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精品城市”建设,巩固城市建设成果,着力解决当前市区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型,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现明确意见如下:发挥现有数字城管“12319”平台功能,对市8890便民服务平台交办、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新闻媒体曝光、执法人员和网格化监督员巡查或督查中发现的各类城市管理问题,通过数字城管平台进行交办处理。(一)规范地下管线管理。更新和完善市区现有地下管线普查信息,摸清地下管线现状,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地下管线管理纳入数字城管日常网格化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地下管线问题。开展管线专项整治,加强对地下管线开挖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对占用人行道设置的杆线、交换箱、控制箱等进行改造和整合(原则上必须入地,不能入地的进行整合),美化空间环境。具备条件的道路探索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共同沟)建设,集中收纳各类城市公共管线,避免反复开挖,节约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下综合管廊”(共同沟)建设采用市财政出资或市场化运作模式,管线单位按需求缴纳租金。(二)创新投诉受理渠道。建立微信、城管问题随手拍等互动平台,发动广大市民投诉反映城市管理问题。投诉反映问题经核实的,通过数字城管平台交办相关责任单位处置,处置结果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予以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组建街道长、城管义工、市民监督团队伍,形成城市管理社会合力。(三)强化网格监督管理。整合市环卫处网格化监督员,作为市数字城管平台监督员,由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会同市建设局进行监督管理,考核调配。监督考核内容由目前单一的卫生保洁向所有城市管理问题转变,提高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现率、管事率和解决率。同时,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应逐步理清城市管理工作职责,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网格目标责任,将管理人员和工作范围明确到街、到点、到人。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推进精品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2013〕8号)和《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市区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的意见》(市委办〔2013〕9号)精神,建立以数字城管考核评价体系为主的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首期对市区二环路以内12个街道(乡)、市有关部门(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分类考核。12个街道(乡)根据区域情况,分两类进行考核。考核以数字城管系统记录的数据为主要依据,结合专项督查结果和其它方面评价,实行月度考核通报、年度综合考评。考核结果每月上报市四套班子领导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设立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奖励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款专用。每月根据考核排名,对一类7个街道分别奖励4.5万元、3.5万元、2万元、1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二类5个街道(乡)分别奖励4.5万元、3.5万元、2万元、1万元、0.6万元,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有关部门(单位),年底予以通报表彰;对履行职责不力、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严格问责。对日常城市管理中一些产权不清、责任不明或产权、责任主体虽然明确,但急需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应急处理的城市管理问题,按照“优先处置”原则,启动代整治程序,由市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办)交办相关部门(单位)先行代为整改。具有相应技术力量和资质的相关部门(单位)对交办的问题,应积极予以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实施代整治后,对责任不明确的,由市政府协调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或部门(单位),明确责任主体;责任明确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代整治费用并抓好长效管理。

  为进一步创新城市管理机制,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推进精品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浙江省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纲要》(浙委〔2012〕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市区数字城管“12319”平台,整合监督员队伍,建成覆盖市区二环路以内,标准统一、资源共享、适应现代城市管理要求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二、工作流程对发现的各类城市管理问题,通过数字城管平台进行交办处理。工作流程为:监督员利用“城管通”采集各类城市管理问题信息,实时传递到数字城管中心;数字城管中心对信息分析研判后,按工作职责及时交办给责任单位,并要求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数字城管中心;数字城管中心派监督员对处置情况进行核查并考核评价。通过这一工作流程,实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置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的目标。三、实施步骤(一)建设阶段(2014年4月底前)1.进一步完善数字城管系统。由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负责,完善系统平台功能和交办网络。按照数字城管的工作要求和运行模式,履行案件受理、派遣、监督、考核、评价等职能。列入考核的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数字城管二级平台,指定相应工作人员负责平台工作。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建立信息监督员队伍。整合市环卫处32名网格化监督员,负责各类城市管理问题的信息采集和监督考核,人员由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会同市建设局进行监督管理、考核调配。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建设局。3.整合视频监控资源。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整合城市管理重点区域内的公安(交警、治安)、路灯等视频监控资源,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打通信息壁垒,实现视频监控信息互通共享,提高资源使用率。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公安局、金华路灯管理所,电信金华分公司。4.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更新和完善市区现有地下管线普查信息,摸清地下管线现状,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将地下管线管理纳入数字城管日常网格监管。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城管办),电信、移动、联通、电力等管线单位。(二)运行阶段(2014年5月开始)逐步完善城市管理问题交办机制,建立微信、城管问题随手拍等投诉受理互动平台,加强对城管义工、监督员的宣传培训,发动市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市数字城管系统与各县(市)数字城管系统实现对接,条件成熟的,逐步向重点乡镇延伸。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城市管理问题办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实和完善区城管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效发挥区城管办工作职能。(二)保障资金,加大投入。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市财政要保障数字城管系统运行维护和“代整治”经费,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及时更新、维护。(三)严格考核,顺利推进。数字城管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对各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和人员责任。

