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为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保护和拓展城镇绿化空间,构建城镇绿色生态网络新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的意见》(晋政办发〔〔2022〕71号)的要求,现就全面提升我市城镇园林绿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的意见》精神,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绿色低碳、科学发展的基本原则,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尊重城镇发展规律和绿化规律,加强规划引领,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质量监管,完善政策机制,分类施策,精准发力,补短板强弱项,构建连续完整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有序推进城镇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到2025年,全市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80%,城市万人拥有绿道长度达到1公里,实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全覆盖。到2035年,中心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广场步行5分钟覆盖率达到80%,城市万人拥有绿道长度达到1.5公里,力争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1.加强规划修编。结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修订、编制工作(各县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可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增加专章内容)。规划由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依规报批和公布,有序组织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衔接,符合“上图入库”的要求。(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严格绿线管制。将大同公园、儿童公园等市级,口泉公园等区级公园划入城市绿线,严禁随意更改或调整,绿线永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3.科学确定绿地结构体系,强化绿地布局均衡性、完整性、连续性。坚持新城以绿为底、做好“公园+”,旧城留白增绿、做好“+公园”。坚持绿色空间横向增长和竖向拓展相结合,构建城乡一体、功能完善、分布均衡的城镇绿地系统。(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优化园林设计理念。设计坚持适地适树、宜地宜树的原则,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以乔木为主体,强化乔、灌、花、草、藤、地被合理搭配和乡土适生植物运用,打造层次丰富生态型园林。打造节约型园林,不设计过大规格树木和名贵树种;不大量引用外来树种;不设计大型旱喷、大规模模纹色块、大面积硬质铺装、大面积高耗水草坪;不滥设粗劣假山叠石及雕塑小品等。(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建立专家评审制度。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组织园林绿化专家对方案、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健全公众参与制度,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将方案、初步设计和专家评审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建立工程审批审查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从源头上杜绝“大树进城”、大型旱喷安装、大规模模纹色块修剪、大面积硬质铺装、大面积高耗水草坪铺设、大量引种外来树种、滥设粗劣假山叠石及雕塑小品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加快城市公园分级分类体系建设,构建以郊野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街头游园为主,大中小级配置合理、特色鲜明、种类多样、分布均衡的公园体系,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目标要求。(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对基础设施老化、服务设施不足、存在安全隐患、园林品质下降的公园进行改造升级,扩大政策、提升资金倾向力度,要在保护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的基础上实施“微改造”,以提高公园的利用率和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公园的生态及社会效益。(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开展星级公园创建活动,提升现有公园品质,完善休闲游憩、体育健身、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加大儿童游乐设施建设和适老化改造力度,实现“全龄友好”。(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利用城市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等空间,通过腾退还绿、疏解建绿、见缝插绿等途径,建设满足小坐、具有休憩功能的小微绿地,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游憩场所。对较小地块进行绿化种植提升,并配置座椅等便民服务设施,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到2025年,市本级至少建有1个符合标准要求的植物园或专类植物园、1-2个郊野公园;各县区人民政府至少建成1个综合公园、1个郊野公园、1个防灾避险公园以及一批富有特色的小微绿地和口袋公园。国家重点公园、省重点公园要全部实施改造提升工程。(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聚焦城镇绿色空间的升级改造。通过建设主题游园、遗址公园等方式,加强中心区、老城区、闲置工矿企业厂区等区域绿地建设和改造提升。原则上旧城改造腾出的小于1公顷的土地,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停车设施、绿地、小型广场等;经改造后或者新规划建设的十字路口,至少预留一个拐角建设街头绿地。(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开展百姓“身边增绿”行动。利用城镇废弃地、空地等见缝插绿、拆违建绿、留白增绿,因地制宜建设居民身边小而美的“口袋公园”、小微绿地、绿色驿站,实现“推窗见绿、步行入园”;改善植物群落结构,采用复层、异龄、混交方式建设城市近自然绿地,提高绿地固碳效益。(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强空间绿化占比。增加桥体、公交站点、停车场、生态屋顶、立体花园、墙体绿化等空间绿化。(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全面开展林荫路创建行动。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绿道沿线绿化美化,保护原有乔木,用乡土适生浓荫乔木打造林荫绿道;新建道路,在分车带和人行道栽种双排乡土冠大荫浓乔木,打造林荫道路;现有不达标道路,因地制宜开展增加行道树池宽度,提倡连体树池、行道树补栽补种,消除行道树空白段,在路侧绿地边缘增加二排行道树,对不具备条件地段增砌树台和摆放花箱栽植小乔木等手段,确保达标。