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开放是维护文物安全、保持文物健康状态、发挥文物社会功能的有效途径。
1月4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古建筑开放导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具备条件的国有古建筑应对外开放,鼓励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对外开放。”
关于遵循原则:古建筑开放应遵循促进保护、注重公益、合理利用、强化管理的原则。《导则》指出,古建筑开放应综合考虑古建筑的文物价值、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原功能、游客承载量、空间潜力、区位交通条件、周边自然与人文环境情况等,科学确定延续原功能、部分保留原功能、赋予新功能。
关于收益分配:对各利益相关方应协商确定古建筑开放的收益分配,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古建筑开放的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工作。
(一)科研展陈:古建筑适宜作为科学研究对象。根据古建筑的价值、建筑特征、分布格局、空间规模等,可将古建筑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小型表演场所,进行古建筑现状展示,或利用建筑空间进行陈列布展,发挥科研和教育功能。
(二)游赏纪念: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门阙、桥梁等古建筑,适宜作为景观和游赏对象。
(三)社区服务:祠堂、会馆、书院、民居等古建筑,可作为社区书屋、文化站、管理办公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四)经营服务:民居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应优先使用古建筑的附属建筑、附属设施或辅助部分,尽量减少主体建筑的改造利用。
(五)办公场所:古建筑用于办公的,可以划定开放区域,并采取信息板、多媒体、原状展示等展示方式。
为规范和促进古建筑开放工作,科学展示和阐释文物价值,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古建筑开放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局(厅)意见,请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古建筑开放工作,准确阐释文物价值,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规定了古建筑开放的一般技术操作内容和要求,适用于符合公共场所标准、具备接待能力、可对外开放的古建筑。
第三条 古建筑开放是维护文物安全、保持文物健康状态、发挥文物社会功能的有效途径。
古建筑应尽可能对公众开放,国家法律法规确定不能开放或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古建筑除外。具备条件的国有古建筑应对外开放;鼓励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对外开放。
第四条 古建筑开放管理机构应根据文物保存现状和价值特征,科学确定开放方式和强度,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古建筑开放要求和操作规范。
鼓励建立古建筑开放工作的协作机制,文物行政部门可联合发改、规划、住建、环保、国土、财税、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开放工作。
指开放管理机构在不影响古建筑安全和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依托古建筑及其环境,进行的游赏纪念、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古建筑开放应有利于文物价值阐释和传承。
开放分为全面开放和有限开放。全面开放是指古建筑全部开放;有限开放是指古建筑在有限的时段、或者将有限的空间开放。
指古建筑对外界因素影响的敏感程度,反映了同等开放强度下,古建筑及其周边环境发生安全问题的可能性大小。
阐释方式包括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公共讲座、现场及场外设施、教育项目、社区活动,以及对阐释过程本身的持续研究、培训和评估等。
展示是对古建筑特征、价值及相关的历史、文化、社会、事件、人物关系及其背景的解释。
展示方式包括信息板展示、博物馆展览、游览路线设计、举办讲座和参观讲解、多媒体应用和网站建设等。
是指在古建筑本体及其背景环境不受威胁与破坏的前提下,古建筑开放区在某一时段内,其所能承受的游客数量。
(一)文物无重大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条件和服务设施,符合消防、安全防范和公共场所标准。
(二)古建筑开放管理机构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养护职责。
(三)具有科学的古建筑开放计划,并定期修编、调整、优化。开放管理机构应进行古建筑开放可行性评估,分析开放的功能、方式、强度和安全影响,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或调整开放策略。根据开放策略研究制定古建筑开放计划,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开放利用功能和方式、保养维护要求、游客承载量、配套服务设施、职责分工、展示宣教、活动组织、安全防范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以恰当方式对外公布。
(四)具有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能够保护游客安全和文物安全。
第十三条 古建筑开放应根据文物保护规划的内容和要求,以及日常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放的功能、方式、管理要求等。
第十四条 各利益相关方应协商确定古建筑开放的收益分配,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应综合考虑古建筑的文物价值、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原功能、游客承载量、空间潜力、区位交通条件、周边自然与人文环境情况等,科学确定延续原功能、部分保留原功能、赋予新功能。
(一)原功能是古建筑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原功能可以继续传承古建筑价值的,应延续原功能。但是已建立了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原功能已经改变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除外。
