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在波兰华沙成立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遗产委员会专业咨询机构。1982年4月18日,ICOMOS执行委员会决定设立国际古迹遗址日,1983年11月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自此每年4月18日就成为国际文化遗产领域的一个重要节日。自2001年开始,每年设定一个主题庆祝,今年的主题为“乡村景观”,还计划今年10月在摩洛哥举办乡村景观遗产科学研讨会呼应加深这个主题。显然,这里的“乡村景观”实际上指的是“乡村景观遗产”。

  “景观(Landscape)”原是一个地理学名词,一般意义上是指一定区域呈现的景象,即视觉效果。这种视觉效果反映了土地及土地上的空间和物质所构成的综合体,是复杂的自然过程和人类活动在大地上的烙印。生态学上的景观是指由相互作用的斑块或生态系统组成,以相似的形式重复出现的一个空间异质性区域,是具有分类含义的自然综合体,既是某一区域包括自然、经济、文化诸方面的综合特征,又是一般的自然综合体,或区域单位或相当于综合自然区划等级系统中最小的一级自然区,或任何区域单位。

  文化景观(CulturalLandscape)一词在20世纪20年代起就已普遍应用,它是人类地表活动的产物,是自然风光、田野、建筑、村落、厂矿、城市、交通工具和道路以及人物和服饰等所构成的文化现象的复合体,反映文化体系的特征和一个地区的地理特征。1925年美国地理学家索尔主张通过文化景观来研究文化地理。

  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增加了“文化景观”这一新的类型(也有人认为文化景观仍属于文化遗产的范畴)。在其所定义的三种文化景观类型中,“有机进化的景观”指的是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次类别“持续性景观”,指在当地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乡村景观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园林建筑师联合会文化景观科学委员会于2012年推出的倡议行动,目的是促进国际合作、加强对作为遗产的乡村景观的研究、管理和保护,为乡村地区的文化遗产问题建立全面而系统的方法指引。2017年12月在德里举行的ICO?MOS大会上通过《关于乡村景观遗产的准则》。

  从本质上说,乡村景观遗产就是农业文化遗产。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2002年发起的一项倡议,旨在建立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及其有关的景观、生物多样性、知识和文化保护体系,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与保护,使之成为可持续管理的基础。自2005年以来,已有21个国家的57个项目得到了认定,并逐步探索出生态保护、文化传承与经济发展的农业文化遗产动态保护与适应性管理途径。中国、日本、韩国等还建立了国家级农业文化遗产体系。我国农业农村部自2012年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与保护工作以来,已经分4批发布了91个项目。

  《关于乡村景观遗产的准则》定义:作为人类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持续性文化景观最常见的类型之一,乡村景观遗产是生产食物和其他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场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畜牧业、渔业和水产业、野味食品的养殖和狩猎、食盐等其他资源的提取等。并在《关于乡村景观遗产的准则》中进一步表述:考虑到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旨在确认和保护引人注目的土地利用体系和景观,这些体系和景观具有遗产价值,具有丰富的全球重要农业生物多样性和知识体系,在社区与其环境之间相互适应的过程中不断演变发展,存在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和意愿。与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相一致,乡村景观遗产是动态的、活着的系统,既包括生产性土地、结构形态、水、基础设施、植被、定居点、交通、贸易网等,以及更广阔的物理、文化、与环境间的关系及场景等物理性特征,也包括相关的文化知识、传统、习俗、当地人类社区身份及归属感的表达、过去和现代人们和社区所赋予的文化价值和含义。

  比较有意思的是,目前有几个项目同时获得了FAO与UNESCO的认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菲律宾科迪勒拉山区稻作梯田1995年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依富高稻作梯田系统2005年被认定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我国云南红河哈尼稻作梯田系统2010年被认定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2013年又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尔恩文化遗址(包括绿洲地区)2011年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艾尔与里瓦绿洲传统椰枣种植系统2015年被认定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伊朗喀山坎儿井灌溉系统2014年被认定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波斯坎儿井2016年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

  无论是农业文化遗产还是乡村景观遗产,都是以活态性、动态性、复合性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不断演进”决定了不能采用一般意义上的自然或文化遗产保护方法,而需要构建新的范式。经过10多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农业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可以为乡村景观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农业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是指充分发掘农业文化遗产系统中所蕴含的生物、技术、文化“基因”,并转化为现代农业与农村发展,特别是生态农业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文化振兴和生态振兴的动力。从“稻鱼共生”到“稻渔综合种养”,就是这种创造性转化的一个典型案例。

  农业文化遗产的创新性发展,是指将农业文化遗产思想精髓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发掘农业文化遗产地丰厚的生物多样性、良好的生态环境、丰厚的历史文化、适应性的农业生产与资源管理技术等资源优势,并结合市场发展的需要,推动文化创意农业、生物资源产业、休闲康养农业、农产品与食品加工业的发展,通过产业融合发展,实现生态环境、社会文化与产业经济发展的统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也在不断进步,农业生产系统的结构、要素、功能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农业文化遗产很难真正做到“原汁原味”。就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农业文化遗产地多处于经济落后、生态脆弱、文化丰厚的地区,肩负着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的多重任务。过分强调“原汁原味”的保护而忽视了区域发展,难以调动当地居民对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难以实现保护的目的。

  作为“不断演进的系统”,农业文化遗产“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关键是什么可以变(农业文化遗产系统的非关键性要素可以改变)、什么不可以变(农业文化遗产系统的关键要素不可以改变),以及变的“度”如何把握。动态保护与适应性管理,就是不应当过分强调“原汁原味”或者“一成不变”的“冷冻式保存”,而是应当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变化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实现农业文化遗产系统的“活态传承”与“持续发展”,但系统的基本结构与功能及重要的物种资源、农业景观、水土资源管理技术等不应发生改变,与之相关的民族文化与传统知识也不应发生大的改变。

  没有保护,就失去了发展的基础,则无以谈发展;但没有发展,则可能会失去保护的动力,也难以实现保护的目的。农业文化遗产是如此,乡村景观遗产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