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深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切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规范中介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通过科学合理地整合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控制中介服务时间、优化审批流程,依托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建立“牵头负责、合并审批、限时办结、效能监管”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我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一)并联审批范围。市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二)并联审批环节。依据国家和省对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报批的不同阶段和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将行政审批归并为立项工可、用地、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大环节。并分别由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牵头部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并联审批协同工作平台。
(三)并联审批时限。通过并联审批将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工可、用地、规划设计、施工许可4个环节的行政审批时限缩短至48个工作日之内。
不计入审批时间的内容:设计调整时间、专家审查时间、上报时间、按照规定需要公示的,公示期和处理公示意见时间、按照规定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意见和处理征求意见时间、按照规定需要组织听证的,组织听证时间和处理听证意见时间。
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采取市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机制。市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由市发改委牵头制定。
(一)建立中介机构管理平台。按照简政放权、问题导向、分类指导、清理与规范并重的基本原则,规范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搭建竞争公平、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诚实守信、运行有序的中介服务平台,提高我市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服务水平。
建立中介机构数据库。在中介机构摸底核查的基础上,按照“预选入库、专业分类、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组建中介机构数据库,在本市辖区内独立执业和纳税、外地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执业、在本市备案后执业的外地中介机构都可以申请加入数据库。建立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主要包括中介机构数据库、外网服务平台、业务管理平台(含诚信体系管理)和服务监督平台建设,对中介机构、委托人及中介服务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中介机构数据库组建、管理工作,制定中介机构分类和管理制度,对中介机构运行实施监督。
(二)推行投资建设项目“多评合一”。根据企业需求,建立联合评估机制,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重大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特定项目矿产压覆评估、维稳风险评估等联合评估,实行“多评合一”,把相互分割的单一评价并联起来,减少评价过程中的重复环节,减轻企业负担。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实行“多评合一”制度,企业投资项目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
建设项目审批中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按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财政预算。
(三)推行投资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价。在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区域性联合评价改革。由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市级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地选定联合评价实施区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集中评估,形成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解决建设工程项目评估评审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的问题。由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文物评估、地价评估、土地复垦方案等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纳入区域规划管理要求,在管理要求范围内,审批权限在本市的单个建设项目不再编制以上项目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除外)。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规划中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为重要依据,简化报告内容;其中市政类、环境改善类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应简化环境评价类别。
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区域性联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技术指导工作列入园区基础性工作,给予资金支持,负责确定并推进区域性联合评估事项。
(四)推行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踏勘。对需要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到项目建设现场实地踏勘的项目,在建设单位的申请下,由牵头部门协调组织各审批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后期办理和审批指导意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规划局牵头制定。
(五)推行投资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对需要两个以上测绘单位为其提供服务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测绘单位协同提供测绘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制定。
(六)有限放开测绘中介市场。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房屋测绘队、国土资源规划勘查测绘院、规划设计信息服务中心中任意一家测绘机构进行房产测量以及验收阶段的规划、国土测量;全面放开规划定点放线测量。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测绘主管部门拿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提供“双轨”服务。充分尊重项目建设单位的意愿,提供原有审批方式和并联审批方式并存的“双轨”审批服务,并允许建设单位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所有环节采用并联审批的方式,或者部分环节采用并联审批的方式。
(二)推行市、区县审批联动机制。由市级各审批部门商区县级各审批部门制定具体审批流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同步联动。
(三)实行容缺办理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承诺后,采取先受理审查后补办材料的方式进行审批,在规定时限内补全所有材料后,再正式发放有关证照或出具法律文书。若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补齐材料的,服务窗口对该项目审批做中止或退件处理。
(四)推行并联审批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制度。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应牵头单位和投资建设单位需要,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指定时间、地点召开联审会议。进入并联审批程序后,参与部门需指派委托授权审批的人员准时参加会议,对缺席部门均视同默认会议审批事项符合要求,同意申请办理。对同意申请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既不决定也无延长时限法定事由的,均视为部门批准办结,部门出具办结通知书或审批文件。因缺席或超时审批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一切后果由缺席或超时的部门自行承担。
(五)实行统一受理出件。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5个环节联合登记服务窗口,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牵头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联合组成。5个审批环节的审批事项,统一由联合登记窗口对申请进件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和实质性初审(牵头单位窗口人员负责),出件资料进行登记和办结告知。窗口受理后将其他部门的申请材料分送到相关部门,系统同步抄告。
