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揭阳活力古城改造提升工程——水文化修复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揭阳活力古城改造提升工程——水文化修复工程,是榕城区政府纳入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活力古城改造提升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榕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实施分步改造。为推动活力古城保护建设和活化利用,确保活力古城改造提升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揭阳市榕城区中山街道办事处、西马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各自辖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范围:涉及中山街道永革社区、店马社区,西马街道北市社区,详见《广东省揭阳活力古城改造提升工程——水文化修复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图》。
四、征收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本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具体办法详见《揭阳活力古城改造提升工程——水文化修复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征收补偿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授权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持相关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到揭阳市榕城区中山街道办事处、西马街道办事处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关抵押权人应到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揭阳市榕城区中山街道办事处、西马街道办事处向征收人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不得抢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工商注册登记和房地产抵押登记等事项。
七、征收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国防光缆等设施,相关单位应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到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有关设施埋设图纸及资料,协商相关事宜,并按规定时间完成迁移或埋设。工程范围内涉及文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活力古城改造提升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需要被征收人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希望被征收人积极配合,为打造宜居榕城贡献一份力量。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揭阳活力古城改造提升工程——水文化修复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揭阳活力古城改造提升工程——水文化修复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七届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为落实《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24〕23号)精神,推动活力古城保护建设和活化利用,确保活力古城改造提升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揭市自然资发〔2020〕20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榕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榕府办〔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涉及中山街道永革社区、店马社区以及西马街道北市社区,详见《广东省揭阳活力古城改造提升工程——水文化修复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图(附件1)》。
私人住宅实行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公有房产、厂房、办公场地、仓库、车场以及其它不宜作产权调换的建筑物只实行货币补偿或补助。
(二)非住宅(指厂房、工棚、办公室、车场、娱乐场所等)的建(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如下(以建筑面积计、不含地价):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货币补偿,按所持有效契证面积计、参照《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重点地区土地执法与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1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已批已建的商业、非住宅用地按基准地价上浮20%计补,即商业按3960元/m2、非住宅按1020元/m2补偿;对已批已建的住宅用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市场价值,按评估价2950元/m2补偿,无证的按2655元/m2补偿;若属于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原则上由政府无偿收回,若属于政府有偿划拨的土地,有明确划拨价格的则按原划拨土地价格补偿,无明确划拨价格的,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其市场价值,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土地使用权属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货币补偿按各户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由各户分享。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住房问题,征收单位提供产权调换房(毛坯房)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享受本方案的相关补偿、补助、优惠条款。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只可以在征收单位提供的调换房进行产权调换,调换房位于榕华街道建贤新邨,具体情况详见《建贤新邨产权调换房情况表(附件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增购、补助的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含土地)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调换办法如下(调换基数按有效契证建筑面积计):
(二)被征收房屋属租地建房、公房私叠的,按产权调换标准的70%给予房屋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属证件,但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所有和用途,且无权属争议的,以及超出所持有效契证面积的,按本方案的同类房屋产权调换标准的90%给予调换。
(四)被征收房屋可调换面积大于调换房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只作货币补偿,不能进行产权转让及不得享受货币补偿相关奖励等优惠条款。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经确认可调换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5000元/m2增购。
房屋产权调换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协议号先后顺序确定,按先签订者优先选房,选房时,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应结清因房屋产权调换差异的款项。
在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以沿路住宅改建并在实际经营(持有相关证明)的,按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20平方米以下每户8000元,20~40平方米每户12000元,40平方米以上每户15000元。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给予20元/m2一次性补助;但涉及大中型机械设备(含机械设备基础),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给予35元/m2一次性补助。水电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给予30元/m2一次性补助。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50元/m2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临时生活补助费。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m2的一次性补助。
房屋夹层中的木楼、技术层、插层,其层高在2.2米以上的,计全面积;2.2米以下的,按1/2计建筑面积。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层高(指从地面至坡屋顶最低点的垂直距离)在2.1米以上的,计全面积;1.2米至2.1米的,按1/2计建筑面积;1.2米以下的,不计建筑面积,但可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青苗补偿按照《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揭市自然资发〔2020〕20号)规定执行。确需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配合政府工作,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由征收人按征收补偿评估总额的3%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
征收补偿期限:自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授权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持相关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按被征收房屋所属地(中山街道、西马街道)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次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选定。本方案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货币指人民币。本方案自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