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璐)8月15日全国生态日前夕,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次发布森林资源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涉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毁坏林地林木等违法行为。

  近年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通过持续开展森林督查、打击毁林等专项行动,加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力度,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破坏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连续3年呈下降趋势。

  【基本案情】2022年1月,某区园林绿化局在检查中发现,北京某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地内修建建筑及硬化道路。经鉴定,占用林地总面积2867.5平方米。

  【处罚结果】北京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林地内修建建筑及硬化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区园林绿化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给予21506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2年4月,某区园林绿化局接举报,反映村民张某在林地内挖山取土。经调查,张某在林地内取土,用于平整自家承包地;取土地点为空地未生长植被,毁坏林地面积105平方米。

  【处罚结果】张某私自在林地内取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毁坏林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区园林绿化局责令张某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给予283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1年5月,某区园林绿化局接举报,反映某镇林地上林木被砍伐。经调查,孙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集体林木29株,立木蓄积1.26立方米,价值3255元。

  【处罚结果】孙某擅自砍伐集体所有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盗伐林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区园林绿化局责令孙某补种林木145株,给予325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某区园林绿化局接举报,某村村南有林木被砍伐。经调查,该村经济合作社未向本区园林绿化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合作社所有的18株林木,立木蓄积5.535立方米,价值2174元。

  【处罚结果】该村经济合作社擅自砍伐其所有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区园林绿化局责令该村经济合作社补种林木18株,给予869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2年3月,某区园林绿化局接举报,反映某村2株榆树被毁。经调查,秦某因2株村集体所有的榆树影响其果树生长,遂将2株榆树损毁,并丢弃在原地,被毁榆木价值930.16元。

  【处罚结果】秦某毁坏村集体所有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毁坏林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区园林绿化局责令秦某补种6株榆树,给予1860.3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