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设施在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的同时,也是城市夜景中不可或缺、浓墨重彩的一笔。

  近日,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查处了一起擅自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案件,这也是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以来的首例。

  3月26日下午,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269号三楼东南角外立面的部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缺失,且现场正在装修施工。

  据执法人员初步了解,当事人娄某在对房屋进行装修过程中,将外立面的城市照明设施擅自拆除,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展开全面调查。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娄某承租了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269号三楼的房屋并重新装修。

  因装修需要,娄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人将三楼东南角外立面的26套轮廓灯、配套的线个开关电源箱等城市照明设施擅自拆除。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当事人娄某在未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城市照明设施擅自拆除,其行为已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条例》,根据管理条例规定,执法局依法向娄某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娄某限期恢复被拆除的城市照片设施,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据临海综合行政执法,原标题《房屋装修,墙外的景观灯遭了殃......》,编辑:蔡慧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