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荒向集以上蔡县安东客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蔡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投资办学合同。合同第六条第四项约定,上蔡县人民政府负责通往学校门前的公路、污水排放管网建设及电力设施的架设,架好800KW变压器一台,保证学校用电。当时学校(上蔡县洼下中学)选址是一片可耕地,没有施工道路,由于急于建校,2012年8月8日,被告人荒向集之兄冯某一找到原上蔡县建设局设计室对临时施工道路进行了设计,设计图纸为:长696.93米,宽8米,厚1米(其中碎石20厘米、砖渣30厘米、灰土50厘米三层结构)。2012年8月10日上蔡县洼下中学向上蔡县人民政府呈请了关于修建临时施工道路的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上显示,施工道路总长696.93米,路宽8八米,砰石、砖渣、灰土结构,预算价80万元,修路租地和赔偿青苗费用6万元,共合计费用86万元。县有关领导同意修路,但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核算。上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12年9月3日出具建设工程预算书,预算金额为800067.09元。2012年9月6日,上蔡县洼下中学向县政府报告申请关于拨款修建临时施工道路,申请政府按照财政预算价的数额按年度分两批拨款给洼下中学。次日,县领导签字“同意,请核办”。后洼下中学拿着领导签批的手续到县财政局综合股要求拨款,该股负责人认为该工程没有招投标不予办理。2012年9月29日又经县主要领导在拨款报告上签字“同意列支”。2012年11月,被告人荒向集将修建该临时施工道路的工程交给其外甥刘某一施工,当年11月底竣工。上蔡县财政局于2012年12月12日拨给上蔡县洼下中学40万元,2013年1月29日将下余的400067.09元拨付完毕。后被告人荒向集分次支付刘某一38万元,另扣保证金4万元。

  另查明,上蔡县委员会对此事立案查处期间,2013年9月4日,巨马站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上蔡县委员会委托对上蔡县洼下中学临时施工道路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长度479.6米,宽平均5.47米,厚平均0.337米加石屑封层。各项数据均不符合图纸要求。该报告不显示检测时有道路施工方等见证人到现场质认。巨马站市正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该公司依据巨马站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数据提出鉴定意见:该鉴定工程造价为128598.45元。该公司的执业类别是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被告人荒向集分别于2013年12月30日、2014年5月9日向上蔡县委员会两次各退款10万元。后该案经上蔡县委员会移交上蔡县公安局办理,被告人荒向集于2014年5月12日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退款28万元。

  同时查明,上蔡县洼下中学民办学校办校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2年9月1日,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发证日期为2013年2月5日,其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审批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建设项目名称为上蔡县洼下中学,建设单位名称为河南真州集团上蔡县安大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荒向集外甥刘某一出生于****年**月**日,系上蔡县蔡沟乡东斗村村民。刘某一无修建道路施工资质,其建洼下中学临时施工道路时,被告人荒向集未向其提供道路施工图纸,竣工后未进行验收。

  (一)被告人荒向集2014年4月26日、5月8日的供述,他是上蔡县洼下中学的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洼下中学是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上蔡县安东客运有限公司与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27日签订了投资办学合同书。按照合同规定,政府负责通往学校门前的公路、污水排放管网建设及电力设施的架设。当时学校选址是一片可耕地,原先是一条简易的生产路,无法运送建筑材料,由于急着建校,他们就打报告申请先修建一条通往洼下中学的临时施工道路,该道路是2012年8月8日经上蔡县建设局设计的图纸。2012年9月6日,洼下中学向县政府申请关于拨款修建临时施工道路的报告,当时县政府领导签字同意拨款了,两次共拨款800067.09元。修建临时施工道路他承包给他外甥刘某一干的,2012年11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2012年11月20日竣工,通过核算给付刘某一工程款76万元,下余4万元保证金至今未给付。刘某一打的有收款收据。2013年上蔡县纪检会多次找他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此事,他第一怕影响办学,第二怕产生负面影响,就分两次退给纪检会20万元。他对巨马站市正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工程造价款128598元有异议。一是临时施工道路是县建设局设计室设计的。二是工程他承包给刘某一了,签订的有合同书,已支付工程款76万元有刘某一的收据。至于刘某一实际支付工程款多少,利润多少,工程是否合格他不是搞工程的,他也不懂。他对上蔡县纪检会对刘某一的询问笔录有异议,认为刘某一向纪检会陈述的“荒向集仅给他工程款38万元,工程合同及76万元的收据是在纪检会初步调查时补签的”是虚假的,是刘某一说瞎话。

