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9日,根据群众反映的喷漆异味扰民的信访举报,营口市老边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位于老边区路南镇钢铁村5队的凌某成浴柜厂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浴柜厂未生产。经查,该浴柜厂喷漆车间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喷漆作业时产生的污染物通过换气扇直排至外环境。该浴柜厂无营业执照,也未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22年8月19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凌某成浴柜厂生产车间的相关设备设施实施了查封扣押。

  2022年8月26日,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再次接到投诉,反映该浴柜厂正在生产。经现场核查,该浴柜厂负责人擅自损毁封条,私自恢复生产。凌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规定,2022年9月14日,老边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 郑某水库化料厂涉嫌违反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及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根据信访举报,2022年4月13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郑某库水化料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厂处于生产状态,无营业执照,建有鄂式破碎、烘干炉、滚笼、水化池等生产设备,主要产品为水化料。鄂式破碎机配套布袋除尘器。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验收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经查,该厂于2022年2月15日开始建设,总投资金额为40万元,“三同时”验收等相关工作直接负责人是郑某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郑某库共计罚款人民币48.421万元。

  2022年9月13日,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无限极(营口)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已经安装废水和废气在线监测设施,但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经查,该单位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单位负责人指出违法行为,并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了宣讲。该单位承认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022年9月1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和营口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营口市生态环境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度执法事项清单》第11项的情形。2022年9月14日,该单位向鲅鱼圈区生态环境分局上报整改承诺书,承诺于2022年9月20日前完成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废气达标排放。2022年9月17日,经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该单位完成整改。鲅鱼圈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不再立案查处。

  2022年1月17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问题线索,对营口孚拉瑞斯塑料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生产塑料储罐。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建设VOC治理措施,未制定VOC自行监测方案,2020年和2021年也均未开展自行监测。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该单位为非重点排污单位,环评、验收意见以及排污许可登记均未对VOC开展自行监测提出相关要求,也未要求对VOC安装治理设施。经企业自查确有非甲烷总烃排放,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规定,应按年度开展自行监测。接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该单位积极整改,立即停产,于3月7日完成非甲烷总烃治理措施(活性炭)的安装,于3月14日制定完成监测计划,并开展了自行监测。经检测,该单位非甲烷总烃达标排放。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2021版)》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