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商品房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以下简称“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4〕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建〔2014〕8号)和《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处置意见。
宁德市主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明确地下非人防车位(不含公共配套车位)可销售、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并取得地下空间土地所有权的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地下非人防车位,销售、不动产登记程序参照普通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登记程序申请办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项目地下非人防车位首次销售前,应合理制定本项目地下非人防车位销售方案,并在销售现场及项目区划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1个月无异议后,报蕉城区人民政府住建部门或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由其出具“公示方案已按要求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证明函件。
(二)商品房项目地下非人防车位销售方案应包括地下场所平面图、地下停车位平面分布图,明确地下车位总数量、可销售数量,车(库)位销售方式、销售价格区间等。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公示的地下非人防车位销售方案销售车位、销售价格应当实行“一车位一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出租,租金租赁双方约定。车位销售价格按照住建部门核定为准。
(三)地下停车位的销售、附赠、出租应当首先满足本的需要,原则上每套商品住房不得超过两个(含两个)。修改为:地下停车位销售、附赠、出租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原则上经首次公示的地下非人防车位销售方案,每套商品房业主认购车位不得超过两个(含两个)。
(一)在办理地下非人防车位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前,应当先取得地下空间不动产权证,即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依据市自然资源局、市或区国动办、市(或两区)住建局审核盖章的地下车位平面布置图(标注车位号、公共车位、人防范围、车位线等)、权属证明材料,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用途为住宅用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与地上建筑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致的规定,确定地下空间使用范围及使用年限,相关材料齐全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相关部门及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后,予以单独发证。
(二)立体机械车位,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特种设备验收合格,且已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规划符合登记基本单位,可办理权属登记。为便于机械车位的销售办证,立体多层机械车位面积按装置投影计算单层面积,单个机械车位按所占装置份额计算面积,予以单独发证。
市住建局:1.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非人防停车位的销售许可手续,做好预售或现售合同网签备案、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消防工程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等工作;增加(两区监管项目由两区住建部门负责办理)。2.负责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做好施工许可项目地下车位具体区域认定工作(市本级施工许可项目由市住建部门负责,两区监管项目由两区住建部门负责);3.依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自然资源局:1.负责联合市、区国动办、市住建局出具审核盖章的地下车位平面布置图(标注车位号、公共车位、人防范围、车位线.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地下停车位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和权属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3.负责审核出让合同中是否明确地下非人防车位可销售。
蕉城区住建局或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负责销售方案的审核备案并出具“公示方案已按要求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证明函件。
市、区国动办:负责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做好人防区域地下车位具体区域认定工作。
涉及环保、供水、供电、市场监督、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下停车位管理的相应工作。
五、本意见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已售项目且符合适用范围的地下车位销售登记可参照执行,由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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