(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城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道路绿化规范。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同步确定道路绿地率,满足标准、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园林绿化中心、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开展绿荫行动和绿道建设行动。在规划和修建道路时考虑加宽人行道,适当增加行道树池宽度,建设林荫道路和林荫停车场,提倡城市道路多板块模式;积极创建园林式道路,鼓励在分车带和人行道栽种双排乡土冠大荫浓乔木,打造林荫车道;适当增加行道树池宽度,提倡连体树池。认真调查摸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绿道,连通山水林田湖草和各类绿地、重要的历史人文节点,构建连续贯通、覆盖城乡的绿道网。(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大力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工作,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小区创建积极性,争取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达到60%。对已命名的园林化单位和居住区定期进行复查。复查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经复查不达标且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并在媒体予以公告。(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新建单位、居住区绿地管控,力争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100%。新建单位、居住区防止植物高密度堆砌的装饰型绿地倾向,给植物留足后续生长空间,凸显实用功能,注重小区林荫路建设。(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园林绿化中心,各区县人民政府)
1.加快建成区内组团之间净宽度不小于100米且连续贯通的生态廊道建设,加强防护绿地建设,防护林带要以混交乔木林为主,发挥园林植物净污防噪功能,营造高大乔木夹岸的滨河景观。(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中心、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继续推进御河、十里河、口泉河等河流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加强河道沿线污染源治理,实施沿岸景观廊道和景观节点建设等工程,构建城市水生态景观网络。(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强御东片区和东部产城融合片区的功能联系,同时加强与云州区的生态对接,逐步促进云州区与中心城区一体化发展。优化口泉片区的用地布局,推动城市有机更新,完善公共服务、商业、绿地等,提升绿地空间品质。(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云州区、云冈区)
1.充分发挥园林绿地的社会功能。推动绿地与城镇融合发展,将公园绿地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安全、生态修复、景观风貌、防灾避险紧密结合,因地制宜实现休闲娱乐、运动健身、防灾应急、社会管理、科普教育、研学旅行等便民服务功能。(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科协,各县区人民政府)
2.充分发挥绿地系统的生态效益。推广海绵型绿地理念,推进园林绿地与海绵城市雨水系统的统筹规划和设计、建设,通过新建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小微湿地等,提升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充分发挥绿地系统的生态效益。(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提升园林绿地美化功能。在现有绿地合理调整、增加彩叶、开花树种,形成季相分明、层林尽染的自然景观。按照生态优先、以人为本,明晰类别、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适地适花的原则,大幅增加丁香、黄花等花卉、花灌木栽植数量。(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由建设城市公园向建设公园城市理念转变,打造以绿色为底色、以山水为景观、以绿道为脉络、以人文为特质、以街区为基础的人、城、境、业和谐统一的新型城市形态。促进城市风貌与公园形态交织相融,营造宜业宜居优良环境,增进城乡居民福祉。(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强化公园活动组织与服务运营,培养更丰富的社会文化活动。突出公园品质提升、人文提升、服务提升、在公园增加图书馆、博物馆、戏台、儿童游乐、体育健身、餐饮、购物、游客配套设施等服务项目,打造新的公园消费业态,激活公园经济新空间。(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创新园林绿化管护方式,制定完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和定额标准,安排专项养护资金,特别是针对水、肥、农药及补植工作,提升管护专业化精细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弘扬工匠精神,强化园林技艺传承,组织开展盆景工、花卉工等各类园林工匠评选和技能竞赛,培养一批传统园林营造技艺传承人;加强养护单位人员技能培训、实操技能考核,提升管护队伍专业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城镇园林绿地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预警防控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管理水平。加强病虫害防治,探索生物防治病虫害,有序推进危树、病树、枯树更新换代和修剪工作的实施。(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健全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收运、资源化处理与利用体系,高效、环保处理园林绿化垃圾。(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培育壮大城市园林绿化品牌,依法依规建立企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在园林绿化各环节、各流程中的应用参考,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科学决策管理工程项目,规划时尊重历史和现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让古树大树,避免发生大规模树木移植砍伐现象,在保证绿化总量不减的同时提档升级。验收时,加强对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结合实际制定园林绿化审批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部门严格把好审查关。在城镇建设中要妥善保护原有绿地,永久占用公共绿地的,需按照不少于所占面积的原则就近规划补偿绿化用地,实现区域占补平衡,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和树木数据库,严格保护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对濒危古树名木及时抢救复壮。保护旧城原有规模化、特色化绿地和大树,尊重群众的城市情感。严格落实管护责任,提高管养能力,坚决纠正“重建轻管、只建不管”现象。坚持“避让古树名木、大树”原则,严禁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园林树木。(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健全监管制度,加强护绿巡查监管,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毁绿占绿、损毁树木行为。(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1.加强园林绿化基础应用研究,注重优良新品种植物引种驯化和乡土树种的推广应用,不断丰富大同市园林绿化植物品种,在植物园、公园、苗圃等建立乡土及适生植物种质资源库,开展引种驯化及快繁研究。(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各县区人民政府)
