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进一步促进居住区园林绿化树木科学管护,规范居住区绿地管理,建设良好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实际,制定本技术手册。

  1.0.2 本技术手册适用于重庆市居住区绿地株高3米以上树木(不包括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企事业单位等权属用地内绿地树木可参照执行。

  指每年正常实施以疏枝为主的修剪,主要修除枯枝、过密枝、重叠枝、下垂枝、病虫枝等。

  未按照树木生长习性保留适宜的主干高度和2~3级分枝,导致树木一年内不能恢复景观功能和使用功能的修剪作业。

  居住区绿化树木修剪移植以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无业委会,由居委会代为履行职责)或居住区物业权属单位为实施主体。

  业委会(或居委会)负责居住区树木修剪移植方案征集、公示、业主意见征询、公告等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绿化养护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业委会(或居委会)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居住区树木修剪移植的相关工作。

  3.2.1 居住区园林绿化树木修剪移植遵循“业主负责、民主协商、保护公益、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

  3.2.2 保持居住区绿化基本面貌,保护大树等绿化成果,统筹考虑房屋安全、采光、通风等实际需要,科学实施树木修剪移植工作。

  3.2.3 坚持常规修剪为主,适当采用短截、疏枝等方法,定期进行树木修枝整形,维护树木良好冠容。

  (1)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可申请对树木进行疏枝、短截修剪。

  (2)疏枝修剪、短截修剪、抹芽不能解决影响房屋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可申请对树木进行回缩修剪。

  拟移植树木无移植条件或无移植价值的,经审批可以砍伐,如处于坡坎崖的树木,老化速生树种如构树、刺槐等。

  (1)常规疏枝短截修剪,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胸径不超过30厘米的零星树木,由相关业主申请,经业委会(或居委会)审定后,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回缩修剪树木10株以上、或者胸径大于30cm的,应征求业主意见。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拟订修剪方案。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相关业主意见,按照本技术手册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拟订回缩修剪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回缩修剪原因、修剪数量、修剪方法、预期效果、作业时间、作业单位等;

  ②征求意见。回缩修剪方案提交业委会(或居委会)后,公开征求业主意见;根据业主意见,确定是否由业主大会决定或业委会(或居委会)根据授权决定有关回缩修剪事项;

  ③具体实施。回缩修剪方案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或居委会)同意后,可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适时组织实施。

  (1)胸径不超过20cm的零星树木,由相关业主申请,经业委会(或居委会)审定后,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2)移植树木10株以上、或者胸径20cm以上的,应征求业主意见。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拟订移植方案。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相关业主意见,按照本技术手册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拟订树木移植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树木移植原因、移植数量、移植方法、苗木去处、地块处理、作业时间、作业单位等;

  ②征求意见。树木移植方案提交业委会(或居委会)后,公开征求业主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确定是否由业主大会决定或业委会(或居委会)根据授权决定有关移植事项;

  ③具体实施。移植方案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或居委会)同意后,可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适时组织实施。

  因紧急排危抢险实施树木修剪、移植工作,可拍照、录像等留存现场资料,先行实施,在排危抢险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公示。

  (1)作业前应至少提前3天告知受施工影响的居住区业主,公告作业主要内容、作业时间、实施单位等。

  (3)作业场地应满足施工需要,场地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专人维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未完成作业场地应进行安全防护和提示,必要时专人守护。

  (4)作业过程中不得长时间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在消防通道上堆放剪除的枝叶和其他杂物。

  (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按可回收利用与不可回收利用分类堆放,集中清运,其中剪除的枝叶应尽可能粉粹后就地利用。

  (2)作业人员应当配备工作服、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等保护用具,严禁酒后作业;登高作业必须佩戴使用安全绳(带)等防护用具,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高空作业。

  (3)多人同时作业,截除大枝,使用吊车专用设备等,应当安排有相应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员。

  4.1.1 居住区树木修剪应避免对树势造成大的影响,不宜过度回缩、截干。

  4.1.2 在修剪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枝条的同时,应剪除干枯枝、病虫枝、烂头残桩、根蘖枝、重叠枝、下垂枝、伤残枝等,并适度保持树势平衡。

  4.2.1 落叶树的回缩修剪应在树木全部落叶后至翌年萌芽前进行,避开极端低温天气。

  4.2.2 常绿树的回缩修剪应在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至春季萌芽前进行,避开极端低温天气。

  4.2.3 疏枝、轻短截、抹芽则可因树而异,宜在避开极端高(低)温的情况下进行。

  4.3.1 短截修剪应根据培养方向选留剪口附近的芽,剪口应在芽上方1-2cm。修剪后应不留短桩、烂头,剪口应呈10-15度倾斜,平整光滑,不撕皮,不裂干。

  4.3.2 疏枝修剪应从基部剪除下垂枝、病虫枝、干枯枝、徒长枝、交叉枝和重叠枝等。

  4.3.3 疏大枝时应保证剪口下不留残桩,应在分枝的结合部隆起部分(领环组织)的外侧剪切,不应伤及皮脊线与领环组织,剪口要平滑,利于愈合。不同型“领环组织”切锯角度位置如图1所示。

  4.3.4 大枝锯截时,应先从枝条剪截的位置或基部向前约30cm处自下而上锯切,深至枝径的1/3,再向前2-3cm自上而下锯切,完全切断,最后从分杈上侧皮脊线及枝干领环外侧锯掉残桩(如图2所示)。对直径大于5厘米的剪口,必须消毒处理,并涂敷伤口愈合剂。

