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