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8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印发《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通信工程册、信号工程册)等5个征求意见稿。

  2018年11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六项工程消耗量定额,自12月1日起执行。

  近段时间以来,多个省份发文,对工程定额、综合人工单价做出调整,具体如下:

  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发承包各方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经调研测算,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版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16〕39号文件发布)及2018版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概算定额(鲁建标字〔2018〕29号文件发布)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鲁建标字〔2016〕39号文件发布)中的人工单价调整为113元/工日。

  二、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号文件发布)规定,省价人工费应作为工程造价中总价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省定额人工单价也是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工程计价活动的参考。

  三、按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重新计算的各专业定额价目表、机械台班单价表等,发布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的定额站栏目下。其中安装工程概算定额中的机械费按发布时价格乘以系数1.047计算,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中的机械费按发布时价格乘以系数1.085计算。

  四、各市应跟踪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建立人工单价动态管理制度,及时发布本市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为建设项目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提供依据,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供指导。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本《通知》从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2018年1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调整后标准。截止2018年11月30日未完成的项目,2018年12月1日以后完成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9年1月1日起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9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3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11月28日,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2018年7-12月人工价格指数、各工种信息价、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价》。

  11月,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在广东造价信息网()上线,可在“造价应用”功能板块中找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入口。

  该系统免费开放。当存在定额含量数据与实际有差距或建议补充新定额时,可以上传反馈内容以及相关支持证明资料,由省标定站联系并邀请反馈人一起完善定额。

  9月26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2018)(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分别印发:

  1、执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16〕39号)计价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

  2、2017年7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且执行《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3〕3号)、《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2〕11号)、《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5〕7号)计价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

  3、 执行《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5号)、《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8号)、《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5〕3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CG103-2008)计价的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市政养护、城市轨道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

  二、该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可作为其他计价活动的参考。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4号)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7〕36号)中有关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停止执行。

  (二)2018年10 月1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2018年10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2018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调整综合工日单价。

  (四)定额综合工日的调整价格与现行定额综合工日价格的价差部分,作为价差处理,按规定计取有关税金。

  本通知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直接与该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