(六)切实减少申报材料。对前期办理已经提交的申报材料,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结果的申报材料等通过系统共享能够取得的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报人再次提交。各审批部门按照要求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提高共享信息利用效率。
(七)实行“一站式”收费。建设项目在报建审批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采取“一站式”收费,即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统一执收、分项分流。报建时收费项目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城市绿化赔偿费;项目建设中收费项目为:排污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登记费、工伤保险基金、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因政策变动需增减收费项目的,由收费项目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共同审定。项目报建时的收费,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计算,各执收单位窗口复核,财政窗口审核后开票收费;项目建设中发生的收费由各执收单位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计算,财政窗口审核后开票收费。建设项目应享受国家、省、市收费优惠政策的,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财政窗口执行;对享受市级优惠政策的“一事一议”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查后,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缴费申请;需返还或拨付的缴费款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一)立项工可环节。凡已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已列入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总投资1000万元以内,且不需要新增用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和已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精简审批(核准)前置条件。在项目可研报告(申请报告)的审批、核准阶段,一般只保留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两项前置审批,其他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列入国家发改委商环保部、海洋局发布的重特大项目增加环评为前置条件。
投资建设项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属于《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中震防发〔2015〕59号)所列工程,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市水利局应尽快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列明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对列入水土易发区域的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非水土易流失区域无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市环保局应简化环评审批程序。对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适用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编制单位不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市环保局不要求对登记表进行专家评审。登记表编制完成后环保部门直接受理,直接予以审批。
房地产类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调整至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成,按用地区域范围出具相关报告,其费用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二)用地环节。凡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规划设计环节。凡涉及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节点、标志性建筑的建设项目,建筑外观、色彩和风格需在规划设计方案前期复核阶段报市规委执行委员会审查。
人防防空地下室审批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进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在规划部门出具经济技术符合报告书之后,6个工作日,人防部门要明确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或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意见。
(四)施工许可环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实行联合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含园林等职能部门)、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安监、地震、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为联审单位,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参加。项目的具体参审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各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
取消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登记表、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意外保险金证明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前置材料,改为日常监督内容。
取消施工许可环节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除外)。
(五)竣工验收环节。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节实行联合验收,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推进合并验收阶段审批。
(一)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程协调、监督投资建设项目5个环节审批流程方案的实施,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各环节操作流程。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审改办负责实施督查。
(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为各环节的牵头责任单位,其中,市发改委负责牵头推进立项工可环节,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推进用地审批环节,市规划局负责牵头推进规划设计审批环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进施工许可环节和竣工验收环节。
(三)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和民航部门根据审批事项所属的不同阶段,分别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对应环节的联审单位。
(四)各审批单位做好内部审批职能归并、流转程序制定及行政审批科整体进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授权委托参加合并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可设A/B岗),代表本部门发表审批意见。
(五)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建设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系统、中介机构管理系统、“多评合一”管理系统。
(一)本方案涉及的各阶段受理资料,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各牵头单位及联审单位梳理优化后予以印发。
(二)本方案适用于市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各区县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本流程适用于市本级审批权限内采用审批、核准、备案方式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包括规划审查、用地审查、招投标核准、节能审查等相关审批及中介技术服务环节。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推进立项工可阶段。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为联审单位。
项目提前介入阶段主要工作为对项目建设提出指导意见或进行评审,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项目实施方案,报请审查。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窗口提交拟建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文本及其他相关材料。
