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张洁)《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于日前发布。《规定》称,城市照明设施管线应当按规划入地,现有照明架空线,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入地改造。《规定》鼓励在特殊区域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照明系统;并申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任何单位严禁在城市功能照明中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高能耗低效率灯具;严禁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制造光污染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住宅区、湖泊、河道、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规定》明确,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规定》称,城市照明应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照明标准规范安装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进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审批、施工、验收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