  为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以下简称数字城管)监督考评职能,进一步增强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的城市管理责任意识,及时有效地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推进精品城市建设,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推进精品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2013〕8号)和《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市区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的意见》(市委办〔2013〕9号),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指导思想根据智慧城市和精品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以调整完善市区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为契机,深入实施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建立健全城市网格化管理和快速联动处置工作新机制,强化街道(乡镇)的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数字城管监督考核机制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置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确保问题结案率达到90%以上,按期结案率达到70%以上,实现城市管理“科学、严格、精细、长效”的工作目标。二、考核对象(一)婺城区政府(城中街道、城北街道、城西街道、城东街道、新狮街道办事处、乾西乡政府),金东区政府(东孝街道、多湖街道办事处),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三江街道、江南街道、西关街道、秋滨街道办事处)。(二)市相关部门(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局、体育局、卫生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国资委,工商局、金华电业局、市邮政管理局、电信金华分公司、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金华广电总台。三、考核内容以数字城管交办的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经营秩序、施工管理、宣传广告等各类城市管理问题的处置情况为重点,详见考核细则。四、考核规定(一)以数字城管系统记录的数据为主要考核依据,结合专项督查结果和其它方面评价,实行月度考核通报、年度综合考评(考核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数据相同的,以任务多者居前)。(二)2014年3月—2014年6月为系统试运行阶段,考核结果只作通报,不计入考评。(三)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对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及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考评(个别问题视情开展)。(四)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核查,申请核查项不计入当月考核;核查无误的,计入下月考核。(五)每月对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通报考核结果并上报市领导,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考核排名情况。(六)各街道(乡)考评得分情况按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管理有关考核办法的要求,汇总计入对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五、奖惩规定(一)设立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奖励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款专用。(二)首期对12个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分两类进行考核。一类(7个):城中街道、城北街道、城西街道、城东街道、三江街道、江南街道、西关街道办事处。二类(5个):新狮街道、东孝街道、多湖街道、秋滨街道办事处,乾西乡政府。(三)根据考核排名,对一类7个街道办事处分别奖励4.5万元、3.5万元、2万元、1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二类5个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分别奖励4.5万元、3.5万元、2万元、1万元、0.6万元,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工作。(四)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年底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六、其他规定(一)本办法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二)各县(市)数字城管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三)本办法由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负责解释。

  为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疑难问题,确保推进精品城市建设,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代整治”原则(一)慎用与应急原则。“代整治”主要针对确实无法查清产权或责任主体,且财政预算未安排或其它经费渠道也难以解决的城市管理问题。对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城市管理问题,一般在应急的情况下才组织实施“代整治”,且事后应让产权或责任人承担相关费用,以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二)节约经费原则。一旦确定实施“代整治”,组织实施部门要在确保质量和时效的前提下,采用最经济的方法组织实施,切实节约经费。(三)属地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原则。根据城市管理的职责分工,科学确定“代整治”实施主体。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由相应职能部门(单位)组织实施“代整治”作业;非专业性问题由区城管办或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代整治”作业。二、“代整治”的主要内容与适用条件(一)“代整治”的主要内容1.难以查清责任主体或产权主体的城市管理事件、部件问题(事件仅限废弃物、杂物等应急清理类问题,部件包含人行道花砖、道路路面、井盖、沿街围墙等各类公共设施修复问题,下同);2.产权或责任主体明确,问题经市数字城管中心交办后,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逾期未整改的;3.产权或责任单位明确,但由于政策性原因,经费不足或经费难以落实的;4.城市管理中各类突发性事件需要应急整治,但整治部门不能立即处理的;5.其它确需实行“代整治”的城市管理事件或部件问题。(二)“代整治”的适用条件:1.需要解决的城市管理事件、部件问题,无经费解决渠道的;2.实施“代整治”所需经费达到一定数额,相关部门日常养护作业或管理过程中难以处理的;3.存在问题已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且需要立即或短期内解决的;4.按规定程序和操作流程,经市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办)审批同意的。