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订具体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市城乡建设发展战略的综合研究,拟订全市城乡建设发展的目标和对策。指导全市城乡建设和公用事业发展,指导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和运营监管工作,负责园林城市创建和考核工作。

  (三)负责中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负责中心城市建设项目绿线审查及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工作。

  (四)拟订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排水、污水、节水、燃气、热力、照明、公厕等公用事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中心城市园林绿化、内涝防治工作;负责中心城市燃气行业监管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重点镇、文化旅游名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重点镇、文化旅游名镇、宜居小镇、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申报创建和发展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制定全市公(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市公(廉)租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七)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拟订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政策和规章;组织制定房地产市场、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并指导全市房产交易、抵押、租赁、中介服务、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及发证工作。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全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危房治理工作。

  (九)指导全市建筑管理工作,制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造价咨询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管执行;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中心城市中省驻安和市直单位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备案(含人防工程)工作;负责全市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招投标代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劳保统筹工作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十)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防震减灾方针、政策,负责全市综合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拟订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全市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抗震设防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广和应用城乡建设、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并做好行业新技术开发和专业培训工作。负责城市雕塑的审定和重点保护建筑的普查认定、分类保护工作。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按照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将有关行政许可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划转按照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及审定的划转事项目录实施,划转前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继续负责,划转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承办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督办、应急、办公自动化、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信访等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局系统法制建设、依法行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及公务接待工作。

  承担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资、职称、干部教育培训、人才开发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党务工作,负责局系统党建和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精神文明、政风行风建设等工作;负责局系统机构改革、年度考核以及离退休干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工作;负责权责清单、“放管服”改革、信用建设、“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领导和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负责编制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统计等工作,监督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情况并协调组织验收;拟订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计划,承担项目招商、包装争取工作及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预决算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工作;负责中心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道路占用费、道路挖掘修复费收缴工作,承担本局行政处罚罚没收入收缴工作;负责局系统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的衔接、协调配合工作。

  负责拟订全市城乡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中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拟订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办法;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本级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公房出售、房改房调整和房改政策执行工作;制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房产交易与产权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旧城区改造等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规章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及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发证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监测分析、行业统计及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经纪等中介行业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监管工作和中心城市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镇危房治理工作;承担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负责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镇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专项规划和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编制;指导全市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照明、园林绿化、公厕、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村庄环境整治等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宜居小镇、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园林城市、园林式单位的创建申报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规范运营及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建设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燃气企业、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许可及验收备案工作;负责燃气企业供气设施运行和供应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园林绿化规划、各类绿地等级标准及公园分类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验收中心城市各类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指标和布局,对中心城市各类绿地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中心城市道路架设管线、占用挖掘、排水管线接入等审批工作,负责中心城市绿化占用、移植、修建审批及排水许可工作。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建筑业做大做强、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全市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参与或组织全市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安全生产、施工图纸审查、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及抗震设防加固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建筑行业人员培训;负责全市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的培育、产值统计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建筑劳保费用行业统筹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中心城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多图联审”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中心城市中省驻安和市直单位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负责各类科技成果的示范运用、宣传推广、申报、评审验收、登记备案等工作。

  负责拟定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规范、技术标准和行业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负责法定由市本级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负责开展消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建设工程消防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