(二)原功能已不完全适于古建筑现状,或原功能难以继续传承、展示古建筑价值的,可部分保留原功能,同时赋予新功能。新功能应尽可能是附属设施、附属建筑或辅助部分,有助于游客认识古建筑的原功能和价值特征,有利于保持古建筑良好的存续状态,不得影响古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文物安全。
(三)无法延续原功能的古建筑,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赋予新功能。新功能应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并能够传承古建筑价值特征。
(一)科研展陈:古建筑适宜作为科学研究对象。根据古建筑的价值、建筑特征、分布格局、空间规模等,可将古建筑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小型表演场所,进行古建筑现状展示,或利用建筑空间进行陈列布展,发挥科研和教育功能。
(二)游赏纪念: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门阙、桥梁等古建筑,适宜作为景观和游赏对象。
(三)社区服务:祠堂、会馆、书院、民居等古建筑,可作为社区书屋、文化站、管理办公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四)经营服务:民居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应优先使用古建筑的附属建筑、附属设施或辅助部分,尽量减少主体建筑的改造利用。
(五)办公场所:古建筑用于办公的,可以划定开放区域,并采取信息板、多媒体、原状展示等展示方式。
古建筑价值的综合研究,及时向社会公布研究成果,普及文化知识,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八条 改变古建筑原功能时,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客观分析改变原功能的影响,明确应对措施,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价值特别重要、敏感度较高、社会影响力大的古建筑,改变原功能前应向社会公示相关设计方案、新功能说明等资料。
(一)用于办公、居住或存在私密性空间的古建筑,可采取限时、限区的有限开放方式。
(二)作为景区景点的古建筑,可根据古建筑特点和开放需要,采取日游和夜游等分时段开放方式,提升游客观光体验。
第二十一条 古建筑阐释和展示应以学术研究为基础,采用多种方式真实、完整、准确、生动地展现古建筑的价值特征。
(一)古建筑展示方式包括本体展示、陈列展示、复原展示、标识展示、数字展示等。
第二十二条 古建筑展示利用工程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的传统风貌,不得改变、损坏、影响文物价值主体。
(一)应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内容和强度,注意古建筑展示利用工程与修缮工程相衔接,避免二次装修、空间改造、设施设备装配影响文物及其环境安全。
(三)应优先利用古建筑原有空间结构和设施设备。室内外新增设施设备应首先评估对古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根据评估结论明确新增设施设备的可行性和具体操作要求。新增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原装饰陈设和原结构,与古建筑环境相协调,并利于日常巡查、监测和维修。
(四)游客服务中心、展览馆、陈列馆等大型服务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结合周边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并尽量利用现有设施。新建设施体量、规模和外观色彩应与古建筑本体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古建筑开放应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文化服务导向,实施优惠票价或减免门票等政策。
(二)产权复杂、管理使用单位较多,或开放管理机构频繁变更的,应在开放前协商、明确开放利用的责任和义务、文物安全责任、保护保养要求、行为规范、奖惩措施等,必要时可由开放管理机构与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签订协议。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信息,包括开放时间、开放区域、开放服务及重大活动等,提前公布国家法定节假日、纪念日、学生寒暑假等特殊时段的开放信息。
(三)统计、记录游客参观、日常管理、安全巡护、展示服务、宣教活动、公众参与和社区服务等开放情况,建立开放日志。按年度汇总开放的基本信息数据和开放日志,并纳入“四有”档案。
(四)定期评估古建筑开放效果,包括文物安全、景观环境、开放效果、游客和周边社区满意度等。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文物价值阐释和游客服务需求,不断调整开放功能、方式和强度,优化开放区域和开放时间,更新开放内容,丰富展示活动,完善服务和设施配套,提升文物展示和服务质量。
(五)多方管理的古建筑应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了解各方诉求,解决存在问题;重大政策、措施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各方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协商确定;协商情况和结果应及时记录,并纳入“四有”档案。
(一)重点巡查游客量大、开放时间长、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及时了解、记录文物本体现状、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及时开展保养维护工作。
(二)定期巡查和保养维护古建筑的屋面、楼地面、栏杆等脆弱性、易损部位,以及院落排水、山石、驳岸、游步道、护坡等安全隐患部位。
(三)发现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抢救性保护措施。
(四)积极吸纳当地工匠和技术人员参与古建筑巡查、维护保养、修缮设计和施工,使用和传承地方传统工艺做法。
(一)科学研究、发掘文物价值,综合运用传统和现代科技手段采集、整理古建筑历史信息,根据研究成果不断调整开放的内容和形式。
(二)采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参观人流和活动情况等,监测数据建档保管。
(三)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促进本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文物保护交流与合作,推动地方文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开放管理机构应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相关安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安消防责任和措施,配备安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做好定期巡查和相关培训工作。
