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政府采购法》是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但实际上在相当长时间内,财政部门的监管都比较宽松,不像依法必招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件范本、评分标准,统一收取投标保证金,统一抽取评委,统一开评标场所,监管相对较严格。而很多政府采购项目,尤其是像医院这样自己有收入的单位,如果不是直接使用财政拨款,可能很多项目并没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流程。其实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而财政性资金就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所以医院采购项目只要在《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规定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就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
近几年国家加大了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地方上也出台了很多管理措施,所以现在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基本上都纳入了财政监管,从预算、下达函、意向公开、信息发布,到抽取评委、开评标、成交公告、合同备案,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流程执行,这就给我们的政府采购工作带来更高的要求。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相信大家一看图片就知道这个项目,这也是前段时间网上的一个热门话题。
鲁山县迎宾大道路口城市雕塑工程项目的采购人是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预算719万元,中标价715.2万元。这个项目于2023年6月14日发布招标公告,7月6日开标并发布中标公告。这是个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因此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两个网站都公开了项目的开评标和合同备案等信息,所以网上的很多质疑点也不算空穴来风。
为什么这个雕塑项目在网上这么火呢?首先是它的中标价。相比预算价降幅仅为0.5%,我们再看看鲁山雕塑与国内另外2个类似雕塑的价格比较:
虽然雕塑审美是个比较主观的东西,但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来看,显然鲁山的雕塑造价是有点偏高了,难怪网上会议论纷纷。
同时为这个网络热点火上浇油的是,项目可能有未招先建的情况,说严重点可能涉嫌虚假招标、串通投标。
现在群众或媒体人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打交道时,对管理部门工作偷录偷拍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要求我们采购人在从事接待工作时一定要心平气和,不能冲动。相信这位接听电话的李先生也就是住建局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只是因为在接听时没控制好情绪,结果就在全国出名了。所以我们日常工作一定要引以为戒。
我们再看看《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其他信息,这是第一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一名的技术、商务得分比其他三家基本都高出50%,同时报价又是最低的,虽然相对719万的预算,715.2万的报价已经不算低了,但另外三家的报价还要更高。
另外从评标明细表可以看到,第一名的信誉、业绩客观分都是满分,而另外3家都是0分。相信业内人士看到这里,都可以猜到这个招标项目的真实情况了。
另外网上有人质疑这个工程项目付款条件太优惠,我们看看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合同实际情况:
可以看到合同付款方式与招标文件的描述并不一致。我们从事招标采购工作的都知道,不论按工程招投标还是政府采购哪种法律体系,合同签订肯定不能违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否则招完标后可以随意修改招标文件核心条款的话,那招标显然就毫无严肃性可言了。
直观上看,这个项目问题就不少。那么从采购人的角度来看,这个项目有哪些硬伤呢?
1.预算偏高。采购人没有充分市场调研,雕塑预算明显偏高。如果预算是50万,甚至100万,估计网上就难以掀起这么大的波澜;
2.中标价明显高于同类项目市场价。仅预算高还不足以导致引发后面的问题,但加上竞争不足,就必然导致了下一步的高价中标;
3.合同修改了招标文件的关于付款的实质性要求,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出了这么大的舆情事件,当地政府也进行了处理和通报,对采购单位党组书记免职、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政务记大过,至于后续还会不会深入审查我们不清楚。但出现这样的状况,明显是采购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最终导致采购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都受到了处分,对今后的职业生涯肯定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作为采购人,一定要对风险防范引起重视。