  (二)证人冯某一2014年4月28日证言证实,修建了洼下中学临时施工道路是荒向集具体负责的,图纸是他找上蔡县建设局设计室设计的,修路是2012年先垫资修建的,后来县政府拨的款,拨多少他不知道。修建款的账目都由荒向集负责,与洼下中学的投资账目无关联。

  (三)证人盖某2014年4月25日的证言证实,他是2013年9月1日应聘到洼下中学任会计的,任职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洼下中学的管理人员聂群名给他两张票据,一张是40万元、一张是406709元,老聂说是县财政局拨给洼下中学的修路款,专款专用,让他先把该两张票据保存着,他没有入到洼下中学的账目中。关于该两张票据的有关支出情况,他不知道,他听老聂说过有一张76万元的支出票据在荒向集那儿放着哩,他没有见过。

  (四)证人赵某2014年10月13日证言证实,他在上蔡县建设局设计室工作,2012年8月,冯某一找到他,让他帮忙为洼下中学设计一条临时施工道路图纸。他向其主任代河路请示同意后,就按照冯某一说的长、宽、厚大致数据,给他们设计出了那条临时施工道路图纸,他也没有去实地勘察。

  (五)证人刘某一2014年4月4日,4月24日,4月29日的证言证实,2012年修建上蔡县洼下中学临时施工道路是他帮其舅舅荒向集修的,当时没有签订合同。2012年11月1日的合同书及76万元的收据是2013年7月份纪检会调查时补的,修路时他也没有见过设计图纸。修这条路荒向集共付给他32万元,他还给洼下中学修一条环校路,修该条环校路荒向集给他6万元,合计修路款38万元。关于2014年3月26日的承包修建洼下中学临时施工道路情况说明,是聂群名让他签的字,因为亲情关系,我也没有看上面的内容,就签名了。

  (六)证人卢某二2014年4月25日证言,证实其是洼下中学聘用的出纳,经他的手由冯某一签字批准从洼下中学账上支付刘某一拉围墙及修环校路款三万元整,该三万元款与荒向集给付刘某一修学校前临时施工道路无关。

  (七)证人刘某一提供的与被告人荒向集于2014年4月初的手机通话录音资料,电话记录内容显示:

  刘某一:是的呀,我给你说舅,不讲你给我三十七万也好,三十八万也好,都给四十万也好,我只是,不是说咱爷俩讲钱哩。我意思是说这事出来了,最起码都是说您孩子乖给你担着这个事,您孩子乖也认。但是,因为二舅,这个事不是您自己的事,我说的意思你应该明白,如果老大(冯某一)给我翻开脸了,光说你给我打的有条,这七十六万元的条是以我的名义打的不是。我说,舅,这个话,我咋说呀,我要说没拿,这黑纸白字,那上面写的都有。(嘟嘟嘟…来电铃声),如果我认,舅,你应该知道,俺三个、俺四个,一个人分两三万元,我自己担着,但是我还是那句话,舅,如果是为你担着,我认。但是你要我给俺大舅担着,我绝对不给他担着……。

  (八)鉴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书(公物证鉴字(2014)288号)鉴定意见:1,检材1中被称为“舅”(音)说线中自称“军朋”(音)说话人是刘某一。

  (九)书证,上蔡县人民政府与上蔡县安东客运有限公司2012年6月27日签订的投资办学合同书证明,修建洼下中学门前的道路是县政府的合同义务。

  (十)书证,2012年8月10日上蔡县洼下中学关于修建临时施工道路的请示报告,该报告证实,修建临时施工道路是经过上蔡县政府有关领导签字批准的。

  (十一)书证,上蔡县建设局设计室于2012年8月8日设计的上蔡县洼下中学临时道路施工图,该图显示总路长696.93米,宽8米,厚1米(灰土0.3米,砖渣0.5米,碎石0.2米)。

  (十二)书证,上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12年9月3日出具上蔡县洼下中学临时道路建设工程预算书,证明工程造价800067.09元。