三、“代整治”的流程1.“代整治”实施主体由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根据问题类型确定,具有相应技术力量和资质的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予以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实施主体需填写“代整治”申请表(附后),注明“代整治”的事由、原因、作业量、经费预算、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情况等,报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审批。2.对预算1万元以内的整改项目,由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派人实地核实,相关责任部门抽查核实;对预算1万元以上的整改项目,由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联合相关责任部门实地核实后在申请表上填写核实意见;若一次性“代整治”工程量较大的,按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3.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签署审批意见。4.实施主体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代整治”。5.“代整治”完成后,实施主体向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反馈完成情况,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联合相关责任部门对“代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四、“代整治”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代整治”,应执行《金华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立结案规范》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整治后要确保其功能正常。“代整治”实施主体要做好台账资料,对“代整治”内容登记造册(包括数字城管派遣问题的编号、“代整治”内容、“代整治”前后图片、经费、“代整治”实施单位等)。五、经费保障与管理(一)经费保障市财政每年预排500万元“代整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二)经费预拨与追缴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每月汇总“代整治”发生的费用,报市财政审核后预拨,由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垫付至各实施主体。事后,如明确责任主体为市本级单位的,由市财政向相应责任单位追缴“代整治”费用。责任主体属于各区政府(管委会)的,经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和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责任人确认后,报市财政与区财政,在年底市财政与各区财政结算时扣回。如责任主体无法明确的,由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向市财政申请,追加“代整治”资金。(三)长效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经“代整治”后,由市政府协调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或部门,明确责任主体,落实长效监管,确保同类事件以后不再发生。原则上,同区域同类问题在“代整治”经费中只允许支付一次。本办法由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城市容貌,推动城市容貌标准化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照明、公共场所、水域、社区等。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地下通道、道路附属设施、停车场等。第四条按城市容貌管理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3个等级。一类道路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二类道路为城市次干道,除一类、二类外的为三类道路。第五条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第六条城市道路应进行日常清扫、保洁、冲洗、清洗,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核;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垃圾、杂草等废弃物;不得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白天冲洗作业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发现人行道、构筑物等的污染应及时清洗。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七条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出现坑洞、网裂、拥包、溢水、塌陷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养护维修工作(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城市道路侧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等现象,应及时修复。第八条人行道路面应平整、牢固、畅通。禁止在无障碍通道上设置任何设施,人行道及人行道与沿街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地上不得堆放杂物垃圾、晾晒衣物等,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在划定区域内有序停放(摆放)。第九条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开挖或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等施工作业应按规定报批,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围挡,并设置警示标志。建设工地出入口路面应硬化,在出入口建有洗车设施,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清洁,做到净车出工地;工地渣土(含生活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严禁滴、撒、漏。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建筑垃圾堆放不得超过围档高度并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并应采取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待建工地(含闲置空地)必须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挡,并保持场地平整,整洁有序。第十条临街建筑物门店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门前三包”签订率达到100%,保持门前整洁,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店外作业、店外堆物及店外倾倒垃圾。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包括各种站、亭、屋)。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沿街堆放的装修垃圾在每日8时前清理完毕,8时至20时之间沿街无装修垃圾堆放现象。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早(夜)市、流动售货车、便民服务摊点等,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得影响周围市容环境。第十三条桥梁外观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设置的交通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隔离墩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桥下不得出现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设摊点等现象。第十四条 人行地下通道出入口造型应当与街面景观协调,内部通道畅通、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出现乱涂写、刻画、设施被破坏、路面破损等现象应及时处理。