(2)市发改委召集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等单位定期召开项目评审会议,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踏勘等前期工作,对申请可研批复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各相关单位出具的初审意见,各牵头部门不再重复征求审查意见。
(4)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进行后续工作。若市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实施,市发改委将启动“多评合一”及并联审批程序,一次性告知项目实施所涉及的所有审批事项及评估事项清单(“一单清”);若市人民政府不同意项目实施,则不予项目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涉及需提供特殊要件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初审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特殊要件审查,同时,对项目单位进行“一单清”告知,组织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单位进行要件联合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
项目单位根据“一单清”要求组织相关申报资料,同时在中介管理平台自主择优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编制相应的评估报告。
项目单位将相关立项申报资料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窗口进行资料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窗口开始进行计时。牵头单位向联办单位发出联办通知单并即时移送资料。
市发改委:对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及招投标方式、范围、形式核准审查。(6个工作日)
市规划局:对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通知书及蓝线进行审查,已供地项目提供规划意见。(6个工作日)
项目业主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局对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面积、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则出具《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通知书》和蓝线图送到市发改委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市发改委窗口。
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进行用地预审(已供地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土地使用证等资料)。(6个工作日)
预审通过则出具书面预审意见送到市发改委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市发改委窗口。
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意见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单位审查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划作出批复。
项目立项审批完成后,项目实施所涉及的而未完成各项审批及评估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进行跟踪督办。
项目所涉及的所有评估事项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内,一般性项目有关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评估等原则上开展区域评估。企业根据区域评估结果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有关部门不再单独组织相关评估。
本流程适用于市本级审批权限内投资建设项目在征地拆迁完成或公开出让地块成交后至取得用地许可的审批环节,包括划拨和公开出让两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
3.已批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完成征地拆迁补偿,或者完成国有土地收回及补偿,取得供地通知。
联合登记窗口对受理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审核无误后进件开始计时,牵头单位向联办单位发出联办通知单并及时移送资料。
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牵头单位,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送达联合登记窗口。
联合登记窗口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交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土地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委托时限内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并移送联合登记窗口。
市国土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并对项目用地审批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为10个自然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权属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划拨供地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批(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按划拨方式供地的,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作退件处理,并向项目用地单位说明理由。
项目建设单位按《土地成交确认书》的要求,在公开出让地块成交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联合登记窗口。牵头单位向联办单位发出联办通知并及时移送资料。
市国土资源局按《土地成交确认书》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相关文书送达联合登记窗口。
市规划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抄告市国土资源局,并将相关文书送达联合登记窗口。
本流程适用于市本级审批权限内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后至取得《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工程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批复、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及初步设计批复的相关审批环节。
市规划局负责牵头推进规划设计审批阶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推进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市发改委、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为联审单位,邀请日照分析、经济指标和建筑面积复核、交通影响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参加,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工作。
市规划局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前期审查,依据控制性规划、规划条件、国家规范和技术规定明确是否需要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和征求航空限高意见,并邀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经济指标和面积复核和总平面图的电子版导入。需要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邀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日照分析(对周边日照有影响项目及住宅、医院、幼儿园、中小学学校、敬老院等国家规范明确有日照要求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对主次干道交通有较大影响项目)。需征求航空限高意见的由规划部门出具征求航空限高意见函。
重要地段、重要节点、标志性建筑的建筑外观、色彩、风格报市规委会执行委员会审查。
建设单位向联合登记窗口申报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及防空地下室审批的受理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联合登记窗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其用地位置、性质、界限、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外观、色彩、面积、间距、退让距离、安全距离、日照、交通影响、停车位配建、出入口设置及配套设施等是否按照控制性规划、规划条件、国家规范和技术规定得以落实。
防空地下室审批(6个工作日)。对项目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方式作出书面批复。对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明确建设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指标;对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市人防办窗口开具进入联合收费流程的通知。
方案审查通过后由市规划局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不计时)。
