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我省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为合理调整和确定我省2023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造价,现提出以下工程结算参考意见。对2023年1月1日以来有施工且尚未完成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参考意见调整。

  (1)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2)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及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可参照普工单价105元/工日、技工单价137元/工日调整。

  3.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在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等环节,充分考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明确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确定和调整材料价格。

  涉及《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以下简称〔2018〕15号文件)三次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3.2018年9月1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无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按〔2018〕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标准的50%计算。

  4.2018年10月1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按《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的规定及标准,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

  涉及《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2023〕3号,以下简称〔2023〕3号文件)一次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

  1.2023年1月1日前已全部完工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部分完工建筑安装工程已完工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2019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

  2.2023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结转工程未完工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按下表调整:

  3.2023年1月1日后已开展过程结算,但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可在竣工结算时按上表标准一并找补。

  4.2023年7月21日〔2023〕3号文件印发前,竣工结算已完毕的工程不再找补。

  (1)2019年5月1日以前的,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2)2019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

  (2)2019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计算,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0.5%,养老保险费率由20%调整为16%。

  1.自2019年4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1)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1.冰雪(灯)工程结算,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七、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可在本参考意见的原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工程结算补充意见,并指导发承包双方做好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