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根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一定标准的服务,而业主则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费从入住通知单上的入住日期开始计算。如果在收房过程中发生争议,需要延迟接收房产的话,需要在解决问题后重新开具入住通知单。如果没有另开入住通知单,那么物业费和公摊费用就从通知收房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在物业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而实际交付后,物业服务费则由业主交纳。

  物业服务费包括人工费、设施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等。人工费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设施维护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养护;此外,物业服务费还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等。

  因此,对于按时交付的物业,业主应按期缴纳物业费;对于未按约交付的物业,物业费的收取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论何种情况,业主都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否则将面临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