规划公示(7个自然日,不计入办理时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公示的项目,需批前公示的,由市规划局负责公示。批后公示由市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站式”收费。建设项目在报建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程序是: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缴费申请并提供所有缴费基础数据及资料,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计费,各执收部门窗口初审,财政窗口审核计费开票。建设单位缴费后由市财政局窗口将收费表分发综合窗口及各执收部门存档。建设单位凭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共同开具的全额到账证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行政许可决定书、放样通知单送到联合登记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联合登记窗口。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变更并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受理要求,向联合登记窗口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及申报要件,要件齐全予以进件,向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出通知单并及时移交资料并开始计时。要件不齐全的告知退回。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项目审查形式,需要联合审查的,可邀请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单位联合审查。联合审查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将项目资料分发至各联审单位。联审会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持,各联审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在联审会议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如有冲突矛盾,牵头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各联审单位应明确1—2名参会人员,充分授权,在提交的审查意见中,应代表本单位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对不同意的部分应注明理由及明确修改要求,并做到一次性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直接出具初步设计批复送到联合登记窗口,审查未通过的,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联合登记窗口。
建设单位取得审查会议纪要及意见书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调整和深化,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中的修改意见予以回应。
相关中介技术服务应与审后调整同步开展。设计文件调整深化和相关中介技术服务应在30日内完成。超过时限的,受理窗口自动中止审查,再次进件时按中心进件受理。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调整到位后报联合登记窗口,由联合登记窗口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初步设计批复。设计调整和深化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调整和深化情况再次进行审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审查通过后出具初步设计批复送到联合登记窗口,审查未通过的,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联合登记窗口。
本流程适用于市本级审批权限内建设工程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相关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环节。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推进施工许可阶段,负责方案的拟写并编制流程图;各联办部门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为联审单位,邀请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及监理招投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参加。
建设单位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并签订合同后,向联合登记窗口提交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及施工图审查合同等申请资料报备。
联合登记窗口告知审图机构在规定时限内(10个工作日或合同约定时限,以最短时限为准)出具审查意见。
审图机构形成合格审查意见后,提交联合登记窗口,消防部门开始技术性审查。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部门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并形成审查意见。除此况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向联合登记窗口提交施工图联合审查申请、施工图文件(图纸、说明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及其他申请资料进件。
项目受理后,牵头单位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等情况,确定联审单位,将项目资料分发至各联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及建设工程施工图图审机构进行集中联合审查。各联审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由牵头单位汇总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大型项目15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10个工作日)完成(包括审图中心复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向联合登记窗口提出终止联合审查申请。已中止的项目再次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时,按重新进件受理(再进件项目可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根据项目审查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复核审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备案书送达联合登记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项目预算评审,出具评审报告。依据送审金额不同,评审时限不定,造价超过500万元的建设项目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网上或现场发放招标文件,备案招标答疑(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开标不少于20日)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许可受理要求,向联合登记窗口提交申请,联合登记窗口对资料进行初审后,抄告相关部门。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备案;市质安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及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受监;市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市安监局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以上事项同步办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建设项目,签署同意的意见,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建设项目,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将获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送联合登记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由联合登记窗口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设单位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并签订合同后,向联合登记窗口提交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及施工图审查合同等申请资料报备。
联合登记窗口告知审图机构在规定时限内(10个工作日或合同约定时限,以最短时限为准)出具审查意见。
审图机构形成合格审查意见后,提交联合登记窗口,消防部门开始技术性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向联合登记窗口提交施工图联合审查申请、施工图文件(图纸、说明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及其他申请资料进件。
项目受理后,牵头单位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等情况,确定联审单位,将项目资料分发至各联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及建设工程施工图图审机构进行集中联合审查。各联审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由牵头单位汇总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大型项目15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10个工作日)完成(包括审图中心复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向联合登记窗口提出终止联合审查申请。已中止的项目再次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时,按重新进件受理(再进件项目可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根据项目审查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复核审查。
