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反馈(个人请注明所在单位、联系电话并签署姓名;单位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艺术行业中,从事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和初级,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艺术系列职称包括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美术、演出监督、舞台技术等14个专业,各专业职称统一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
(一)拥护中国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
(三)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现职称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1.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演员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取得二级演员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演员获中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二级演员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在新作品的演出中担任主演或主要配角,出色地完成3部大型,或1部大型和3部中型,或1部大型、1部中型、3部小型代表性剧(节)目的表演任务,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中型作品各演出20场,小型作品各演出50场。
在乐队中长期担任起核心和稳定作用的乐团首席、独(领)奏、声部长或戏曲的司鼓、头弦等岗位,完成大、中、小型曲(剧)目、晚会或专场音乐会的演出场次分别不少于10场、20场、50场。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作品中,有2部大型,或1部大型和2部中型,或2部中型和3部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中型作品各演出20场,小型作品各演出50场。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3部大型,或大中型各2部,或大型1部、中型2部和小型2部,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中型作品各演出20场,小型作品各演出50场。
积累指挥各种风格、题材的保留演出曲目80套,或戏曲音乐、舞蹈音乐伴奏80部(套),其中大型作品20部。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中,有2部大型作品,或1部大型和2部中型作品,或2部中型和4部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中型作品各演出20场,小型作品各演出50场。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作词(担任主题晚会撰稿)的新作品中,有4部大型作品,或2部大型和4部中型作品,或4部中型和8部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中型作品各演出20场,小型作品各演出50场。
有20幅(组)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的专业艺术或摄影(摄像)作品展,并有5幅(组)入选全国性专业摄影(摄像)展览;或在省会以上城市成功举办个人摄影(摄像)作品展1次和结集公开出版发行专集1部。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新剧目5台,或大型文艺晚会10台的舞美设计,其中有5台绘制的舞美设计效果图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
独立创作10件(套)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全国性专业展览;或主创(排名第一)完成10次省(部)级,或15次市(厅)级大型展览、展演的创意设计任务。
独立创作并公开发表相当数量、具有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的代表性美术作品,且在省会以上城市成功举办个人美术作品展1次和结集公开出版发行专集1部。
14.一级舞台技术(含舞台灯光、音响、化妆、服装、道具、装置的设计与制作、舞台多媒体图像制作、绘景、美工及电影电视录音、剪辑,下同)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新排演的3部大型剧(节)目的主要舞台技术工作;或主持所在单位大型演出的舞台技术工作不少于100场。
1.独立创作的作品、或独立(联合须排名第一)担任本专业工作的剧(节)目获国家级奖项一等奖(或相当等次)1项,或省(部)级奖项一等奖(或相当等次)3项,或省(部)级专业单项奖一等奖(或相当等次)3项。
2.独立创作的作品或作为本专业主要完成人(排名第一)的剧(节)目完成国家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项目”或“美术创作项目”资助2项,或国家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项目”或“美术创作项目”资助1项及省文化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创作资助项目”2项。
3.独立创作的作品或独立(联合须排名第一)担任本专业工作的大型剧(节)目参加全国性展演展示活动2次,或全省性展演展示活动4次。
2.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演员获中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三级演员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在新作品的演出中担任主演或主要配角,出色地完成1部大型,或4部中小型剧(节)目的表演任务,且大型作品演出10场,中型作品各演出20场,小型作品各演出50场。
在专业文艺单位中担任独(领)奏,完成大、中、小型曲(剧)目、晚会或专场音乐会的演出场次分别不少于10场、20场、50场。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中,有1部大型,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中型作品各演出20场,小型作品各演出50场。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新作品中,有1部大型,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中型作品各演出20场,小型作品各演出50场。
积累指挥各种风格、题材的保留演出曲目60套,或戏曲音乐、舞蹈音乐伴奏60部(套),其中大型作品15部。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中,有1部大型,或1部中型和2部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中型作品各演出20场,小型作品各演出50场。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作词(担任主题晚会撰稿)的新作品中,有2部大型,或1部大型和2部中型,或2部中型和4部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10场,中型作品各演出20场,小型作品各演出50场。
