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临清市,有着约500年树龄的古槐树因车祸受到重创之后,当地27名村民向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一项特殊的诉讼请求除了古槐树因车祸造成的损失之外,还要求法院判决相关责任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村民们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规定,将古槐树纳入“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支持了村民们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这在该院尚属首次。
本案为古树名木损害案件中如何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对古树名木修复保护进行监督提供了思路。今年1月,该案入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十件典型案例。
2021年8月,马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临清市八岔路镇杨坟村时,不慎撞上该村一棵古槐树,造成古槐树损坏。
这起交通事故引起村民的广泛关注。据了解,被撞坏的古槐树虽然看着普通,却是一棵树龄约500年的国槐树,被列入《聊城古树名木》,属于经登记造册的聊城古树名木。
事故发生后拍摄的现场图片显示,这棵原本有四个主枝干的古槐树,一个主枝干被撞断,且无法恢复原貌。
2021年10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虽然事故责任明确,但关于树的赔偿问题,却成为争执不下的难题。据了解,交通事故发生后,八岔路镇杨坟村邢氏家族多名村民出面要求马某赔偿树木损失费、管理看护费等共计10万元。因为双方对赔偿数额多次协商未果,27名村民联名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推选邢某森为诉讼代表人,要求司机马某、实际车主刘某、挂靠公司某物流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一起小小的交通纠纷,为何会引起如此大的纠纷?为何会有如此多的原告?一棵树怎么会有这么多的“主人”?经交警部门走访调查认定,原来,这棵受损的古槐树属于邢氏家族成员所有。邢氏家族成员共有27户、143人。27名原告是各户邢氏家族成员推选出的户主代表。
2020年以来,临清市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确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并调整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由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负责环境资源类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集中审理,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模式。
临清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该院行政综合审判庭负责人苏春斌负责审理此案。接到此案后,苏春斌遇到的首个难题是如何确定树的损失。
据了解,虽然庭前原告方面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受损古槐树属于受保护的古树,具有约500年的树龄。但据此不能明确古槐树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
“村民最开始起诉到法院时,因为无法估计树的损失价值,要求的赔偿数额都是不确定的。为了避免高额鉴定费,我们也考虑通过议价、竞价或者找一些收购树木的人到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损失价值,但基于涉案古槐树的特殊性,当地人对它的精神寄托又高,损失价值很难达成一致。”苏春斌说。
最终,只能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涉案古槐树的损失价值。原告方提交鉴定申请书后,临清市人民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涉案古槐树损失价格为3万元。
确定涉案古槐树的损失价值后,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原告方在调解过程中又提出数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要求。根据原告方的说法,“我们这树不是一般的树,是个古树,是家族十几代人辛勤培养、爱护、管护,才一直(生长)到现在。”
但被告方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他们认为,精神损失费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对人的损害,本案并未导致任何人员受伤,原告诉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据了解,精神损害赔偿是以物质形式弥补和减轻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灵上的创伤,慰藉受害人的感情世界。树,能不能带来精神损失?27名村民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再次给承办法官出了一个难题。
实际上,对于上述疑问,民法典中有相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了解,民法典的上述条款源于2001年3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民法典在此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升华,规定了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规则。
经过临清市法院法官专业会议研究后,该院认为,古树名木作为自然和人类历史文化的宝贵遗产,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见证者。因案涉百年古槐树系邢氏家族成员的精神寄托,承载着邢氏家族数代人的深厚感情,古槐树遭受损害,可以纳入民法典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费予以支持,酌定5000元。最终判决事故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37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记者注意到,本案判决书中同时载明,原告要基于养护管理职责,将案涉赔偿款应用于树木维护、土壤管理、促根复壮等修复保护古槐树方面,不得用于非古树保护的其他用途。
苏春斌介绍,明确案涉赔偿款“专款专用”主要是基于原告方面主动提出的要求。“村民们主动提出赔偿款都会用在这棵树上,我们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他们保护古树名木的美好愿望,在判决书上按照村民的意愿写明赔偿款用途。”
针对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基层常见多发的“小案”这一现实情况,2023年以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并在全省推行。今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十件典型案例,本案成功入选。
山东政法学院教授楚道文作为点评专家评价本案的典型意义时表示,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扛起高标准精心守护、永续传承历史文脉的重要政治责任,把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司法守护作为忠诚担当、履职尽责的重要方面,引导社会公众提高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意识,准确适用民法典规定,为古树名木撑起法律的“呵护伞”,筑牢了自然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强大屏障。(□本社记者 潘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