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持续推动我市城市照明高质量发展,保障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为修订了《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2010年7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颁布实施,2012年8月31日,市政府发布了《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常政规〔2012〕1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的实施,对我市市区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极大地推动了我市城市照明的发展。但随着我市区划调整、机构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优化,尤其是建筑景观照明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不断提高、要求不断深化,《原办法》已经亟待修订。为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代为修订了《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办法》明确了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适用范围是本市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管理职责。《办法》对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确保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市照明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辖市(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三)规划和建设。《办法》分别对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设置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对照明专项规划编制、从业人员资质和职业资格、设施标准规范、资金来源、建设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管理和维护。《办法》明确了各方主体对于照明设施管理和维护的相关要求。一是明确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从规章制度建设、集中控制系统建设和规范统计数据资料三方面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二是明确了非政府投资设施的保障机制、移交主管部门管理的条件和集中控制等要求。三是明确了对单位和个人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相关要求和禁止行为。

  (五)节约能源。《办法》明确要从科技创新、能耗管理和教育培训等方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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