有10幅(组)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的专业艺术或摄影(摄像)作品展,并有3幅(组)入选全国性专业摄影(摄像)展览;或在省会以上城市成功举办个人摄影(摄像)作品展1次,并结集公开出版发行专集1部。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中型新剧目4台,或大型文艺晚会8台的舞美设计,其中有4台绘制的舞美设计效果图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
独立创作5件(套)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全国性专业展览;或主创(排名第一)完成5次省(部)级,或7次市(厅)级大型展览、展演的创意设计任务。
独立创作并公开发表相当数量、具有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的代表性美术作品,且在市级以上城市成功举办个人美术作品展1次,并结集公开出版发行专集1部。
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完成新排演的2部大型剧(节)目、或1部大型及2部中型剧(节)目的主要舞台技术工作;或主持所在单位大型演出的舞台技术工作不少于90场。
1.独立创作的作品、或独立(联合须排名前二)担任本专业工作的剧(节)目获省(部)级以上二等奖(或相当等次)2个,或省(部)级以上专业单项奖二等奖(或相当等次)2个。
县级以下单位人员独立创作的作品、独立(联合须排名前二)担任本专业工作的剧(节)目获市(厅)级一等奖(或相当等次)3个。
2.独立创作的作品、或作为本专业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的剧(节)目完成国家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项目”或“美术创作项目”资助1项,或国家艺术基金“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项目”资助1项及省文化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创作资助项目”或“青年创作人才资助项目”1项。
3.独立创作的作品、或独立(联合须排名前二)担任本专业工作的大型剧(节)目参加全国性展演展示活动1次,或全省性展演展示活动2次。
2.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初级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4.从事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的演员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取得四级演员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6.从事舞蹈、杂技、戏曲武功、木偶操纵的演员获中专学历,且取得四级演员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在专业文艺单位的演出中担任重要角色,较好地完成1部大型或5部中小型剧(节)目的表演任务。
在专业文艺单位中担任独(领)奏,完成曲(剧)目、晚会或专场音乐会的演出场次不少于200场。
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创作的1部大型或2部中小型作品,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5场,中小型作品各演出15场。
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大、中、小型新作品各1部,或中、小型作品各2部,其中有2部由公开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5场,中小型作品各演出15场。
指挥各种风格、题材的演出曲目15部,或戏曲、歌舞音乐伴奏15部(套);担任各种类曲(剧)目的音乐会或文艺晚会的指挥10次。
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创作的1部大型或2部中小型新作品,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5场,中小型作品各演出15场。
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作词(担任主题晚会撰稿)的新作品中,有1部大型,或2部中型,或4部小型作品,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5场,中小型作品各演出15场。
独立或联合完成大、中型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2台,或绘制的3台舞美设计效果图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
参与(排名前二)5次市级以上展览、展演的创意设计任务;或独立创作3件(套)创意设计作品、文创产品入选省级以上专业展览。
协助完成新排演的1部大型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或协助主持所在单位大型演出的舞台技术工作不少于80场。
1.独立创作的作品、或协助完成本专业工作的剧(节)目获省(部)级以上三等奖(或相当等次)1项,或省(部)级以上专业单项奖三等奖(或相当等次)1项。
县级以下单位人员独立创作的作品、协助完成本专业工作的剧(节)目获市(厅)级以上二等奖(或相当等次)2项。
2.独立创作的作品,或协助完成本专业工作的剧(节)目完成省文化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创作资助项目”、“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或“青年创作人才资助项目”2项。
3.独立创作的作品、或协助完成本专业工作的剧(节)目参加全国性或全省性展演展示活动1次。
取得现职称以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
2.独立创作的作品、或独立(联合须排名第一)担任本专业工作的剧(节)目获国家级奖项一等奖(或相当等次)2项。
2.独立创作的作品或独立(联合须排名前二)担任本专业工作的剧(节)目获省(部)级一等奖(或相当等次)2项,或省(部)级专业单项奖一等奖(或相当等次)2项。
(一)获大专以上学历,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按我省考核认定办法认定相应职称。
(二)具备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所在单位重点对其实绩进行评价,并得到本专业两位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可认定初级职称。
(一)本条件是江西省艺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非评审通过条件,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