各联审单位根据各自审批职责对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存档备查并报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备案书送达联合登记窗口。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许可受理要求,向联合登记窗口提交申请,联合登记窗口对资料进行初审后,抄告相关部门。
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备案;市质安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及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受监;市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市安监局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以上事项同步办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建设项目,签署同意的意见,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建设项目,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将获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送联合登记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由联合登记窗口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本流程适用于市本级审批权限内房屋建筑工程、配套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以及有关规定要求按时序进度完工(包括消防设施、环保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人防设施、安全设施、停车设施、强弱电、防雷装置、高层建筑航空障碍灯、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燃气等),已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各种前期法定手续齐全,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已正式通水、通电、通气。
(二)申请单位已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安监、规划、人防、水利、气象、消防、房管等部门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报备材料所需的监测、检测、测绘等中介服务技术成果文件,且其他材料准备齐全(具有前后置关系的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结论性法律文书可容缺,在办理过程中实行所缺资料部门间流转)。
纳入验收阶段的具体服务事项包括:防雷装置检测、消防设施检测、土地核实测绘、规划核实测绘、环境监测、电梯检验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推进合并验收阶段审批,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房管局和民航部门(高层建筑)为联审单位。
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由建设单位向联合登记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一次性提交合并验收的全部申报材料,由联合登记窗口审核后进入合并验收流程。
针对大型及以上的房地产和住宅建设项目,可视情况在建设单位申请的前提下,进行分期合并验收,待项目全部建成后进行整体验收。参与分期合并验收的联审单位为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
联合登记窗口对受理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联合登记窗口进件开始计时,并向牵头单位发出抄告单即时移送全部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邀请各联办单位进行现场合并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勘察验收工作,验收单位按职责规定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所包括的内容分别进行各项勘察验收;
各验收单位对项目验收结束后,现场出具合并验收踏勘书面意见,如有问题,及时提出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汇总出具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计时停止),建设单位确认后签收;如无问题,各验收单位须及时出具合格文书,建设单位签收。
建设单位能够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送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复审合格后则重新启动计时进入下一流程,否则,按退件处理,待整改完后再进行。现场踏勘发现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合并验收阶段存在违法建设通知书》及退件通知,要求其先行进行违法建设整改处理,并抄告各联办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现场踏勘验收意见和各方验收单位出具的合格文书,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分期合并验收合格证明》送达联合登记窗口,由联合登记窗口向建设单位发出办结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凭《联合登记窗口出件通知单》和《建设工程分期合并验收合格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将相关验收资料整理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同时,分期合并验收审查资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联审验收单位分别存档。
建设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后进行整体合并验收。参与整体合并验收的联审单位为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民航部门(高层建筑)。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市水利局参加。
联合登记窗口对受理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联合登记窗口开始计时,并向牵头单位发出抄告单即时移送全部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邀请各联办单位进行现场合并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勘察验收工作。联办单位按职责规定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所包括的内容分别进行各项勘察验收。各验收单位对项目验收结束后,现场出具合并验收踏勘书面意见,如有问题,及时提出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汇总出具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计时停止),建设单位确认后签收;如无问题,各验收单位须及时出具合格文书,建设单位签收。
建设单位能够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送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复审合格后则重新启动计时进入下一流程,否则,按退件处理,待整改完后再进行。现场踏勘发现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合并验收阶段存在违法建设通知书》及退件通知,要求其先行进行违法建设整改处理,并抄告各联办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现场踏勘验收意见和各验收单位出具的合格文书,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整体合并验收合格证明》送达联合登记窗口,由联合登记窗口向建设单位发出办结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凭《联合登记窗口出件通知单》和《建设工程整体合并验收合格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将相关验收资料整理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同时,合并验收审查资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联合验收单位分别存档。
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联合登记窗口对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牵头单位对资料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窗口开始计时。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及时备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备案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联合登记窗口。
对准予备案的,将获批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送联合登记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联合登记窗口,由联合登记窗口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