(一)重点阐释古建筑的核心价值,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游客展现古建筑的历史信息,避免误解或含有封建迷信内容。
(二)充分考虑民族、宗教信仰、年龄、职业、地区差异,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制定相应的阐释策略,提高阐释水平。鼓励开放管理机构制定多种阐释策略和方式。
(一)古建筑的历史文化内涵,包括建筑选址、材料、工艺、结构、装饰、风格、形制等古建筑历史文化信息,以及庭院、园林、匾额、楹联题刻等文化景观资源。
(二)古建筑的历史完整性及发展脉络,包括古建筑在所处时代和区域的历史地位和价值,及其对该时代、区域整体文化内涵的影响。有限开放的古建筑,应阐释古建筑的历史背景、整体格局及历史沿革等信息。
(三)古建筑的发展演变过程和各个阶段特征,包括标语、口号,不同时期改建的历史痕迹等各时期历史信息,并准确标注时间。
(四)古建筑本身的功能变化、使用单位、使用人及与重大历史事件、人物的相关性。
1、解说内容应科学、准确、生动地阐释文物价值,兼具知识性和趣味性,表达方式易被游客理解和接受。
3、标志标识系统应与古建筑文化特色、景观环境相协调,体量、尺度、色彩、材质适宜,文字及图案内容清晰、直观,突出文化性、生态性、艺术性和功能性。鼓励采用双语标识及国际通用图形标志。
(二)文化教育活动,包括教育项目、社区活动、公共讲座、培训、公众考古等。1、在古建筑内或院落内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应充分考虑古建筑和人员安全问题,细化现场组织措施,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
2、鼓励与当地教育部门、社区和媒体合作,积极利用网站、微博等新媒体开展网上互动,科学阐释和传播古建筑价值内涵。
3、鼓励结合考古和保护工程,进行公众考古活动,促进游客和周边社区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公众考古活动不得影响正常考古工作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文物保护工地现场参观时,可开辟单独通道,展示文物修缮主体或考古遗迹。
(三)文化艺术活动,包括与古建筑价值阐释相关的展览、表演、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等。应及时对外公告展览和活动信息、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活。
(一)根据古建筑的空间布局特征、现存状况和景观特点,合理确定展示流线和服务设施配置。展示流线应考虑建筑组群关系、空间序列、原有功能组织等。
营造与文物价值相符的历史氛围。鼓励根据历史研究成果进行复原陈列展示,并在显著位置说明复制品、仿制品及其他辅助展示手段。
(三)设置标志,说明建筑遗址及古建筑重要的残损部位,展示其位置、规模、功能等信息。
(四)应注重展示互动,调动游客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发放游客和社区调查问卷,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改进展示工作。
五、鼓励采用电子触控屏、虚拟现实展示装置、移动终端 APP、交互平台等新技术手段展示古建筑价值,形成数字化、网络化传播与现场参观、实地考察之间的互动互补。
六、鼓励研发富有特色的文创产品,培育特有文创品牌,通过产品营销扩大古建筑的社会影响力,传播古建筑价值。
(一)科学评估古建筑的空间条件及承受能力,根据评估结果综合确定适宜的利用方式、空间改造措施和强度,优先利用已有建筑空间,确保古建筑安全。
(二)重新布置古建筑内空间或进行室内陈列布展时,不得破坏、拆改原有分隔墙、装修装饰、构件,不应遮挡重要的室内装饰。
(三)新增构件、装饰材料、设备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可逆性,不得以古建筑构件承重,尽量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规模适度、功能合理,风格、色彩与古建筑环境相协调。鼓励采用当地传统建筑材料。
(四)新增吊顶时,不宜将古建筑原有裸露构件全部隐蔽于吊顶内,应采用观察窗或其它方式,便于日常观察、监测古建筑现状和病害情况。完全遮蔽的古建筑构件应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处理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五)施工前应进行古建筑室内详细测绘,及时发现、处理古建筑构件变形、损伤等问题,记录工程每天的人员安排、工作内容、进度和重要发现等,工程资料应归档保存。
(一)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使用、消防安全的技术规范和导则,相关设计方案履行报批程序。
(三)采用阻燃措施敷设电气线路,不得直接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敷设电气线路;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四)应分区安装单独分支回路,独立设置控制开关。控制开关、熔断器均应安装在专用不燃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室外,有条件的应
(一)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等大型设施应结合周边区域规划统一设置,尽量利用现有设施。确需新建的,宜设置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并控制体量、规模和外观色彩。
(二)不应随意改变开放区内原有园路、桥梁的走向和标高。确需拓宽道路时,应具有可识别性,并与环境相协调。新增游步道路应尽量采用生态型材料,控制铺设范围,不建议使用柏油、水泥等现代铺装材料。
(三)因展示和经营服务的需要而增加的广告和店招等设施,形式、尺度、色彩和材料运用应与古建筑风貌协调,不影响古建筑形象的展示与传统环境面貌,不应对古建筑立面和原有装饰构件进行大面积遮挡。
(一)应以文物价值和研究成果作为工程设计依据,注意符合文物价值特征和历史氛围,避免城市园林化、现代化设计倾向。
(二)保护院落内原有植物多样性,不宜新增树池、花池、水池等现代或西方园林设施、小品。
(三)以当地乡土植物作为主要植被选种,乔、灌、草相结合构建多层次的种植形式,适地适树,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四)山石驳岸应以原状整修、展示为主,不应改变原有形制。缺损的假山不宜另行补配山石,应进行现状加固和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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