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淮河流域污染严重企业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和《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关于关闭淮河流域污染严重企业的通知》(苏淮水〔2005〕1号)要求,彻底消除部分污染严重企业对地区水环境的危害,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现就我市淮河流域污染严重企业关闭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在2005年年底前,对全市范围内现有的石灰法制浆工艺、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1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万吨以下淀粉生产线责令关闭。

  根据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关于认真核实淮河流域需关停企业名单的函》(苏淮水〔2004〕11号),宿豫区卓圩华维造纸厂、宿迁市第二造纸厂、宿迁市植物纤维制品厂、宿迁市金恒包装纸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旱闸箱板纸厂、沭阳许口纸浆厂、沭阳盛田纸业有限公司、沭阳中意纸业有限公司、沭阳恒宇造纸厂是本次关闭的重点(见附件)。

  企业关闭按照“先易后难、部门配合”的原则进行。由所在县区政府下达关闭决定,责令关闭,确保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关闭工作。

  (一)凡属上述关闭范围内的在建企业,应立即停止建设,实施技术改造,进行转产。

  (二)属上述关闭的企业,煤炭、石油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电力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电力;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贷款;铁路、公路、水运等运输部门不得为其提供运力。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其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企业关闭以后,主要生产设备要就地拆除报废,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租、变卖和易地使用;抓紧实施技术改造,做好转产工作。

  (六)对企业关停后的善后问题,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职工的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将下岗职工纳入县区“四全工程”。

  (七)关闭污染严重企业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关闭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应明确自己的责任,成立相应的关闭企业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关闭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督查,县区未及时下达关闭决定、有关职能部门未有效开展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准备阶段(6月底前):召开污染严重企业关闭工作会议,对关闭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安排;下达关闭通知。

  (二)督促检查阶段(7―10月):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集中做好企业关闭工作。各县区政府向有关企业和个人下发停工停产通知,责令相关企业在10月底前全部停产。收回有关证照。经贸、环保、国土、技术监督和工商等部门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格检查,落实关闭的各项具体政策。

  (三)总结上报阶段(11―12月):对污染严重企业关闭情况进行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