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绿色发展,全面推进园林绿化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建设美丽中国,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园林绿化养护概算定额》,现批准发布,编号为ZYA2(II-21-2018),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本定额把提高园林绿化的质量和效益作为目标,是规范园林绿化养护资金管理、确定全过程价格的依据。各级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日常养护管理的预算编制、结算支付以及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活动中,要加强本定额的贯彻实施。同时,我部将组织开展宣传贯彻活动,请各省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组织安排。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