人行地下通道内及出入口应保持秩序良好,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留宿等现象。第十五条城市每个路口应设有路名牌。路名牌应按规定制作设置,做到清晰醒目,准确规范。路名牌出现污损、倾斜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路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第十六条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城市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倾斜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第十七条 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和其他重点区域不宜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第十八条犬只在道路、公共场所遛行应束缚犬链(绳),并由完全行为能力人牵行,犬只的排泄物,携犬人应及时清除。第十九条在市区内行驶的各类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运载容易散落、流漏、飞扬的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实行封闭运输,不得洒漏、污染道路。第二十条 路面设置的各种窨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与路面平齐;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加固、归位、更换和补齐。居民居住较为密集的地区,窨井盖应加装衬垫,避免车辆辗压时产生异响。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应保持畅通,及时清捞疏浚,雨后路面无积水。禁止将垃圾、杂物等弃置于下水道。第二十一条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交通标志应整洁完好,出现损坏、破旧、倾斜等应及时维修、刷新或更换。交通标线及道路上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点的标线应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损、维修等出现不清晰和残缺时,应重新标识。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杂物等。停车场车位线应做到清晰醒目,无残缺、覆盖;场内其它设施应当整洁完好,使用正常;场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有序摆放。所有建筑物的附属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所指建(构)筑物包括建筑外墙面、屋顶、防护栏、阳台、外走廊、门窗、空调架、油烟排放口、遮阳(雨)棚、围墙等。第二十四条城市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构)筑物外形应完好、整洁。保护性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临街建(构)筑物外部污损、残破的,应及时清洗、粉饰、维修。第二十五条建(构)筑物外墙面(含玻璃幕墙、玻璃门窗内侧)上严禁有碍观瞻的涂写、刻画、粘贴、吊挂等现象。建筑物外墙面进行装饰或者维修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破门开窗。店铺门面装饰装修需设置与装修门面等高等宽的全密闭围护,围护应牢固、整洁、完好、美观,密闭性好,达到防扬尘功能,所有装潢垃圾、建材、作业工具须堆放在围护内,并设有警示标志。主要道路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第二十六条建(构)筑物屋顶的轮廓线、颜色、形态不得擅自改变,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现象,保持整洁、美观。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如报刊亭、电话亭等)使用期满,建设(使用)单位应立即拆除,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第二十八条建(构)筑物外墙上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第二十九条建(构)筑物的阳台、窗户上安装的防护栏必须符合规划、消防等要求。一、二类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衣被等物应晾晒在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建(构)筑物临街的门窗、门帘应经常清洗,出现脱漆、破损等现象时应及时维修、更换。第三十条新建和改造的建(构)筑物应预留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和供空调机冷凝水统一排放的管道,空调机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构)筑物的外墙面或凌空排放。空调外机临街安装时,不得占用人行道,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米。空调外机应保持外观整洁,表面无尘垢,顶端无垃圾和杂物。空调外机使用空调机罩的,机罩出现污损、破旧时应进行清洗或更换。第三十一条住宅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餐饮单位、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构)筑物,临街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被污染的建(构)筑物应及时进行清洗。第三十二条临街及背街建(构)筑物门面设置的遮阳(雨)篷应满足消防等规范要求,保持整洁美观,在同一临街面应统一式样、安装高度,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遮阳(雨)篷的下缘高度不得低于3米(其中消防通道的上方不低于4米),挑出外檐部分宽度不得超过1.5米。遮阳(雨)篷应保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破烂应及时清洗和更换。第三十三条临街单位应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与道路分界,因使用功能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尽量采用通透式围墙,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采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内的空地应进行景观绿化。第三十四条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的规划选址与建设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造型、风格和尺度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管理单位应定期清洗维护,保持完好、清洁、安全和美观。

  第三十五条本标准所指公共设施包括电力、邮政、通讯、供水设施、公交线路站、出租车停靠站、人行天桥、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壳箱、垃圾桶、交通(治安)岗亭等。第三十六条公共设施应按规划设置,使用正常,外观完好,无污渍、破损、残缺、锈蚀,不得随意涂画、张贴、悬挂。第三十七条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管线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应设于地下。未设于或不能设于地下的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应按规划逐步改为埋地管线。对不能设置于地下的配电箱、通讯接线箱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损、干净美观,并逐步进行整合。消火栓应每年油饰一次,无锈蚀和滴、漏水现象。路灯杆、架设线路的杆柱,应保持直立,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及时扶正、更换或清除。第三十八条城市交通、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环卫、消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使用正常。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检查与维护,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在有足够空间的公共设施上,应印上管理部门名称和投诉电话号码。各类废弃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第三十九条不得擅自设立宣传栏、报刊栏、公共信息栏、画廊、书报亭、售货亭、电话亭、交通岗亭、治安岗亭等设施。经批准设立的,应布局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整洁。