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绿化工程,栽植色带原招标采用的是A苗木,标底综合单价为161.24元/m2,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为51.23元/m2,栽植面积为10000m2,这一项属于明显的不平衡报价。
实际施工由于A苗木无法采购,苗木稀少,随即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请变更,现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都同意了将A苗木变更为B苗木。
审计人员认为原该项投标报价属于严重的不平衡报价,这一项综合单价与标底相比下浮了69.28%,与该工程整体中标下浮11.52%相差特别大。审计人员将此项单价按11.52%下浮调整后价格为142.67元/m2,变更后B苗木重新核价为75.36元/M2,审计人员认为该项结算价应为-10000*142.67+10000*75.36=-67.31万元,施工单位对审计如此调整不同意。
后经过造价处调解,按照清单规范综合单价中标了就不能随意像以上审计人员如此调整了,而且当地造价部门发布过相关文件,若材料发生变更,只调整两种材料同口径市场差价,而且本项目变更的A和B两种苗木施工工艺相同,所以秩序调整两种材料差价即可。经过核算,两种材料价差为-17元/m2,据此,该项最终结算价为10000*-17=-17万元,施工单位因此比先前审计要扣的67.31万元争取回来约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