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前,长安区西钞沁园小区16号楼1单元的居民们发现,1楼的一户人家在院子里动工挖土,有人询问过后得知是在建鱼池。这样自行施工会不会影响整栋楼的安全?居民们心存疑虑。昨天中午记者赶到现场后发现,1楼院子里的水泥坑确实存在,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接到业主反映后也正在对院内的施工进行制止。
“我们从阳台上看到后觉得不对劲,下楼询问后对方说他在院子里建鱼池。”1单元住户赵先生说。昨天中午,记者来到小区16号楼,这栋楼一共6层,楼下还有地下室。从楼上一住户阳台处可以看到,一楼的院子有20平方米左右,靠近楼体的位置有一处挖好在建的水泥坑。从一户人家地下室的小窗户可以清楚地看到水泥坑的深度,而且这个坑还被隔开分成两块。据赵先生介绍,1楼住户今年夏天入住,大约一周前院子里开始动工挖土,他询问后对方告知要建鱼池,一听这话赵先生着急了,他劝阻过几次,对方表示不再建设,但结果还是继续动工。
“这样肯定不行,如果真的蓄水了地下室会受潮,如果水渗出恐怕还会影响楼体安全,而且听说地底下有管网线。”赵先生说。居民们也已经将此事反映给小区物业公司,昨日记者赶到时物业工作人员正在现场,要求1楼住户停工。随后记者联系了小区物业赵经理,他表示:“我们物业态度很坚决的,坚决制止,必须停工。”
记者就这件事采访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张文汉律师,他认为任何一个合法建设的小区都有经过审批的规划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就是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这件事情中,小区物业公司要求一楼住户停止开挖水泥坑进行建设的行为,证明物业公司没有收到规划部门许可其进行修建的书面文件,一楼住户的行为是私自加建或改建,属于违法行为,即使一楼住户辩解开挖的水泥坑属于临时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一楼住户应当对自己的违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