2.多方面搭建交流平台,加大新成果、新技术和生态工法推广力度,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进园林绿化的建设发展;全方位开展科技立项、科技交流活动,充分开发园林科技成果,使其具有适用性、科学性。(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各县区人民政府)
3.推进园林绿化苗木产业基地基础建设,确保苗圃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推广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等应用,丰富地被植物品种。加强珍稀野生物种保护和乡土植物资源本底调查,促进城镇野生种群恢复、动植物栖息地保护修复和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生境斑块之间的重建连通,编制生物多样性名录,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加强公园服务设施监管,以人为本,科学化管理,同时全园设置园林科普标识牌,提升导览、科普等服务效能,加大科普知识宣传。(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1.出台相关办法,利用“互联网+”新模式,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认种认养城镇树木、提供技术服务、认建认管或出资捐建小微绿地、“口袋公园”、绿色驿站等园林公益事业。(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开展最美“口袋公园”、最美林荫道、最美绿道、最美驿站评选,提高公众的参与感。(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传承园林文化。挖掘传统园林文化精髓,促进中国园林艺术保护传承,弘扬中国传统园林文化。充分挖掘本土文化内涵,将文化建园理念贯穿园林绿化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打造特色园林景观。(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
2.推广、学习园林文化。充分利用现有园林载体,积极开展园林文化教育普及活动,推动园林园艺文化进校园、进社区、进医院、进家庭,提倡园林生活,推广园艺疗法,打造一批有地方特色的园林文化品牌单位。(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区人民政府)
3.提高技术水平。园林绿化工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技能竞赛,提高园艺技能。(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
4.扩大对外交流,积极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园博会等交流活动,宣传大同园林文化特色,展示我市民俗人文风情。积极申办各级各类园博会等园林绿化交流活动,打造对外展示的窗口。(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强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业指导和服务职能,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审批,城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全面提升城镇园林绿化水平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全面提高建管水平。
1.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园林绿化审批管理办法和标准。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批部门组织审查时,要对项目绿地指标、设计方案、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绿化指标达不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规范审批与监管部门联动协同,审批结果要同步推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要加强和规范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施工技术指导,强化对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3.对园林绿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建立决策专家顾问制度,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组织园林绿化专家对方案、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健全公众参与制度,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当将方案、初步设计和专家评审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公布时间不少于15日。
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稳定经费渠道。加大对园林绿化科研经费和教育培训投入。探索政府、市场、社会参与建设运营的多元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1.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园林绿化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树立产业生态思维,培育壮大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品牌,推进全市园林绿化产业成链条、成集群、上规模、健康可持续发展。
2.制定出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及标准,对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我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依法依规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应用,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1.严格执行“绿线”管制、“绿色图章”和绿化补偿制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占绿、毁绿行为,对缺建绿地进行补偿。健全监管制度,通过组建“护绿队”开通护绿举报热线等方式,加强护绿巡查监管。
2.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对未经批准的临时占用绿地,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等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