  4.3.5 修剪后的树木应加强养护,并通过剥芽均衡树势,重塑骨架和冠形。

  指顶端优势明显,有明显主轴的树木(如水杉、雪松、银杏、秋枫等),应按照“分层轮修”法进行适当疏枝,定期对围绕树木主干同一层面的枝条进行分层疏剪更新,保持树木冠形。

  如果此类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生长过高有断折风险,则在分层轮修的基础上可进行适当的回缩修剪。回缩修剪后的树木高度宜保留原树木高度的2/3以上,且保持5层以上的分枝(如图3所示)。

  指没有明显的顶端优势,由一段主茎和各级侧枝分段联合而成树木(如黄葛树、小叶榕、香樟、天竺桂等)。常规修剪以疏剪为主,在保持树木冠形的基础上,定期对过密的枝条有选择地进行修剪,重点去掉枯枝、病虫枝等。

  如果此类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可进行适当回缩修剪。修剪后至少保留2-3级以上的骨架,并逐步培养形成新的树冠(如图4所示)。

  主要指居住区中常见的生长较快,生长过高后有断折风险的树木(如加拿大杨、秋枫、重阳木等)。可以通过修剪逐年控高,但不得集中大规模的回缩修剪,以免破坏树木冠形或生长势。每次回缩修剪量应控制在1/4-1/3之间(如图5所示)。

  常绿树的移植应在春季发芽前或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进行;落叶树的移植应在秋季落叶后至春季萌芽前进行。

  5.2.1 移植树木应提前选定栽植地并安排好转运路线,当天起挖当天栽植,起挖后栽植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5.2.2 移植前应了解目标树木周边建筑基础、地下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分布情况,注意安全,避免继发的安全隐患。

  5.2.3 起挖树木应带土球,乔木土球直径应为其胸径的8倍-10倍,球高度应为球直径的4/5以上;大灌木土球直径应为其冠幅的1/3-2/3,土球高度为其土球直径的3/5以上;棕榈土球直径应为其地径的2倍-5倍,土球高度应为球直径的2/3以上;散生竹至少应带来鞭300mm,去鞭400mm,两端各不少于1个鞭芽,多保留宿土;丛生竹要根据竹种特性及大小,分兜挖掘,且保护好竹兜不受损。受周边建筑物条件限制,起挖树木不能带土球的,应保留根盘和护心土,根盘直径要求同土球直径要求。

  5.2.4 起挖树木应对土球或根盘进行包装。带土球苗木,掘苗后应立即包装,并应做到土球包装结实规范、不裂不散;带根盘树木应采用保湿材料覆盖和包装;包装形式应根据树种、规格、土壤质地、运输距离、装运方式选定。

  5.2.5 树木移植提倡全冠移植。但为确保移植成活率,可根据树种的生物学特性、生长状况、移植季节、种植环境等因素对移植树木进行适当修剪。

  (1)种植穴宜上下大小一致,大小、形状、深浅应根据植物根系和土球大小而定,宽度较根系或土球的直径至少应加大60cm,深度至少应加深20cm(如图6所示)。

  (2)乔木种植穴挖好后,种植穴基部宜施入适量腐熟的有机肥作基肥,但基肥不能与土球或根部直接接触,应垫一层种植土将基肥与土球或根部隔开。

  (3)大灌木种植穴的宽度较根系或土球直径至少应加大20cm,深度至少应加深10cm。

  (4)种植穴开挖时应将底土与表土分开堆放,对含有建筑垃圾及有害物质的土壤宜放大种植穴,清除建筑垃圾及有害物质。

  (1)入穴时,土球与包装一同入穴。覆土前应将包装拆除。确认土球没有松散,可将捆扎的腰箍拆除,否则腰箍可不拆除。

  (2)种植覆土时应先填表层土,后填底层土,分层夯实,保证土球与土壤紧密结合,一般每回填30cm左右用木棍捣实后再行覆土,不得损伤土球和根系,不得用脚踩踏。土球顶部以上的覆土可高于树干原土层痕迹的5cm。

  (1)设置通气管。宜用直径110mm的PVC排水管,四周钻孔,用土工布包住埋入土球旁。根据土球大小确定放置透气管数量,一般是2~4根;

  (3)施用生根调节剂。在乔木穴覆土前可用专业的生根调节剂对土球进行喷施、均匀拌入种植土内或拌制泥浆涂沬土球根部或根系上,也可参照相关产品说明书使用生根调节剂,促使植物及早萌发新根;

  树木种植后,应采取支撑措施稳固树体,浇足定根水后,进一步加固支撑。支撑高度宜控制在乔木高度的1/4-1/2处;不得用铁钉或抓钉直接将支撑物固定在树干上,金属抱箍不得直接箍在树干上。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居住区树木,不涉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修剪、移植不需办理许可,但不得损毁园林树木或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砍伐居住区树木,或者移植居住区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

  因项目建设、土地征转、排危排险、交通组织转换、增加市政配套设施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移植、砍伐行道树,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在前期阶段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可以先行移植、砍伐或者临时占用。但是,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事中事后监管。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办理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审批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图纸,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

  (二)非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现场示意图或者定位图。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一)主城区范围内,单株胸径五十厘米以上,行道树二十株以上,其他树木一百株以上的,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其他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移植城市园林树木的,应当由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应当补植。

  经批准移植或者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对公共绿地资源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树权单位,应当定期对树木进行修枝整形,维护冠容。树枝危及架空管线安全,遮挡交通信号等妨碍交通或者影响道路照明的,应当及时修剪。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以外树木的,不得对绿地资源造成损害。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住房建设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

  因重点项目建设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建设项目业主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重点项目建设移植古树后备资源的,由建设项目业主申请,主城区范围内经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十倍处以罚款;

  (二)违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的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毁损、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影响;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