1000,主要节点、主要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图的比例一般为1:50~1:100。

  8、主要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鸟瞰图、透视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