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成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常州市市区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指因树木砍伐或摧残死亡、移植或损伤,变更绿地(包括改变绿化规划、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临时占用绿地导致的赔偿费用。
四、临时占用绿地赔偿费按照每天3元/平方米收取,临时占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按照每天6元/平方米收取。
1.行道树和公园绿地中的树木花草按标准3倍计算,稀有、名贵树种和古树名木的赔偿费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核定,园林绿化设施、花卉、盆景、草花按市场价计算。
2.胸径指地面以上130㎝处树干直径,冠径指植物投影面积中最大距离直径,地径指植物主干基部的直径。
1.中心城区、新北区、武进区分别执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不同分类区域,并且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动态调整、定期公布。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重复的分界道路的两侧附属绿地,计入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重复的分界道路的两侧附属绿地,计入二类区域。
2.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就地配套绿化达标的建设项目,缺额面积绿化赔偿费按分类区域收取。其中“工业用地”项目不分区域,按照1000元/平方米收取;“划拨用地”项目不分区域,按照1500元/平方米收取。
3.地面构筑物(包括宣传牌、灯箱、广告等),按设置物的基础浇筑所占用绿地面积计算,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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