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而两者之间,虽是一字之差,但区别却有不同。完工验收,是指工程已经施工完毕。而,竣工验收,则是工程完工且通过国家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验收标准对施工结束的建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果的验收,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
因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常将两者混为一谈,导致在追索工程欠款时,常被发包方以竣工日为完工日,要求赔偿延期违约金,故提请承包方加以注意。
2021年3月6日,河北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签订一广场雕塑工程合同,河北公司按约定建设完工后,经用户单位投入使用。但,尚欠部分工程款,虽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河南公司提出,合同约定完工日期为2021年5月6日,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3000元,而按原、被告及用户单位三方共同签署的竣工报告上的日期为2021年7月13日,由此需扣除违约金20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36万元。
河北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虽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被告应提起反诉,因本案中被告事先并没有提起反诉,当视为抗辩。
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完工证明,竣工日视为完工日,原告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20万元违约金过高,酌定为5万元违约金。同时,驳回了被告赔偿36万元的请求。
2017年9月12日,河北某公司同郓城县城建局签订广场雕塑制作合同。工程已于2019年11月30日验收完毕,尚欠23万元。由于,多次索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城建局认为,合同约定2019年10月10日完工,但竣工验收日为2019年11月30日,延期达50天,按约定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即25万元。故此,请驳回原告的诉求。
河北某公司认为,实际完工日为2019年10月8日,竣工验收日是由于监理单位原因导致的延迟,城建局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当法庭问及有无完工证明时,河北公司却不能提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要求被告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按此计算被告当支付违约金21万元。
借此,希望广大网友,签署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完工与竣工的差别,完工验收后,要保存相关证据。