禁止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前款规定的设施在批准期限届满后或已经废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拆除,不得改作他用。第四十条体育健身、休闲设施应定期清洁、消毒、检修,保持外观完好,使用安全正常。第四十一条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应按规划设置,设施完好。公交站点应以港湾式停靠方式为主,候车亭造型简洁、美观。第四十二条公共厕所应规范设置标志及指示牌;环境整洁、设施齐全并保持良好;移动公厕应布局合理,专人管理,不得有尿碱、异味。第四十三条垃圾转运站应采用符合密闭运输和倾倒条件的集装箱收集形式或其他能避免产生垃圾二次污染的形式。转运站的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转运站外不得弃置垃圾、堆积废品,周围区域应进行清扫保洁,无垃圾二次污染现象发生。第四十四条道路两侧、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垃圾桶、果壳箱等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收集设施应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并保持箱体干净完好,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临街单位、商店和居民区不得擅自在主要道路或景观区域摆放垃圾收集容器。

  第四十五条本标准所指园林绿化包括植物、园林建筑、小品及景观水系工程等。第四十六条公园、广场应严格按等级实施管理,养护到位,保持设施良好、清洁美观。第四十七条各类绿地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无违章侵占、损害绿地的现象。绿地应保持整洁、美观。绿篱、草坪修剪及时,整齐美观,无明显灰尘。花坛、绿带内泥土应低于侧石3-5厘米,侧石整齐无缺损。植物定期修剪,修剪物应由绿化养护单位及时清理。不得擅自在绿地上悬挂、摆放物品。第四十八条城市行道树应排列整齐,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一道路行道树规格、品种、树穴统一规划,无缺株、无死树枯枝、无病虫害,树穴无沙土裸露,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树穴内的泥土应低于侧石3—5厘米。节日或庆典期间在行道树缠绕或悬挂彩灯的,在节日或庆典结束后应马上清除。第四十九条园林建筑和小品、座櫈、垃圾箱、园路或游步道、景观灯等完好无损,出现破损、蒙尘等影响原有风貌、功能和观瞻时,应及时维修、更换和清洗。景观水体应达到设计水位,水面清洁,无污染,无漂浮杂物。第五十条摆放的时令花卉或造型植物应注重景观效果,保持整齐美观,出现凋谢、残损应及时更换。第五十一条 园林绿化新建和提质改造项目(含城市建设项目中配套的园林绿化项目)应文明施工。第五十二条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按养护技术要点,分级实施保护,设置保护标志,保护设施完善。第五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应进行围档;占用到期后,应及时按原状和协商意见恢复。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广场等空间,交通运输工具,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等载体,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实物模型以及张贴、悬挂等形式发布的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户外设施。第五十五条户外广告应符合《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金华市区招牌类户外广告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布局合理,设置规范。第五十六条橱窗应经常整理和清洗,保持明亮、美观,具有良好的展示效果。橱窗内展示的物品应保持整洁、完好、雅观。第五十七条施工期半年以上的建设工地和外部陈旧、破烂或毁坏三个月内难以维修或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遮挡、美化的,可设置临时广告。第五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品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形式、规格等设置,并加强维护、保养,出现残损、陈旧应及时更换,有效期满后,广告业主或广告经营维护商应立即自行拆除。第五十九条公共信息栏应设置在方便浏览的地方,设置人负责维护管理,定期清理,保持外观整洁。需要张贴、公布的信息、广告等应规范、整齐有序地张贴在公共信息栏内。张贴、公布的信息、广告内容应完整、合法,不与公序良俗相违背。

  第六十条本标准所指城市照明包括公共照明和景观照明(包含城市道路、小街小巷、人行地下通道、桥梁、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和不临街高层建筑物体照明)。第六十一条城市道路、小街小巷、人行地下通道、桥梁、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等应有道路夜间照明。第六十二条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使用正常,出现灯光不亮或显示不全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无特殊情况,照明设施应按规定启闭。第六十三条新建和改造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定,并采取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第六十四条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维护管理,确保亮灯率达97%以上,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第六十五条路灯杆、临时架设线路杆应保持直立,不得发生倾斜。如遇人为损坏和不可抗力造成灯杆倾倒,应及时清除修复。第六十六条景观照明应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减少光污染。第六十七条景观照明的控制箱、管线安装应采用隐蔽方式,做好防盗、防火、防雷击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八条公共场所是指车站、港口、码头、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内外场所。第六十九条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无乱贴乱画、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垃圾、污水、痰迹等现象。第七十条在公共场所设置娱乐设施、简易售货亭,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第七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公共道德、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第七十三条城市公共水域包含婺江人工湖、广场、公园景观水体等。第七十四条城市公共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漂浮植物残体、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发现废弃漂浮物应及时清除。第七十五条城市公共水域内的各类船舶、趸船、码头应容貌整洁,不得进行有碍观瞻的悬挂等行为,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第七十六条城市公共水域的岸坡应完好、无缺损,无裸露垃圾,无乱搭乱建。两岸的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第七十七条城市公共水域范围内严禁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等活动。严格控制沿岸的污水超标排入。不得堆放、非法倾倒各类废弃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水域、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

  第七十八条城市社区应保持清洁、舒适,无残垣断壁垃圾、无露天粪坑、垃圾坑,无污水横流,无卫生死角,不得堆放有碍城市市容的物品。第七十九条社区建(构)筑物墙面应保持洁净,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油渍污迹。第八十条社区内严禁放养家禽家畜,严禁利用绿化树、灯杆电杆及其它公用设施挂、晒衣物,严禁在道路、绿化地及其它公用场所乱堆、乱放。第八十一条 城市社区内按规范设置公厕、垃圾桶、果壳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做到设施外观整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