(二)本条件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情形出现时起计算;出现延期情形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因同一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最长延期申报年限计算,不重复计算。因不同事项出现多种延期情形的,按延期申报年限累计计算。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五)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且符合我省相应专业、相应层级职称申报条件中有关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基本条件要求,可分别申报评审(认定)相应专业初级、中级、副高级职称。
(六)大型作品(剧、节目):指演出时间在1小时30分钟以上的戏剧作品、舞剧作品、30分钟以上的多乐章音乐作品,以及1小时30分钟以上的专题文艺演出作品。
中型作品(剧、节目):指演出时间在40分钟左右的舞台剧(节)目或15分钟以上的音乐作品。
小型作品(剧、节目):指演出时间在10分钟左右的舞台剧(节)目或5分钟左右的音乐作品。
(八)排名:项目主持人排名第一,其余依次类推。本条件中的级别、数量要求为应达到的基本条件,高于基本条件视为满足该条款。
(十)全国性文艺评奖: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5﹞27号)文件规定,全国性文艺评奖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以及在境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上述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经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审定,可在节庆活动中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中央新闻单位可举办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
全省性文艺评奖:指在江西省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跨设区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江西省”、“江西”、“全省”“赣鄱”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等,可举办常设全省性文艺评奖。上述部门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可在节庆活动中举办常设全省性文艺评奖。省直新闻单位可举办非常设全省性文艺评奖。
全市性文艺评奖:指设区市的宣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文联批准同意,在本设区市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并由上述部门颁发的全市性专业艺术活动奖项。
其他非宣传、文旅机关与各级文联各协会联合颁发或企业主办的奖项,以及评奖项目中在赛区选拔赛的获奖均不列入有效奖项。
(十一)同一剧(节)目、作品两次以上获奖或获得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的,取级别最高的一个申报。
(十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或正式文件为准。
(十三)全国性展演展示活动: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组织的艺术作品展演或展示活动。如活动中设置评奖,按省(部)级奖项申报。
全省性展演展示活动:由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联组织的艺术作品展演或展示活动。如活动中设置评奖,按市(厅)级奖项申报。
(十四)项目(或课题):指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必须同时提供立项通知(或立项合同书)、结项证书(或验收报告)等一整套原件材料作为依据;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
(十五)项目(或课题)级别:国家级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是指国家部委年度立项(招标)课题或省科技厅年度立项(招标)课题,并包括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艺术规划项目; “市级”是指市科技局年度立项(招标)课题。
(十七)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术内容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解、学术性著作编译、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工具书、普通教材、作品集都不能视为著作。
(十八)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指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
(十九)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发表在刊物增刊、内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上的论文,以及征稿通知、清样稿等非正式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二十)核心刊物: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等机构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社科研究中心CSSCI期刊目录,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该期刊是否被“要目总览”及“CSSCI期刊目录”收录为准。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文化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二十一)省(部)级、市(厅)级人才工程:由各级人才领导小组认可的人才工程、项目。
(二十二)国家级政府荣誉称号: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国家人社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荣誉称号。
省级政府荣誉称号: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或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省人社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荣誉称号。
(二十三)非艺术系列本专业的业绩成果、课题项目、论文论著等均不作为有效业绩成果、课题项目、论文论著。同一业绩成果,仅按科研项目、获奖、论文、论著或转摘中的1项计算,不重复计算。申报人员的学术(艺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二十四)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二十五)本条件自2023年1月起执行。《江西省艺术专业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及《江西省艺术系列舞台技术专业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文旅人字〔202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