  (十三)书证,上蔡县洼下中学2012年9月6日关于申请政府拨款修临时施工道路的报告,该报告证实,县政府及财政局主要领导于2012年9月29日签字同意按财政预算价的数额按年度分两批拨给洼下中学,第一批拨40万元。

  (十四)书证,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汇凭证两份,证实2012年12月12日财政局向洼下中学拨款40万元,2013年1月29日拨款406709元。

  (十五)书证,2014年3月26日出具的关于刘某一签名的承包修建洼下中学临时施工公路情况说明一份,该说明显示,他于2012年11月份与洼下中学签订了修建洼下中学临时施工路的合同,没有走招标程序。修路时正逢高速引线公路在修,原材料涨价,再加上填沟和当地老百姓阻挠停工等修路造价较高,修路竣工,校方拨付工程款76万元,保证金4万元至今未付。原先公安机关询问他时,他对荒向集意见较大,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与事实出入较大。

  (十六)书证,刘某一于2013年9月17日从洼下中学领取修建围墙及周围道路费用三万元的收条一份,证明刘某一从洼下中学领取修环校路款的事实,该三万元与荒向集支付的路款无关。

  (十七)鉴定意见,2013年9月4日,巨马站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上蔡县委员会委托对上蔡县洼下中学临时施工道路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长度479.6米,宽平均5.47米,厚平均0.337米加石屑封层。各项数据均不符合图纸要求。

  (十八)鉴定意见,巨马站市正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3年9月2二日该公司受上蔡县委员会委托对上蔡县洼下中学临时道路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该公司依据巨马站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数据提出鉴定意见:该鉴定工程造价为128598.45元。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显示,“证号为0000191***,名称:上蔡县洼下中学,负责人:冯某一,有效期:筹建期三年,发证日期:2012年9月1日。”

  (二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显示,“证号为民证字第11**号,名称:上蔡县洼下中学,法定代表人:冯某一,发证日期:2013年2月5日”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显示,“选址号为******201100024,日期为2011年9月23日,建设项目名称:上蔡县洼下中学,建设单位名称:河南真州集团上蔡县安大运输有限公司。”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诈骗事实,上蔡县建设局设计室设计的施工图、上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预算报告书、上蔡县农村信用社转汇凭证、证人刘某一、冯某三、盖某、卢某二、赵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但被告人荒向集实际骗取公共财产多少元?公诉机关提供证人刘某一的证人证言证明荒向集给付其工程款38万元,其中包含为洼下中学修环校路工程款6万元。同时公诉机关提供的刘某一与被告人荒向集手机通话录音资料及录音鉴定,在录音中,被告人荒向集认可给付刘某一修路工程款,不是三十七万元,都是三十九万元,不到四十万元。录音资料与证人刘某一的证言能够印证被告人荒向集分次给付刘某一修路款共计三十八万元。刘某一证明该三十八万元,其中包含为洼下中学修环校路工程款六万元,但证人冯某一、卢某二的证言及刘某一2013年9月17日的领款条证明刘某一为修环校路从洼下中学领款三万元,与荒向集给付刘某一的修临时施工道路款无关。故刘某一关于其领取工程款三十八万元包括修环校路款六万元的证言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刘某一证言、手机通话录资料及录音鉴定,证实了被告人荒向集提供的2012年11月1日的合同书及76万元的收据是2013年7月份上蔡县部门调查时补签的,故该合同书及76万元的收据本院不予采信。巨马站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巨马站市正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时无施工方人员在场,缺乏客观性。鉴定单位鉴定的工程造价128598.45元,但其建筑工程鉴定业务范围与所鉴定的道路工程不符,属超范围鉴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考虑工程建设的客观情况及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认定被告人荒向集已实际给付工程款38万元、应给付工程保证金4万,合计42万元,骗取公共财产(800067.09元减去42万)等于380067.09元。

  (二)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复印件两份,证明2013年12月30日洼下中学向上蔡县委员缴款壹拾万元整。2014年5月9日,洼下中学向上蔡县委员会缴款壹拾万元整。

  (三)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一份,显示2014年5月12日荒向集向上蔡县公安局退赃贰拾捌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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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一名退休人员,一生经历坎坷,几度命悬一线,见闻复杂奇特,教训深刻惨痛,记述成文,以警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