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湖湾科创城核心街区示范段景观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锡新行审许[2022]04号

  国有资金:100.0%、其他国有: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

  本项目位于无锡市新吴区太科园,吴都路(华谊路-菱湖大道段)为双向八车道城市主干路,设计速度60km/h,道路全长约1.56公里。实施内容包括优化交通组织、修缮路面、新建和优化慢行空间,提升道路沿线景观绿化,新增地景标识和艺术设施,布置城市家具小品、雕塑和照明设施,更新部分道路的井盖、雨水、通信和电力管线系统,新建智慧路灯、交通设施,整合杆件和箱体,建设配套设施等。

  设计开工日期:2022年03月10日 08:00,施工开工日期:2022年03月15日 08:00,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1)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的施工单位,同时明确约定各成员方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家;(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3)联合体各方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4)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5)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注:若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请联合体单位报名时同时插多把CA,联合体单位下载招标文件的时候,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点击保存按钮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中标后续阶段(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等环节)将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产品定位要求;设计文件符合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格式的要求,完整齐全。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1)项目设计内容:施工图设计及本项目所涉及的各专业的专项设计、专项论证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管线综合、景观绿化(含海绵工程)、雕塑小品、交通设施、智慧路灯等工程。(2)项目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含道路范围内的海绵工程)、管线、景观绿化、雕塑小品、交通设施、智慧路灯、场地准备及临时配套工程等工程;(3)项目建设部分的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等;(4)项目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5)办理项目相关所有手续、办理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验收合格后配合发包人移交工程及全部验收资料。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且[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 或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且[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 ;或④[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且[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含)以上]且[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4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EPC总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承担过单项工程造价金额或总投资额≥4000万元的市政道路项目的设计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及合同,两者缺一不可。类似工程业绩若合同内体现不出单项工程造价金额或总投资额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4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4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EPC总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总承包项目经理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工程造价金额或总投资额≥4000万元的市政道路项目的设计业绩。类似工程业绩若合同内体现不出单项工程造价金额或总投资额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金额为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及合同,两者缺一不可。业绩有效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近五年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4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类似工程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 V7.0 为准。)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7、其他要求:(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以上。注: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且需满足其资格要求)。(2)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以上。(3)施工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同时在本单位注册满3个月且无在建工程。(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注:若组成联合体投标,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在职员工,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在职员工,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2021年11月~2022年1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自2020年01月25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1年01月25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1年10月25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自1900年01月01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