今年上半年还有个类似的案例,也是引起很大的反响,采购单位负责人也受到了监察部门查处。
因为政府采购项目公示内容有厂家有型号有单价,所以网上很容易查到中标产品在其他地方的价格,尤其是大家都懂一点的常规采购项目,像雕塑、接线板等。如果中标价远高于同一厂家同一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显然很容易引起关注和质疑。要是采购的是“高能粒子对撞机”,不管多少亿,大家都不懂,估计就没人议论了。
我们知道现在的社会环境,网络往往也是各种情绪的一个宣泄窗口,看到不合理现象,网友的集体发声往往会引发舆情风险,导致管理部门关注甚至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像前面这两个案例都不是因为项目当事人质疑投诉引发的风险,项目也都已经顺利完成。而是由于中标信息在网上公开,引起社会关注带来后续连锁反应。
2.需求层面,使用科室有偏好(习惯使用某品牌、希望自己认为最先进、可靠性的产品中标,有的采购人评委甚至在评标现场违规发表引导性言论);
4.代理层面,现在取消了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有的代理机构政策不熟、经验不足、缺乏责任心、不能给采购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不能帮采购人提示规避风险;
5.评审层面,随机抽取的评委专业性不够,可能不一定熟悉评标设备;碰到投标家数多、内容复杂的项目,为赶时间可能不会耐心细致地审阅每一本标书;
6.供应商层面,供应商是项目直接利益相关方,为了中标可能不择手段,尤其现在政府采购项目不允许收取投标保证金,要求接受以声明函替代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更是加大了弄虚作假、虚假应标的风险。
从外部风险因素看,即使项目平稳结束,还会有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审查流程是否合规、资料是否齐全、价格是否合理等等。像我们公司造价部门就经常被抽取参与地方项目的财政评审。很多项目已经招完几年了,还会有审计、监察部门到我们这里调阅存档资料。
另外,即使项目流程合规、价格合理,但如果没有重视合同执行的监督和履约验收,还可能出现质量安全的风险,像今年黑龙江省发生的两起体育馆坍塌事件,其中一个还是学校的体育馆。社会监督带来的风险前面已经看到了;今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开展了医药领域问题集中整治,现在应该还没有结束,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就不用多说了。
可能有人说风险太多了,工作太难了。其实,相信大家也清楚,政府采购风险远远不止前面这些。政府采购风险该怎么防范呢?从宏观层面来讲,可以建章立制、加强廉政教育、强化责任意识。从操作层面来看,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减少因采购方的原因导致的政府采购风险。
一是根据《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需求审查。首先是形式上合规(包括进口产品应进行进口论证、单一来源项目应做单一来源论证),其次不要有明显歧视性、倾向性。因为这些工作环节的责任主体都是采购人,后面的开、评标工作可以依靠有经验、熟悉政策法规的代理机构来协助。
现在武汉市的政府采购项目已经要求先在平台上传需求调查的相关资料,才能开展下一步采购活动。
需求调查是做什么呢?《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有的采购人会说,我们好几年才采购一次,对采购标的并不熟悉,也没法承担这个责任。其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关于风险控制也规定了“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我们省里面有的事业单位已经专门安排了年度预算,每年60万,用于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需求调查和协助采购计划编制。我们公司也承接了一些业主单位委托的需求调查工作,或是接受采购人委托,审查别的代理公司做的需求调查和采购实施计划。
二是要对政策法规有所了解,除了政府采购一法一条例、87号令、74号令、〔2014〕214号文的招标、采购具体操作规定以外,尤其要知晓近几年国家和省里面新的政策要求,因为很多都是与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密切相关的,主要涉及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中小企业等方面,如政府采购项目不允许收取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质保金降为1.5%、工程进度款按85%支付等等。
最后,遇到一些争议问题,如果不知道该查哪个政策文件的话,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对照湖北省2019负面清单(针对采购人和代理共39条),看能不能做,因为负面清单列举了各方当事人所有不能做的事,并附有政策依据或财政部的信息公告案例。即使最终决策层没有采纳,至少自己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出现问题及时应对。
如果真的发生了质疑投诉或网络舆情,一定要谨慎对待,不能大意。一要平和沟通质疑(用平和的方式把事实和理由表达清楚,避免出现过激言行,防止被录音录像),二是及时纠正明显错误,实在不行可暂缓下一步工作进程,如招标文件、中标公告的发布,虽然工作流程延误也是违规,但可以两害相权取其轻,避免矛盾扩大。另外要主动向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请示汇报,并做好记录。
今天结合河南省雕塑案例给大家作了政府采购风险防范的简要分析,希望能对大家以后的政府采购工作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