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建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住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建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责任,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绿色建筑项目实施。

  (三)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实施建筑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五)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含燃气、供热)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含燃气、供热)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

  (六)负责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施工图纸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组织审查大中型建筑工程、燃气、供热工程初步设计。

  (七)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负责美丽乡村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乡村振兴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八)拟订全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落实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负责住房信息系统(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九)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全区人才安居政策制定及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十)深化全区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管理和租金标准测算。

  (十一)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工作。负责住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全区城乡建设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提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预算计划。

  (十三)负责全区燃气、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负责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指导各镇(街道)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城市更新范围,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全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利用和城市雕塑建设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履行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步指导相关党建工作。

  (十六)牵头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招商,协助做好客商考察市政设施等投资环境的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岗位职责: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建设;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配租、配售和使用管理,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管理,并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核,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落实,指导监督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的核准,指导监督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区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参与做好全区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和人才安居工作。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负责住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岗位职责:组织编制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战略规划,组织拟订住房城乡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拟定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道)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以及智慧住区、智慧建造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重大项目及试点示范。负责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燃气和供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企业资质监督管理,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相关工作;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负责全区建筑工程、燃气和供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燃气和供热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建筑工程扬尘治理督查工作。负责全区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供热、燃气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区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协调推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利用和城市雕塑建设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