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观赏、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
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1、2006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为风景名胜区赋予了法定地位。
2、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并列为国家三定遗产保护地。
由国务院建设(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原)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风景名胜区规划,须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总体规划,是从宏观和全局的层面对保护和利用进行控制和引导,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宏观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详细规划,则从微观和局部的角度,对建设和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具有从属性、局部性、以及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进行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1、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重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规划文本应基于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点与空间分布、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分析,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进行资源分级保护,提出相应保护规定。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1、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安排下列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
2、核心景区的划定,应深入分析,科学划定,避免划定过大和过小两种倾向,因为核心景区一经批准确定,未经法定程序是不得调整的。
3、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专题研究论证: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1、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是编制前提,如与总体规划的要求相违背,详细规划就不能获得批准。
2、详细规划的编制,不一定要实现风景名胜区范围的全覆盖。编制是根据风景名胜区内不同景区、地域等控制要求进行编制。
4、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特别是对重点建设地段和地块的建设规模、用地规模、选址布局、其他技术指标要明确、具体,要符合总体规划的原则和控制要求。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利用和管理好风景名胜区的重要依据,是做好风景区工作的前提,也是影响到风景区保护和利用的关键。
目前在国家公园体制建立、保护地规划管理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各地保护思想明显增强,但职能的整合、主管部门的变更,还是显现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机构改革之后,风景名胜区的相关职能移交到林草局管理,之前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仍然试用?
自风景名胜区体系建立以来,国务院、部委颁布了诸多相关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等,这些都是规划编制的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即,风景区规划如何与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衔接、整合?如何协调三区三线的划定和风景区规划的关系?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开发的目标与路径也需要做出及时调整,不断优化功能组合、提升运营管理效率。
在机构改革、整合、调整之后,审批进程能否加快?能否明确报批各环节的审批时间,控制审核周期?
风景名胜区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对于“重大建设项目”,没有完整、清晰的法律依据。
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项目及规模,处于难以界定的状态。应尽快以法定形式明确相关概念和范畴。
过去存在对风景名胜资源缺乏科学、客观的资源评价体系,导致风景名胜区划定范围一味求大,分级保护区不符合实际,保护、利用过程中,难以形成有效制衡保护和利用行为的客观标准。
住建部(通过国务院颁布)管理条例中要求凡是国家级风景区都要编制总体规划,这次被点名问责的风景区有不少获得国家级金字招牌已经很多年。一些景区虽然戴着国家级的帽子,却未能及时完成编制总体规划并上报住建部转请国务院核准工作。
存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范围重叠的问题,保护地边界,如何调整和重新划界?
大部分风景名胜区内的执法体制机制不健全,存在不按要求进行保护和建设的违规情况,例如,不遵守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要求,过度开发,具体表现为违规用地、乱搭乱建、重大项目未审慎选址、未报批影响风景区。
重大项目穿越景区:在核心景区修建道路;项目违规占用核心景区进行商业化开发。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在推进建立的国家公园体系,是在特殊的行政体系下延续形成的条块分割的管理格局,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国家文物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各管一块,有的负责资源保护,有的负责开发利用,“护”“用”之间从立法到执法,从行政到经营,相互之间条块分割严重,给整个国家公园体系建设造成了严重内耗。
但我国在1982年才开始建立风景名胜区制度,在全球国家公园制度建设中属于后来者,经验上显得不足。
如今,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制度,也已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风景名胜区系统、技术支撑体系和属地管理方式。但风景名胜区的范围边界、保护与利用、事权管理重叠、关系协调难等等问题依然存在。
全国各地不可再生的风景名胜资源,以及资源管理区,由于具备多种功能、综合价值高,导致了利益诉求聚焦,加之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重叠,与所在地政府也存在利益纷争。
目前国内很多风景名胜区都有多种头衔现象:比如,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世界地质公园、国家自然保护区,也是世界自然遗产,有的还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
十九大又进一步提出 了“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针对这一要求,《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也已审议通过。
改革分头设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的体制;
风景名胜区作为一类国家公园,也将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的全面指导下,完成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改革。
3、中国风景名胜区《当前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报批和管理面临的问题、诉求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